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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該詐欺集團不祥成員於108年4月25日上午11時5分起,冒名PCHOME客服人員,撥打電話聯繫酉○○,佯稱酉○○先前遭詐騙之人頭帳戶已被查獲,要將其受騙款項匯回酉○○帳戶,將請玉山銀行行員協助處理云云,隨後自稱玉山銀行行員之不詳成員致電酉○○,要求酉○○依其指示之步驟在網路操作及前往超商操作自動櫃員機,致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黃家惠郵局帳戶內,旋遭該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提領一空,並將領得款項轉交其他上游成員收受,而以此方式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暨所在。 | 108年4月25日上午11時31分38秒、11時34分41秒 | | 黃家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08年4月25日上午11時35分45秒、同日上午11時40分54秒同日上午11時36分52秒 | | |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150000×0.04=6,000 | 原判決撤銷。 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玖佰貳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148,000×0.04=5,920 |
| | | | | | 108年4月25日中午12時7分38秒、同日中午12時8分12秒 | | | | |
| | | | 19,985元 (以上共計149.948元,起訴書誤載為149,978元) | | 108年4月25日中午12時53分44秒、同日中午12時54分34秒、同日中午12時55分20秒 | | | | |
| |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8年4月25日下午4時15分許,冒名某網路賣家撥打電話聯繫亥○○,佯稱亥○○先前網路購物,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帳戶會被重複扣款,擬協助取消設定並代為通知第一銀行和郵局協助處理云云,隨後有自稱第一銀行客服人員之不詳集團成員電聯亥○○,表示要協助解除設定,要求亥○○到附近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云云,致亥○○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接續將右列款項匯入林羽虹中信銀行帳戶內,旋遭不詳集團成員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金額,並將領得款項轉交其他上游成員收受,而以此方式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暨所在。 | | | 林羽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壹佰貳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78,000×0.04=3,120 |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其他上訴駁回(即沒收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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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3,123元 (以上共計78,138元,起訴書誤載為78,153元) | | 108年4月25日下午4時45分7秒、同日下午4時47分 | | | | |
| |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8年4月30日上午9時30分許,冒名電信公司人員撥打電話聯絡午○○,佯稱午○○積欠電信費未繳,且資料遭詐欺集團使用詐騙他人,已遭警方通緝,隨即換由另名不詳男性成員,假冒警政署陳姓主任之公務員身分,騙稱午○○申辦之金融機構遭詐欺集團作為人頭帳戶使用,已遭通緝,須將金融機構帳戶交出保管云云,致午○○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將其申辦之右列帳戶連同多家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放置於停放在新竹縣○○鎮○○路0段00號前車牌00-0000號自小客車之雨刷上並告知密碼,旋遭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取走。天○○再指示孫燕谷,將右列帳戶之金融卡交予顏祖寧,由鄭益青騎乘車牌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顏祖寧,前往右列地點,由顏祖寧將右列帳戶提款卡插入自動櫃員機,並輸入密碼而冒充為有權提款之人,以此不正方法接續於右列時間自午○○右列帳戶提領右列款項。 | | | 午○○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108年5月1日凌晨0時1分53秒、同日凌晨0時3分5秒 | | | 天○○犯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120,000×0.04=4,800 | |
| |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8年5月6日某時,冒名地○○友人,撥打電話聯繫地○○,誆稱更換電話,就號碼無法再使用,翌日又電聯地○○,佯稱做生意資金周轉不靈欲向地○○借款云云,致地○○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至右獵人頭帳戶,旋遭顏祖寧提領一空。 | | | 潘美倫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 108年5月8日中午12時32分5分,同日中午12時33分16秒 | | |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貳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68,000×0.04=2,720 |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其他上訴駁回(即沒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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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8年5月8日晚間9時30分許,冒名網路賣家服務人員,撥打電話聯繫戊○○,佯稱戊○○先前網路購物因便利商店人員錯誤,將之設定成為會員,每月會遭扣款,將代為連絡郵局人員,隨後冒名郵局人員之不詳成員撥打電話聯絡戊○○,誆稱須依指示操作ATM以解除扣款云云,致戊○○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旋遭顏祖寧提領右列款項。 | 108年5月8日晚10時58分20秒、同日晚間11時1分21秒、同日晚間11時6分17秒 | | 張詠婕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 108年5月8日晚間11時15分19秒、同日晚間11時16分15秒 |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門市ATM | |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叁佰貳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88,000+20,000)×0.04=4,320 |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其他上訴駁回(即沒收部分)。 |
