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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62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天龍
選任辯護人  李孟哲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禹熙
選任辯護人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
            葉賢賓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06號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795號、109年度偵字第2316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葉天龍部分撤銷。
葉天龍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陳禹熙部分)駁回。
    事  實
一、葉天龍於民國109年3月29日上午10時39分許,在臺南市新營區新營總站搭乘○○○公車司機陳禹熙所駕駛由新營總站開往東山區仙公廟班次的公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下稱A 車 ),A 車於10時44分抵達新營圓環站車站(臺南市○○區○○路000號)後,陳禹熙發現刷卡機設定有誤,乃指示車上乘客必須刷退後再重新刷卡,駕駛座旁的乘客聽聞後陸續刷退重刷。斯時年約89歲的蕭清源(19年7月生)獨自一人由車門上來,雙手扶住車階欄杆,慢慢登上車階到車上走道,然後鬆開扶欄杆的雙手,持卡向前欲向駕駛座後方的刷卡機刷卡,此時坐在駕駛座正後方第二排座位(即上下車門處後方第一排座位,與車門間隔著走道)之葉天龍亦起身欲重新刷卡,本應注意蕭清源年紀甚大、動作緩慢,又站在公車階梯邊緣危險位置,且車上走道狹窄、車門尚未關閉,若強行擠過蕭清源身前,可能影響蕭清源站立穩定,導致蕭清源從車門邊後跌的危險,且當時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因急於刷卡,除以手指向蕭清源胸前比了一下阻止蕭清源刷卡,復擠身向前要刷卡,蕭清源為迴避葉天龍擠身的動作而身體後縮,因而重心不穩,又因疏未注意扶穩欄杆或扶手而踩空仰跌,葉天龍及其他乘客見狀已來不及防護,蕭清源遂往後仰從車階翻滾跌落至車門外,造成頭部鈍傷,外傷性硬腦膜下出血之傷害,經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下稱嘉義長庚醫院)急救,仍於109年3月30日18時33分不治死亡。
二、案經蕭清源之子蕭世嘉告訴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後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被告葉天龍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證人即告訴人蕭世嘉於警詢中及偵訊時未具結之陳述,係屬被告葉天龍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葉天龍及辯護人既爭執證人即告訴人蕭世嘉該部分陳述之證據能力(見原審卷第144頁;本院卷第142-143頁),復查無證人即告訴人蕭世嘉該部分之陳述有何傳聞例外規定可資適用,自無證據能力可言。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做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除上開證據外,檢察官、被告葉天龍及辯護人對於本判決下列所引用其他各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表示同意列為證據(見本院卷第142-146、199-200頁),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葉天龍及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該等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其取得過程並無瑕疵或任何不適當之情況,應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認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葉天龍矢口否認有何過失致死之犯行,辯稱:伊係依照陳禹熙之指示刷卡,伊還請被害人等一下,並未碰觸到被害人,被害人之死亡與伊無關云云。
