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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108他1367卷二P5-135、警卷七P133-164、15932號偵卷七P3-65) | 梁家豪與陳嘉侑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由陳嘉侑提供F○○聯絡資料給梁家豪行騙,梁家豪於108年3月間撥打電話予F○○,自稱善緣人本有限公司塔位仲介人員,偽稱買方欲以「一套」450萬元購買F○○所有之殯葬產品,惟須先繳清「管理費」始能過戶為由,致F○○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梁家豪。 | 108年3月間在臺南市○區○○○街00號F○○住處交付新臺幣(下同)12萬元。 | | 1.被告陳嘉侑供述 2.被告梁家豪供述 3.證人F○○警詢 4.扣案之私立宜城墓園淡水宜城園區永久使用權狀3張(犯罪事實二、三證物卷P000-000) 0.107年11月7日禮讚金生禮儀服務契約(1367號他卷二P79-83) 6.108年3月18、20、21日手機錄音譯文及108年3月22日音檔譯文(警卷七P140-152) | 梁家豪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陳嘉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梁家豪:6萬元 陳嘉侑:6萬元 依卷內事證梁家豪與陳嘉侑之犯罪所得分配狀況及數額未臻明確,惟二人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故由二人平均分擔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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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巳○○(警卷五P0000-0000、108偵15932卷五P345-353、15932號偵卷八P159-231) | 陳嘉侑以「全茂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塔位仲介名義,向巳○○佯稱可以幫忙銷售塔位,並要求巳○○至高雄彌陀人文會館找1位邱先生,邱先生向巳○○佯稱有買家欲高價收購其手上合掌之鄉塔位,惟須補齊「骨灰罐」10個以搭配成套始得成交,且每個骨灰罐15萬元,買家已支付10萬元訂金,致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陳嘉侑,嗣邱先生以買家稱骨灰罐有瑕疵為由取消交易。 | 107年2、3月間在高雄市○○區○○街00巷0號四樓之1巳○○住處交付140萬元。 | | 1.被告陳嘉侑供述 2.證人巳○○結證 3.證人張嘉容結證 4.鯉龍山人文紀念館塔位永久使用權狀(編號:P0000000-P0000000)(00000號偵卷八P206-218同警卷五P1051反-1057) 5.全茂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商品訂購單(15932號偵卷八P187同警卷五P1042) 6.107年4月2日代辦商品事項協議書(15932號偵卷八P188同警卷五P1042反) | 陳嘉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張曉蓉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唐定國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劉宇青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陳嘉侑:20萬7,000元 假扮買家之邱姓男子: 7萬元(計算式:1,400,000×5%=70,000) 陳嘉侑108年10月29日警詢筆錄供稱本件業績以23%計算,扣除安全基金後,獲利20萬7,000元(15932號偵卷三第14頁)。 陳碩承108年9月18日警詢、檢察官訊問筆錄供稱:公司讓我們業務抽商品總額的百分之20,但是若是有找人假扮買家,就要再給該假扮買家的人5%的報酬(15932號偵卷一第282頁、第366至367頁) 劉宇青:786,100元[計算式:(1,400,000-207,000-70,000)×70%=786,100] 唐定國:336,900元[計算式:(1,400,000-207,000-70,000)×30%=336,900] 劉宇青與唐定國皆供稱會以七三比例朋分公司所得。(院卷二第234頁) |
| 玄○○(警卷六P0000-0000、警卷七P266-285、108偵15932卷四P151-195、15932號偵卷九P203-241) | 陳嘉侑與梁家豪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先由陳嘉侑以「全茂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經理名義,於106年4月間與玄○○聯繫,向玄○○佯稱有「政府遷葬案」,有買家要收購3個塔位,惟買家要求加購3本拾金契約,致玄○○陷於錯誤,於右列①時間、地點交付右列①金額予陳嘉侑,陳嘉侑再藉故取消交易。嗣陳嘉侑再將玄○○之聯繫方式交予梁家豪,由梁家豪以「晨揚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業務人員名義,於107年12月間與玄○○聯繫,向玄○○佯稱有「政府遷葬案」,有買家要收購5個塔位,惟要先交付管理費,致玄○○陷於錯誤而於右列②時間、地點交付右列②金額予梁家豪;梁家豪再於108年1月2日約玄○○於高雄市○○區○○○路0號13樓之6之善緣人本有限公司見面,並由陳嘉侑假扮買家「吳老闆」,以要求玄○○加購內膽為由,於右列③時間、地點陸續向玄○○收取右列③金額,於108年3月6日以要繳稅為由,於右列④時間、地點陸續向玄○○收取右列④金額、於108年5月1日以要交付保證金為由,於右列⑤時間、地點向玄○○收取右列⑤金額,嗣玄○○要求與吳老闆面對面商談,梁家豪藉故拖延,假扮吳老闆之陳嘉侑打電話予玄○○稱其於108年9月17日將去台北簽約,但玄○○於108年9月16日打電話向陳嘉侑確認時已找不到人。 | ①106年4月間在高雄市○鎮區○○路00號之全家超商交付22萬5,000元。 ②107年12月24日在上址交付5萬元。 ③108年1月9日、2月12日、2月18日陸續在上址交付12萬元。 ④108年3月6日、3月8日陸續在上址交付28萬元。 ⑤108年5月初在上址交付14萬元。 合計81萬5,000元