| | | | | | 108年5月8日晚間11時18分36秒、同日晚間11時19分27秒、同日晚間11時22分46秒 |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超商○○門市ATM | | | |
| | | | | 張詠婕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 | 臺南市○○區○○路000號臺灣企銀○○分行ATM(起訴書誤載為統一便利超商○○門市ATM) | | | |
| |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8年5月8日中午12時許,假冒中華電信客服人員聯繫己○○,佯稱己○○積欠電信費,為己○○否認後,遂指示己○○撥打165求證是否資料外洩,己○○依指示撥打165,轉由其他集團成員接聽,相繼假冒公務員身分,自稱「陳貴良」警官、「洪天養」隊長、法務部張主任名義,向己○○誆稱涉嫌刑事案件,須將金融機構帳戶內款項交出監管以便清查云云,致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旋遭顏祖寧於右列時間提領一空。 | | | 黃俊翰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 | 108年5月8日下午1時39分8秒、同日下午1時40分12秒、同日下午1時41分16秒 | 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玉山銀行○○分行ATM | | 天○○犯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陸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140,000×0.04=5,600 |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天○○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其他上訴駁回(即沒收部分)。 |
| | | | | | 108年5月8日下午1時50分58秒、同日下午1時52分1秒、同日下午1時53分9秒 | | | | |
| |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8年5月9日中午12時40分許,撥打電話聯繫辰○○,假冒其配偶友人名義,佯稱有急用須借轉周轉云云,致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旋遭顏祖寧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 | | | 詹侃諾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 108年5月9日下午3時5分37分、同日下午3時6分16秒 |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彰化商業銀行○○○分行ATM | |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60,000+40,000)×0.04=4,000 |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其他上訴駁回(即沒收部分)。 |
| | | | | | 108年5月9日下午3時26分7秒、同日下午3時27分3秒 |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超商○○門市ATM | | | |
| |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8年5月9日下午5時49分許,冒名新幹線網路書店人員,撥打電話聯繫甲○○,佯稱其先前網路購物因公司系統維護錯誤,將其設定為12筆訂單,須依指示操作ATM解除重複扣款云云,致甲○○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旋遭顏祖寧於右列時、地提領一空。 | | | 陳美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 |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超商○○門市ATM | |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30,000×0.04=1,200 |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其他上訴駁回(即沒收部分)。 |
| |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8年5月8日下午3時41分許,撥打電話聯絡壬○○,假冒其友人名義,佯稱更換電話號碼,翌日上午10時48分許,再撥打電話聯繫壬○○,誆稱擬借轉周轉云云,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旋遭顏祖寧於右列時、地提領一空。 | | | | 108年5月9日下午1時45分25秒、同日下午1時46分 |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超商○○門市ATM | |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30,000+30,000)×0.04=2,400 |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其他上訴駁回(即沒收部分)。 |
| | | | | | 108年5月10日下午1時49分28秒、同日下午1時50分20秒 |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門市ATM | | | |
| |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8年5月10日上午10時許,冒名新北市石門區公所潘姓女子,撥打電話聯繫賴穀城,佯稱擬借轉周轉云云,致賴穀城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旋遭顏祖寧於右列時、地提領一空。 | | | | |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超商○○門市ATM | |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20,000×0.04=800 |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其他上訴駁回(即沒收部分)。 |