二、惟查:  
 ㈠被告葉天龍於109年3月29日10時39分許,在新營總站,搭乘陳禹熙所駕駛之A車,A車於同日10時44分行至新營圓環站後停於路邊,被害人蕭清源在新營圓環站獨自一人上車,之後卻由車門跌落車外,造成頭部鈍傷、外傷性硬腦膜下出血,經送嘉義長庚醫院急救仍不治死亡等事實,有嘉義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現場勘察採證照片、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相驗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檢驗報告書、A車乘客刷卡紀錄(見109年度相字第526號卷《下稱相驗卷》第29、31-39、51、57、59-66、129-133頁)附卷可稽,復為被告葉天龍所不爭執,此部分之事實堪可認定。
 ㈡次者,經原審勘驗A車車內所設置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結果如附件所示。其中:「
  (01:00-01:29【10:39:54-10:40:22】)
  A車為行進狀態,司機《即同案被告陳禹熙,下同》坐在駕駛座上,操作前方機器後停靠路旁。
  司機轉身指向其座位後方之刷卡機說:車上的人,不好意思,可以幫我刷一下『下車』嗎?因為我剛設定錯誤,不會扣錢啦,對,就直接刷『下車』就好(車門開啟)。女乘客:『齁好,刷下車』(刷卡聲響起)。
  有人《即被害人》提著塑膠袋上車。(01:12)
  司機:『嘿,再刷下去。』
  司機:『等一下等一下,阿伯你等一下。』
  某男(即被告葉天龍):『你等一下等一下。』」等情,有原審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27頁),而依檢察官勘驗上開監視器錄影畫面後所截取之截圖所示,被害人上車後拿取卡片準備刷卡(見偵二卷第58頁下方截圖),參以同案被告陳禹熙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陳稱:上下A車時均要刷卡等語,顯見當時之背景乃因刷卡機設定錯誤,所以同案被告陳禹熙將A車停靠至新營圓環站後,要求上車時已經刷卡之乘客再次刷卡,車上之乘客亦依同案被告陳禹熙之要求,陸續刷卡,被害人則是在上車後,前往刷卡機準備刷卡無誤。
 ㈢再者,依原審勘驗A車車內監視器錄影畫面結果,發現:「
  (01:10-01:28【10:40:09-10:40:22】)
  一名男乘客右手提一袋芭樂,雙手先後扶著車門口扶手,步伐緩慢地上車(身穿深紅色背心、灰色長袖上衣、黑色長褲,頭戴球帽,下稱丙男,即被害人,下同)。
    甲男《即被告葉天龍,下同》望向丙男方向。 
  乘客甲男及乙女《坐在上下車門處後方第一排座位上,與車門間未隔著走道,下同》站起身。
    丙男從階梯踏上走道,站在甲男、乙女前及駕駛座後方第一排座位(與駕駛座隔著走道)之後方(面朝刷卡機方向)。
  (01:21)
    司機:『等一下等一下,阿伯你等一下。』(司機伸出右手,五指朝甲男、丙男方向左右擺動)
  (01:22)
    甲男左手扶著前方椅背,從座位走到走道上,右手自褲子口袋中取出卡片,伸出右手靠近丙男並指了丙男一下(未碰觸到丙男)說:『你等一下等一下。』。甲男右腳向前跨出一步,左手扶著前方椅背身體靠近座椅側邊往前傾,低頭看著手中卡片欲刷卡。
  (01:22-01:24)
    丙男在甲男靠近之際,身體朝後傾斜,掉落車門口。
    司機:『欸,站好站好!』
    乙女欲上前拉住丙男而未拉到。
    甲男收回卡片往司機方向看。
