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91號
上 訴 人 吳為松
兼 代理人 吳政諺
被 上訴人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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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志榮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6號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業經原審法院諭知無罪(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394號刑事判決),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1年度交上易字第214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是原審依前開規定,駁回上訴人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並請求予以廢棄改判,揆諸前揭規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