| |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8年5月12日下午4時23分許,冒名某網路商家,撥打電話聯繫卯○○,佯稱其先前網路購物,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將其設定加購12本樂譜,將代為通知郵局人員協助取消設定,隨後自稱郵局人員之不詳集團成員,電話聯繫卯○○,誆稱須依指示操作ATM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卯○○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操作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旋遭顏祖寧於右列時、地提領一空。 | | | | | 臺南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分行ATM | |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30,000×0.04=1,200 | 原判決關於罪刑撤銷。 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其他上訴駁回(即沒收部分)。 |
| | 詐欺集團不詳女性機房成員遂於108年5月10日下午4時55分許,冒名古韻社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巳○○,佯稱巳○○先前網路購物若未取消,帳戶內存款將被轉出,嗣再由冒稱郵局人員之男性集團成員撥打電話聯繫巳○○,指示其先提領存款後再操作ATM匯款云云,致巳○○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旋遭顏祖寧於右列時、地提領一空,再轉交其他人收受,而以此方式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暨所在。 | 108年5月10日下午6時46分、同日下午6時52分、同日下午6時55分、同日晚間9時許 | | 鄧全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台新銀行○○分行ATM | |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120,000+30,000)×0.04=6,000 |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其他上訴駁回(即沒收部分)。 |
| | | | | 黃俊翰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08年5月10日下午6時12分10秒、同日下午6時13分17秒 |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便利超商○○門市ATM | | | |
| | 該詐團不詳機房成員於108年5月9日下午2時38分許,撥打電話聯絡宇○○未果,宇○○隨後於同日下午5時21分許回撥,該不詳集團成員乃假冒宇○○孫子,佯稱急須借款周轉云云,致宇○○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旋遭顏祖寧於右列時、地提領。 | | | 吳允涵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08年5月10日下午1時16分49秒、同日下午1時17分35秒、同日下午1時18分26秒次 |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門市ATM | |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佰陸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60,000+59,000)×0.04=4,760 |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其他上訴駁回(即沒收部分) |
| | | | | | 108年5月10日下午1時22分37秒、同日下1時23分8秒、同日下午1時25分15秒 | 臺南市○區○○路0段000 巷0 號全家便利超商○○○門市ATM | 2萬元 2萬元 19,000元 (以上共計119,000元) | | |
| |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8年5月10日下午5時許,冒名VF服飾網購客服人員,撥打電話聯繫乙○○,佯稱先前網路購物因設定錯誤,遭重複下單24筆,將代為通知郵局人員聯絡取消扣款,隨後自稱郵局經理之不詳成員電聯乙○○,誆稱須依指示操作ATM才能取消扣款云云,致乙○○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旋遭顏祖寧於右列時、地提領。 | 108年5月10日下午5時21分、同日下午5時24分、同日下午5時29分 | | | 108年5月10日下午5時32分47秒、同日下午5時33分29秒、同日下午5時34分7秒、同日下午5時34分47秒 |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便利超商○○門市ATM | |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80,000+30,000)×0.04=4,400 |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其他上訴駁回(即沒收部分)。 |
| | | | | | 108年5月10日下午6時10分8秒、同日下午6時11分14秒 |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便利超商○○門市ATM | | | |
| |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8年5月8日下午3時19分,先冒名陳壹祖友人撥打電話聯繫,佯稱更換新電話電話號碼,日後以新號碼聯絡,隨後於同月10日上午10時54分,聯絡陳壹祖誆稱缺前給付貨款,項陳壹祖借款周轉,並承諾3日後返還云云,致陳壹祖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旋遭顏祖寧於右列時、地提領。 | | | 王靖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08年5月10日下午1時43分6秒、同日下午1時43分41秒、同日下午1時44分13秒、同日下午1時44分48秒 |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超商○○門市ATM | |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佰陸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119,000×0.04=4,760 |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其他上訴駁回(即沒收部分)。 |
| | | | | | 108年5月10日下午1時47分35秒、同日下午1時48分33秒 |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門市ATM | | | |
| |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8年5月11日晚間7時6分許,冒名網購賣家客服人員,撥打電話聯繫辛○○,佯稱其先前網路購物,因設定錯誤,重複下單12筆,會代為通知發卡銀行協助取消訂單,隨後自稱銀行人員之不詳成員,撥打電話聯落辛○○,誆稱須依指示操作ATM以取消訂單云云,致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旋遭顏祖寧於右列時、地提領。 | 108 年5 月11日晚間9時28分、同日晚間9時35分 | | | | 臺南市○區○○路000 號全家便利超商○○門市ATM | |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10,000×0.04=400 |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其他上訴駁回(即沒收部分)。 |