    丙男後仰跌落車外,伴隨碰撞聲響。甲男轉身往丙男掉落方向看去。」等情,有原審勘筆錄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228-229頁);另觀諸檢察官勘驗上開監視器錄影畫面後所截取之截圖(見偵二卷第57-69頁)顯示,被害人爬著A車的階梯,站上A車走道,該走道甚為狹窄,被害人身後即為車門階梯,當時車門並未關閉,被告葉天龍從座位上起身時,被害人係站在其前面,惟被告葉天龍此時即往前擠過被害人欲刷卡,在此過程中被害人身體稍往後縮,隨即後仰跌落車外乙情,堪認被告葉天龍確因為了刷卡,擠過被害人身旁,以致當時立於車門階梯邊緣之被害人身體往後縮、重心不穩後仰而跌落車外甚明。
 ㈣雖被告葉天龍辯稱司機即同案被告陳禹熙有請被害人先等一下,讓伊先刷卡云云。然,一般搭乘公車刷卡之過程不過數秒,縱使司機即同案被告陳禹熙係要被告葉天龍先刷卡,惟被害人既已站立在被告葉天龍之前方,被告葉天龍應無搶先區區數秒之時間刷卡之必要,此亦可由當時乙女本來也站起來要刷卡(見偵二卷第64頁下方截圖),因看到被害人上車,就先暫停站立在原處(見偵二卷第65頁截圖)即明,是被告葉天龍執此認其應先刷卡,難認有理由。
 ㈤另被告葉天龍雖稱其並未碰觸到被害人,然由檢察官截圖(見偵二卷第66、67頁)可看出,被告葉天龍為了刷卡,確實有往前之動作,縱使2人並未肢體上之接觸,然被害人為了閃被告葉天龍,而將身體往後縮,因其身後即為階梯,因而踩空、導致往後仰跌落車外,是以被告葉天龍實難以未碰觸到被害人而卸責。
 ㈥按A車車門階梯有高度落差,且階梯上來後的走道空間狹窄乙節,此有同案被告陳禹熙於原審提出有關A車內部照片附卷可憑(見原審卷第213-217頁);又被害人當時已高齡89歲、行動緩慢,此由A車監視器錄影畫面亦可得知。再者,被告葉天龍於案發前係坐在駕駛座正後方第二排座位(即上下車門處後方第一排座位,與車門間隔著走道),由其所坐位置應可知悉當時車門尚未關閉、車門階梯有高低落差、車內走道狹窄,及被害人之身體狀況等情形。而被告葉天龍為智識程度正常之成年人,自應知悉若突然擠過立於車門階梯邊緣之被害人,極易導致被害人重心不穩、踩空階梯而跌落車外,參酌當時情形,被告葉天龍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仍疏未注意,為了刷卡而擠過當時站立在其前方之被害人,被害人乃往後縮,致踩空階梯、重心不穩後仰、跌落車外而死亡,以被告葉天龍行為之客觀態樣觀之,雖無法逕認其主觀上有希望或容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之意,惟其就本件事故應負過失責任,仍為灼然。又被害人因本件事故,受有頭部鈍傷,外傷性硬腦膜下出血之傷害,經送醫急救,仍於109年3月30日18時33分不治死亡乙節,已如前述,足認被害人死亡結果之發生確因被告葉天龍之過失行為所致,是被告葉天龍之過失行為與被害人之死亡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甚明。至被害人站立在A車車門邊緣時,並未扶乘車內欄杆或扶手,此觀諸檢察官之截圖即明(見偵二卷第58-59頁),被害人對本件事故之發生,縱使亦與有過失,惟按過失傷害或致死罪規範之目的,在處罰行為人因個人之過失而致他人受有傷害或致死之行為,祇以行為人之有過失為致傷害或死亡之一原因為已足,故縱認被害人對於本件事故之發生,雖有過失,仍不能解免被告葉天龍應負之過失責任。
  ㈦綜上所述,被告葉天龍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尚非可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葉天龍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葉天龍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判決疏未詳查,認檢察官所舉事證,不足證明被告葉天龍有公訴意旨所指過失致死之行為,不能使其形成被告葉天龍有罪之確信心證,遽為無罪之諭知,尚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葉天龍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葉天龍疏未注意本件事發地點之客觀情狀,為了刷卡貿然擠過被害人身旁,致被害人踩空階梯、重心不穩而跌落車外,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對於被害人家屬造成之傷痛,永遠無法回復,再考量被告葉天龍犯後否認犯行,尚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葉天龍犯罪之動機、手段、被害人亦與有過失之程度,及被告葉天龍自承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4名成年子女、無業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貳、無罪部分(被告陳禹熙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禹熙為○○○公車駕駛司機,於109年3月29日上午10時39分發車駕駛由新營總站開往東山區仙公廟班次的A車,A車於10時44分抵達新營圓環站車站後,被告陳禹熙發現刷卡機設定有誤,指示車上乘客必須刷退後再重新刷卡,駕駛座旁的乘客並已陸續刷退重刷。時年89歲的被害人蕭清源獨自一人由車門上來,雙手扶住車階欄杆,慢慢登上車階到車上走道,然後鬆開扶欄杆的雙手,持卡向前欲向駕駛座後方的刷卡機刷卡。被告陳禹熙應注意被害人蕭清源年紀已大,上車時已步履不穩,又站在車門階梯邊緣上不安全的位置,當時車上乘客葉天龍已起身至被害人蕭清源旁邊,若向前刷卡會影響被害人蕭清源站立穩定,應注意指揮乘客重新刷卡的秩序,維護被害人蕭清源的安全。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被告陳禹熙卻疏未注意,只要求被害人蕭清源先等一下,讓車上乘客先刷退後再重新刷卡。被害人蕭清源因被告陳禹熙的指示,已縮手暫緩刷卡,而乘客葉天龍因被告陳禹熙要求重新刷卡,即急於動作,除以手指向被害人蕭清源胸前比了一下阻止被害人蕭清源刷卡,復擠身向前要刷卡。被害人蕭清源為迴避葉天龍擠身的動作而身體後縮,因而重心不穩又沒有扶穩欄杆而仰跌,被告陳禹熙及葉天龍、其他乘客見狀已來不及防護,被害人蕭清源遂仰後從車階翻滾跌落至車門外,造成頭部鈍傷,外傷性硬腦膜下出血,經送嘉義長庚醫院急救仍不治死亡。因認被告陳禹熙涉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嫌。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存在時,即不得遽為被告犯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案刑法上之過失犯,以行為人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始克相當,若事出突然,依當時情形,不能注意時,縱有結果發生,仍不得令負過失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9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上之過失犯,應以其過失行為與結果之間,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6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同法第310 條第1 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及同法第154 條第2 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揆諸上開規定,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與理由,於有罪判決書方須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該法第154 條第2 項規定之「應依證據認定之」之「證據」。職是,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外涉及僅須自由證明事項,即不限定有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及彈劾證人信用性可不具證據能力之彈劾證據。