| |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8年5月11日下午5時9分許,冒名雅虎賣場人員,撥打電話聯繫癸○○,佯稱其先前網路購物,因訂單重複,會代為通知銀行人員,隨後自稱銀行客服人員之不詳成員,電話聯繫癸○○,誆稱須依指示操作ATM以解除訂單云云,致癸○○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旋遭顏祖寧於右列時、地提領。 | 108年5月11日下午5時49分、同日下午5時51分、同日下午6時15分、同日下午6時17分、同日下午6時18分 | | 王靖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08年5月11日下午6時3分18秒、同日下午6時4分16秒、同日下午6時5分13秒、同日下午6時6分14秒 | 臺南市○○區○○路0 段0 號合作金庫銀行○○分行ATM | |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陸佰肆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99,000+30,000+120,000+17,000)×0.04=10,640 |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其他上訴駁回(即沒收部分)。 |
| | | | | | 108年5月11日下午6時16分20秒、同日下午6時16分50秒 | 臺南市○○區○○路000號京城商業銀行○○分行ATM | | | |
| | | 108年5月11日晚間7時5分、同日晚間7時7分、同日晚間7時14分 | | 林琳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臺南市○○區○○路000 號玉山銀行○○分行ATM | | | |
| | | | | | 108年5月11日晚間7時22分34秒、同日晚間7時23分4秒、同日晚間7時23分34秒、同日晚間7時24分4秒、同日晚間7時24分35秒 | 臺南市○○區○○路000 號京城商業銀行○○分行ATM | | | |
| | | | | | | 臺南市○○區○○路0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分行ATM | | | |
| |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8年5月11日下午6時37分許,冒名臺灣銀銀行陳姓主任,撥打電話聯繫子○○,佯稱接獲電商通知,子○○先前網路購物多刷卡1筆款項,須依指示操作ATM取消設定云云,致子○○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旋遭顏祖寧於右列時、地提領。 | | | | 108年5月11日晚間8時20分16秒、同日晚間8時21分15秒 | 臺南市○○區○○路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分行ATM | |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玖佰貳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28,000+30,000+30,000+30,000+30,000)×0.04=5,920 | 原判決撤銷。 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玖佰壹拾柒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27,985+29,985×4)×0.04=5,917 |
| | | | | | 108年5月12日下午3時45分6秒、同日下午3時45分49秒 | 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分行ATM | | | |
| | | | | 吳允涵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08年5月12日下午3時51分52秒、同日下午3時52分44秒 | 臺南市○○區○○街00號中國信託銀行○○○○ATM | | | |
| | | | | | 108年5月11日晚間8時39分18秒、同日晚間8時40分40秒 | | | | |
| | | | | | | 臺南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分行ATM | | | |
| |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8年5月11日晚間7時52分許,冒名網購賣家,撥打電話聯繫張瑄,佯稱其先前網路購物,因人員疏失造成訂單重複,須洽詢郵局人員解除設定云云,致張瑄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操作自動提款機,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人頭帳戶內,旋遭顏祖寧於右列時、地提領一空。 | | | 王靖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元大銀行○○收付處ATM | |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15,000×0.04=600 | 原判決撤銷。 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玖拾玖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14,985×0.04=59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8年5月13日某時,冒名丁○○友人,以通訊軟體Line傳訊息告知丁○○舊帳號已不再使用,改以新帳號聯繫,並撥打電話佯稱須借款周轉云云,致丁○○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旋遭顏祖寧於右列時、地提領一空。 | | | 曾慧君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08年5月15日13時57分15秒、同日下午1時58分12秒、同日下午1時59分1秒 | 臺南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超商○○○○門市ATM | |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50,000×0.04=2,000 |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其他上訴駁回(即沒收部分) |
| |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8年5月15日晚間7時22分許,冒名網路住宿預約平臺人員,撥打電話聯繫張勝昱,佯稱因新進會計人員作業疏失,將其住宿預約設定為12筆訂單,嗣有自稱銀行人員之不詳集團成員撥打聯絡張勝昱,誆稱須依指示操作ATM設定云云,致張勝昱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操作網路ATM,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人頭帳戶內,旋遭顏祖寧於右列時、地提領。 | 108年5月15日晚間8時27分、同日晚間8時29分 | 49,988元 49,988元 (以上共計99,976元) | | 108年5月15日晚間9時9分43秒、同日晚間9時10分35秒