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則被告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因此,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是以被告陳禹熙既經本院認定其本案犯罪乃屬不能證明(詳後述),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陳禹熙涉犯過失致死罪嫌,無非係以:⑴被告陳禹熙之供述、⑵證人即同案被告葉天龍之陳述、⑶告訴人蕭世嘉之陳述、⑷被害人診斷證明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相驗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檢驗報告、相驗照片、事故時現場公車照片、 A車監視錄影、截圖及檢察官勘驗筆錄、案發當時A車乘客刷卡紀錄等證據,資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陳禹熙堅決否認有何過失致死之犯行,辯稱:本件係因葉天龍擠身向前刷卡及被害人未抓緊車上扶手致重心不穩跌落車門所造成,伊無法強制約束乘客,被害人死亡之結果與伊無關等語。
五、經查:
 ㈠被告陳禹熙為○○○公車駕駛員,於109年3月29日10時39分許,駕駛由新營總站開往東山區仙公廟的A車;A車於同日10時44分抵達新營圓環站後,被告陳禹熙發現刷卡機設定有誤,指示車上乘客必須刷退後再重新刷卡,此時,被害人蕭清源於新營圓環站上車,慢慢登上車階到車上走道,面向駕駛座後方的刷卡機,同案被告葉天龍亦站立於走道上,位於被害人蕭清源後方,準備刷卡;被告陳禹熙見狀,口出「等一下等一下,阿伯你等一下。」後,同案被告葉天龍伸出右手靠近被害人蕭清源指了被害人蕭清源一下說:「你等一下等一下。」身體亦向前欲刷卡,被害人蕭清源隨之身體後縮,導致重心不穩後仰跌落車門口至車門外,造成頭部鈍傷、外傷性硬腦膜下出血,經送嘉義長庚醫院仍不治死亡等事實,業據本院說明如上,首堪認定。
  ㈡檢察官雖主張被告陳禹熙應注意被害人為老人,上階時甚為緩慢不穩,站立位置又不安全,被告陳禹熙未指示乘客慢慢來、注意指揮乘客重新刷卡的秩序,維護被害人蕭清源的安全,以致葉天龍擠身向前刷卡,導致被害人為迴避葉天龍而身體後縮,重心不穩後仰跌落車外死亡,而認被告陳禹熙應負過失致死罪責。然查:
  ⒈A車停靠至新營圓環站後,司機即被告陳禹熙指向其座位後方之刷卡機說:「車上的人,不好意思,可以幫我刷一下『下車』嗎?因為我剛設定錯誤,不會扣錢啦,對,就直接刷『下車』就好。」(車門開啟),女乘客:「齁好,刷下車」(刷卡聲響起),司機右手指向刷卡機再指向左側的女乘客說:「嘿,再刷下去。」等語,之後被害人獨自一人由車門上來,慢慢登上車階到車上走道,面向駕駛座後方的刷卡機等情,有原審勘驗筆錄附卷可稽,參以被告陳禹熙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陳稱:上下A車時均要刷卡等語,顯見當時之背景乃因刷卡機設定錯誤,所以被告陳禹熙將A車停靠至新營圓環站後,要求上車時已經刷卡之乘客再次刷卡,車上之乘客亦應被告陳禹熙之要求,陸續刷卡,被害人則是在上車後,前往刷卡機準備刷卡無誤。    
  ⒉依據原審勘驗筆錄及檢察官勘驗監視器錄影畫面所截取之截圖所示,被害人踏上走道後,同案被告葉天龍乃站在被害人左後方,被告陳禹熙隨即伸出右手,五指朝被告葉天龍及被害人方向左右移動,並稱:「等一下等一下,阿伯你等一下。」,同案被告葉天龍聽見被告陳禹熙稱「等一下等一下,阿伯你等一下。」後,即左手扶著前方椅背,從座位走到走道上,右手自褲子口袋中取出卡片,伸出右手靠近被害人並指了被害人一下(未碰觸到被害人)說:「你等一下等一下。」,隨後右腳向前跨出一步,左手扶著前方椅背身體靠近座椅側邊往前傾,身體居於被害人與刷卡機之間,低頭看著手中卡片欲刷卡;被害人在同案被告葉天龍右腳向前跨出一步時,後退一步,即掉落車外。依此觀察:⑴依據一般公車之常態,搭乘公車之老弱婦孺均有,且因乘客不時上上下下,而司機需專心駕駛避免肇生交通事故,乘客則多專注在自己事務上,或看窗外或休息等,待快到站時才會抬頭注意公車之動向,乘客多時,甚至站滿階梯邊緣之走道,一般站立之乘客亦有緊抓扶手、欄杆等物品以保持平衡之認知,是在無特別情況下,司機本難以注意全部乘客之狀況,尤其在公車已停妥之情況下,乘客在移動過程中摔落階梯,多屬突然,而非司機所能注意或預見。