| | |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叁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叁佰陸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84,000×0.04=3,360
|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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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8年5月15日晚間8時14分許,撥打電話予丙○○,向其佯稱網路購物設定錯誤,須依指示操作ATM云云,致丙○○陷於錯如右欄所示,旋遭顏祖寧提領。 | | | | | | | |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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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不詳機房成員於108年5月15日20時許,撥打其佯稱網路購物設定錯誤,須依指示操作ATM云云,致申○○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如右欄所示,旋遭顏祖寧提領。 | | | | | | | |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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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08年5月14日晚間8時32分許起,冒名小三美日及富邦銀行人員,撥打電話聯繫戌○○,佯稱網路購物設定錯誤,須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旋遭顏祖寧於右列時、地提領。 | | | 凌鈺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49,000元
2萬元 9,000元 (含上開戌○○匯入之999元) |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陸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49,000×0.04=1,960 | 原判決撤銷。 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49,999×0.04=2,000 |
| |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8年5月15日下午6時31分許,冒名小三每日人員,撥打電話聯繫寅○○,佯稱其先前網路購物因設定錯誤分12期扣款,擬協助解除分期付款,隨後有自稱銀行人員之不詳集團成員,撥打電話聯絡寅○○,指示其操作ATM以解除分其設定云云,致寅○○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操作ATM,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旋遭顏祖寧於右列時、地提領。 | | | | 108年5月15日晚間7時13分12秒、同日晚間7時14分34秒 | 臺南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分行ATM | |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29,000×0.04=1,160 | 原判決撤銷。 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玖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27,980×0.04=1,11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8年5月15日下午4時30分許,冒名小三美日人員,撥打電話聯繫庚○○,佯稱其先前網路購物因設定錯誤,將連續扣款12個月,會通知郵局人員協助取消,嗣有自稱郵局人員之不詳集團成員,撥打電話聯絡庚○○,誆稱依指示操作ATM可解除訂單云云,致庚○○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旋遭顏祖寧於右列時、地提領。 | | | | 108年5月15日晚間8時18分5秒、同日晚間8時18分49秒 | 臺南市○○區○○路0 段000 號元大銀行○○收付處ATM | |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29,000+16,000)×0.04=1,800 |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其他上訴駁回(即沒收部分)。 |
| | | | | 曾慧君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元大銀行○○收付處ATM | | | |
| |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8年5月14日下午2時39分許起,冒名酉○○友人,撥打電話聯繫楊誠,佯稱缺錢支付貨款,須借款周轉云云,致楊誠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旋遭顏祖寧於右列時、地提領。 | 108年5月16日上午10時49分以「大曜聯合有限公司」名義 | | 曾慧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08年5月17日凌晨0時3分45秒、同日凌晨0時4分57秒、同日凌晨0時6分28秒 | | |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150,000×0.04=6,000 |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其他上訴駁回(即沒收部分)。 |
| |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8年5月16日上午11時50分許,冒名未○○配偶友人,撥打電話聯繫未○○配偶,佯稱因姪子從事法拍屋工作須借轉周轉,且承諾將立即返還云云,未○○配偶遂囑其匯款,該不詳集團成員並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未○○,提供匯款帳戶,致未○○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人頭帳戶內,旋遭顏祖寧於右列時、地提領。 | | | 盧美華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50,000×0.04=2,000 |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其他上訴駁回(即沒收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