從而,被害人踏上走道後,於移動過程中,掉落車門口一事,能否為被告陳禹熙所能注意或預見,並非無疑。⑵再者,本件被害人之所以跌落車外,係因同案被告葉天龍急於刷卡,乃擠過被害人身旁,被害人見狀身體後縮,導致踩空階梯、重心不穩因而跌落車外,業據本院說明如上,而以當時公車靜止,被告陳禹熙見被害人、同案被告葉天龍一前一後準備刷卡時,已要求其中一人暫停動作,不論被告陳禹熙是指揮何人暫停動作,均屬維持車內秩序之指揮,在該被害人及同案被告葉天龍均係為前往刷卡機刷卡,動線一致之情況下,只要按部就班,或是一人暫停動作,另一人順勢刷卡,均無動線混亂衍生意外之可能,被告陳禹熙亦毋須如起訴書所指,尚需特地以口頭告知大家「慢慢來」之語,或是如檢察官上訴意旨所言,待車上乘客全部重新刷卡後,再開放車外乘客上車刷卡,始能維持車內秩序,則能否僅以同案被告葉天龍先於被害人刷卡,導致被害人之後跌落車門致死之結果,即認被告陳禹熙未盡作為義務及注意義務,實非無疑。又縱使被告陳禹熙有以口頭告知大家「慢慢來」刷卡,然快慢之間,每人解讀不同,又無具體標準,且同案被告葉天龍縱以慢速度先於被害人刷卡,或是放慢速度讓被害人先行刷卡,則是否「必然」或「幾近確定」被害人於刷卡前或刷卡後,不會為了讓出走道以方便同案被告葉天龍刷卡而後退?後退時身體不會朝後傾倒?右手能抓住椅背而不掉落車門口?均屬可疑。
 ㈢從而,本件被害人係在同案被告葉天龍向前刷卡時,身體後傾而跌落車外致死,然此突發事故似非被告陳禹熙所能注意或預見,被告陳禹熙是否有違反注意義務或作為義務,且此等義務之違反,與被害人死亡之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等節,尚有合理懷疑,自難逕以過失致死罪相繩。
  ㈣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陳禹熙有何過失致死之犯行,本院無從據以形成被告陳禹熙有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陳禹熙有何上開犯行,揆諸前揭法條及判決意旨,既不能證明被告陳禹熙犯罪,自應為被告陳禹熙無罪之諭知。
六、原審因而以不能證明被告陳禹熙犯罪,而為被告陳禹熙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檢察官提起上訴,並未提出足以影響原判決之新事證,僅就原審依職權為證據取捨及心證形成之事項,再為爭執,並對於原審取捨證據及判斷其證明力職權之適法行使,仍持己見為不同之評價,檢察官所負提出證據與說服責任之實質舉證責任既仍有欠缺,即應蒙受不利之訴訟結果。從而,檢察官就被告陳禹熙部分提起上訴自難認有理由,此部分之上訴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僅引程序法),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誌銘提起公訴,檢察官盧駿道提起上訴,檢察官葉耿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何秀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葉天龍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被告陳禹熙部分,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但應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之限制)。被告陳禹熙不得上訴。
                   書記官  翁心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附件:原審勘驗A車車內監視器錄影畫面之勘驗筆錄】
一、檔案名稱為「駕駛.avi」(置於相驗卷後附光碟內),勘驗內容如下:
撥放器時間
(畫面時間)
影片內容
背景環境
該影像為公車車內、拍攝駕駛座位置之監視錄影畫面內
容。
畫面顯示時間為2020年3 月29日10時38分53秒至10時53
分2 秒。(以下皆為台語對話)
01:00-01:29
(10:39:54
-10:40:22)
公車為行進狀態,司機坐在駕駛座上,操作前方機器後
停靠路旁。
司機轉身指向後方:「車上的人,不好意思,可以幫我
刷一下『下車』嗎?因為我剛設定錯誤,不會扣錢啦,
嘿,就直接刷『下車』就好。」(車門開啟)
某女:「齁好,刷下車。」
(刷卡聲響起)
有人提著塑膠袋上車。(01:12 )
司機:「嘿,再刷下去。」
司機:「等一下等一下,阿伯你等一下。」
某男:「你等一下等一下。」
司機:「欸,站好站好!」
一黑影自車門掉下。
背景一陣碰撞及驚呼聲,司機急忙下車查看。

二、檔案名稱為「車內.avi」(置於相驗卷後附光碟內),勘驗內容如下:
撥放器時間
(畫面時間)
影片內容
背景環境
該影像為公車車內、拍攝乘客座位之監視錄影畫面內
容。
畫面顯示時間為2020年3 月29日10時38分53秒至10時
53分2秒。
一名白髮男乘客穿著紫色短袖上衣、黑色短褲,坐在
駕駛座正後方第二排座位(即上下車門處後方第一排
座位,與車門間隔著走道)上,下稱甲男。一名女子
坐在上下車門處後方第一排座位上(與車門間未隔著
走道),下稱乙女。
(以下皆為台語對話)
01:00-01:16
(10:39:54)
公車停靠至路旁,司機指向其座位後方之刷卡機說:
「車上的人,不好意思,可以幫我刷一下『下車』嗎
?因為我剛設定錯誤,不會扣錢啦,對,就直接刷『
下車』就好。」(車門開啟)
女乘客:「齁好,刷下車」(刷卡聲響起)
司機右手指向刷卡機再指向左側的女乘客說:「嘿,
再刷下去。」
01:16-01:28
(10:40:09-
10:40-22)
一名男乘客左手扶左側扶手,右手提一袋芭樂,步伐
緩慢地上車(身穿深紅色背心、灰色長袖上衣、黑色
長褲,頭戴球帽,下稱丙男)。
(01:20)
甲男及乙女站起身。
丙男從階梯踏上走道,左手接過右手上之塑膠袋,未
扶把手、站在甲男、乙女前及駕駛座後方第一排座位
(與駕駛座隔著走道)之後方(面朝刷卡機方向)。
(01:21)
司機:「等一下等一下,阿伯你等一下。」(司機伸
出右手,五指朝甲男、丙男方向左右移動)
(01:22)
甲男左手扶著前方椅背,從座位走到走道上,右手自
褲子口袋中取出卡片,伸出右手靠近丙男並指了丙男
一下(未碰觸到丙男)說:「你等一下等一下。」甲
男右腳向前跨出一步,左手扶著前方椅背身體靠近座
椅側邊往前傾,身體居於丙男與刷卡機之間,低頭看
著手中卡片欲刷卡。
(01:22-01:24)
丙男在甲男右腳向前跨出一步時,後退一步,以右前
臂倚靠右側椅背,於甲男身體朝前時(雙方未碰觸)
,身體朝後傾倒,右手欲抓住椅背但未抓牢,掉落車
門口。
司機:「欸,站好站好!」
乙女欲上前拉住丙男,但未拉到。
甲男收回卡片先往司機方向看再轉身往丙男掉落方向
看去。

三、檔案名稱為「車門.avi」(置於相驗卷後附光碟內),勘驗內容如下:
撥放器時間
(畫面時間)
影片內容
背景環境
該影像為公車車內、拍攝車門方向之監視錄影畫面內
容。
畫面顯示時間為2020年3 月29日10時38分53秒至10時
53分2 秒。
一名白髮男乘客穿著紫色短袖上衣、黑色短褲,坐在
駕駛座正後方第二排座位(即上下車門處後方第一排
座位,與車門間隔著走道)上,下稱甲男。一名女子
坐在上下車門處後方第一排座位上(與車門間未隔著
走道),下稱乙女。
(以下皆為台語對話)
01:00-01:13
(10:39:54)
公車停靠至路旁,司機:「車上的人,不好意思,可
以幫我刷一下『下車』嗎?因為我剛設定錯誤,不會
扣錢啦,對,就直接刷『下車』就好。」(車門開啟
01:10-01:28
(10:40:09
-10:40-22)
一名男乘客右手提一袋芭樂,雙手先後扶著車門口扶
手,步伐緩慢地上車(身穿深紅色背心、灰色長袖上
衣、黑色長褲,頭戴球帽,下稱丙男)。
甲男望向丙男方向。
(01:20)
乘客甲男及乙女站起身。
丙男從階梯踏上走道,站在甲男、乙女前及駕駛座後
方第一排座位(與駕駛座隔著走道)之後方(面朝刷
卡機方向)。
(01:21)
司機:「等一下等一下,阿伯你等一下。」(司機伸
出右手,五指朝甲男、丙男方向左右擺動)
(01:22)
甲男左手扶著前方椅背,從座位走到走道上,右手自
褲子口袋中取出卡片,伸出右手靠近丙男並指了丙男
一下(未碰觸到丙男)說:「你等一下等一下。」。
甲男右腳向前跨出一步,左手扶著前方椅背身體靠近
座椅側邊往前傾,低頭看著手中卡片欲刷卡。
(01:22-01:24)
丙男在甲男靠近之際,身體朝後傾斜,掉落車門口。
司機:「欸,站好站好!」
乙女欲上前拉住丙男而未拉到。
甲男收回卡片往司機方向看。
丙男後仰跌落車外,伴隨碰撞聲響。甲男轉身往丙男
掉落方向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