| | 1.被告陳嘉侑供述 2.證人玄○○結證 3.扣案之107年12月24日收款單(15932號偵卷四P185下同警卷六P1463下) 4.被害人玄○○受騙日期及金額之手寫筆記(15932號偵卷四P187同警卷六P1464) 5.108年聲監字第343號通訊監察書及108年聲監續字第626、729、823號通訊監察書(院卷一P311-313、327-329、343-345、351-353) 梁家豪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玄○○108年5月29日、6月3、4、6、10、11、12、14、18、24、26、28日、108年7月1、2、4、11、15、17日、8月6、8、27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警卷二P450-456同警卷六P0000-0000) 梁家豪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陳嘉侑於108年6月10、17、18日、7月8、17、18日及8月13日討論向玄○○行騙之通訊監察譯文(警卷六P0000-0000) 0.全茂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經理陳嘉侑、晨揚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專員梁家豪之名片(15932號偵卷四P185同警卷六P1463) | 梁家豪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陳嘉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陳嘉侑:40萬7,500元 梁家豪:40萬7,500元 陳嘉侑108年9月1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供稱有拿取部分佣金予梁家豪。(15932號偵卷一第270頁) 梁家豪108年9月17日警詢、108年9月1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供稱詐騙款項全數交予陳嘉侑,陳嘉侑給15-20%的佣金,其分得3萬元佣金(15932號偵卷二第197、392、402頁),嗣於108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供稱其分得10萬元佣金(15932號偵卷四第464頁)。 兩人供述不一,依卷內事證陳嘉侑、梁家豪之犯罪所得分配狀況及數額未臻明確,惟二人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故由二人平均分擔犯罪所得。 |
| 辰○○(警卷六P0000-0000、警卷七P319-332、108偵15932卷四P99-143) | ⑴陳嘉侑及沈淳淳自稱全茂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經理及助理,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106年2月至6月間某日向辰○○佯稱嘉雲寶塔對面之牛頭山有遷葬案,買家要收購其喪葬產品,並要求搭配成套加購4份拾金契約,使辰○○與其妻陳灑嬪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陳嘉侑及沈淳淳。 | 106年2月至6月間某日在高雄市○○區○○路00號辰○○住處交付32萬元。 | | 1.被告陳嘉侑供述 2.被告沈淳淳供述 3.證人辰○○結證 4.證人陳灑嬪結證 5.寶剛生命規劃有限公司106年4月18日滿意人生契約申購單8張(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偵卷四P115-129同警卷六P0000-0000) | 陳嘉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沈淳淳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唐定國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劉宇青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陳嘉侑:4萬6,000元 沈淳淳:2萬8,000元(計算式:7,000×4=28,000) 陳嘉侑108年10月29日警詢筆錄供稱本件詐欺所得獲利約4萬6,000元。(15932號偵卷三第22頁) 沈淳淳108年11月21日檢察官訊問筆錄稱其都是固定一份拿7,000元(19952號偵卷第173頁),本件辰○○係購買4份拾金契約,沈淳淳獲得之佣金應為2萬8,000元。 劉宇青:17萬2,200元[計算式:(320,000-46,000-28,000)×70%=172,200] 唐定國:7萬3,800元[計算式:(320,000-46,000-28,000)×30%=73,800] |
| | ⑵陳嘉侑、梁家豪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由陳嘉侑提供辰○○之聯繫方式,推由梁家豪於107年7-8月間,在高雄市民生路與民權路口公司,向辰○○佯稱有買家欲收購其喪葬產品,惟須加購骨灰罐刻經文,每個骨灰罐刻經文費用15萬元,幸辰○○查覺有異,始未上當受騙。 | | | 1.被告陳嘉侑供述 2.被告梁家豪供述 3.證人辰○○結證 4.證人陳灑嬪結證 5.扣案之委託【代辦、授權】事項同意書(15932號偵卷四P131同警卷六P1444) | 梁家豪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陳嘉侑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K○○(108他1367卷三P225-313、警卷四P730-746、15932號偵卷六P539-545、15932號偵卷七P111-143) | ⑴陳嘉侑與梁家豪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由陳嘉侑提供K○○之聯繫方式予梁家豪,由梁家豪聯繫並向K○○佯稱有買方欲以500萬元購買其手上之殯葬產品,惟須補齊包含塔位、骨灰罐等之整套殯葬產品,致K○○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①時間、地點,陸續交付右列①金額共計110萬元予梁家豪以購買10個塔位所有權狀;又於右列②時間、地點陸續交付右列②金額共計80萬元予梁家豪以購買骨灰罐10個;又於右列③時間、地點陸續交付右列③金額共計28萬元予梁家豪以購買5個鯉龍山人文紀念館塔位權狀,嗣梁家豪即以「買方生病」、「買方違約」為由推拖,並交由陳嘉侑繼續行騙。 | ①107年10月22日、10月26日、12月7日、12月24日、12月27日在不詳地點陸續交付27萬元、18萬元、10萬元、45萬元、10萬元。 ②108年2月19日、3月12日、5月9日在不詳地點陸續交付24萬元、6萬元、34萬元。 ③於108年5月29日、6月19日、8月7日在不詳地點陸續交付10萬元、10萬元、8萬元。 合計218萬元 | | 1.被告陳嘉侑供述 2.被告梁家豪供述 3.證人K○○結證 4.扣案之墓園塔位使用權投資買賣契約書(犯罪事實二、三證物卷P000-000) 0.扣案之107年10月22日收款單、107年12月7日之收款單及107年12月24日之收款單(1367號他卷三P279-281(同警卷四P000-000) 0.扣案之107年12月25日買賣契約書合約(15932號偵卷六P000-000) 0.收據(1367號他卷三P283同警卷四P739) 8.簽收單(1367號他卷三P285同警卷四P740) 9.扣案之天都禪寺永久使用權換狀憑證(1367號他卷三P299-300同警卷四P743) 10.扣案之108年8月26日簽收單2張(犯罪事實二、三證物卷P000-000) 00.108年聲監字第343號通訊監察書及108年聲監續字第626、729、823號通訊監察書(院卷一P311-313、327-329、343-345、351-353) 梁家豪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被害人K○○於108年5月27、29、30、31日、6月4、6、10、11、12、17、24日、7月4、8、29、30、31日、8月1、5、7、19、27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警卷二P429-433同1367號他卷三P239-248) 梁家豪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陳嘉侑於108年5月27日、6月17日、7月3、6、26、30、31日、8月1、5、26、27日討論向被害人K○○行騙之通訊監察譯文)(警卷二P434-438) | 梁家豪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陳嘉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陳嘉侑:109萬元 梁家豪:109萬元 梁家豪108年9月17日警詢、108年9月1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供稱將詐欺所得全數交予陳嘉侑,陳嘉侑再給予15-20%的佣金,故拿到約30萬元佣金(15932號偵卷二第194、389、399頁),惟依卷內事證梁家豪與陳嘉侑之犯罪所得分配狀況及數額未臻明確,故二人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由二人平均分擔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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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⑵陳嘉侑向K○○訛稱有買方欲購買其手上之殯葬產品,惟須補齊包含塔位、生前契約、骨灰罐等之整套殯葬產品、須辦理骨灰罐鑑定書云云,致K○○陷於錯誤,向陳嘉侑購買生前契約,總共購買8本生前契約,6萬元的有5本,6萬5千元的有3本,總價49萬5千元,並於右列①時間、地點,分別交付右列①金額予陳嘉侑。嗣陳嘉侑又向K○○誆稱買家要求骨灰罐作鑑定,要K○○購買鑑定書,每本3萬元購買4本總購12萬元,致K○○陷於錯誤,於右列②時間、地點交付右列②金額予陳嘉侑。 | ①108年8月5日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屏東縣○○市○○街00號)前,陳嘉侑駕駛之「000-0000」號自小客車上、108年8月14日在不詳地點分別交付30萬元、19萬5,000元。 ②108年9月9日在不詳地點陸續交付12萬元。 合計61萬5,000元 | | 1.被告陳嘉侑供述 2.證人K○○結證 3.蒐證相片(1367號他卷P000-000) 0.收據(1367號他卷三P287同警卷四P741) 5.寶剛生命規劃有限公司108年8月15日滿意人生彩虹契約書(1367號他卷三P301同警卷四P745) 6.108年聲監字第488號通訊監察書及108年聲監續字第824號通訊監察書(院卷一P331-333、354-1~354-5) 陳嘉侑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梁家豪、綽號「小君」於108年7月26、30、31日、8月1、2、3、5、26、27、28、29、30日討論向被害人K○○行騙之通訊監察譯文(1367號他卷三P249-256) 陳嘉侑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被害人K○○於108年8月2、3、5、6、14、19、20、21、23、24、26、27、28、29、30日之通訊監察譯文(1367號他卷三P263-278) | 陳嘉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張曉蓉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唐定國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劉宇青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陳嘉侑:10萬1,600元(計算式:[80,000+120,000×20%-120,000×20%×10%=101,600) 陳嘉侑108年9月18日警詢筆錄供稱108年8月5日詐欺所得之款項,領到8萬元左右的佣金,其餘均交回給公司(15932號偵卷一第20頁),同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供稱向K○○收取鑑定費12萬元之20%為佣金,並須從其中付10%的管銷費給公司(15932號偵卷一第267頁)。 劉宇青:35萬9,380元[計算式:(615,000-101,600)×70%=359,380] 唐定國:15萬4,020元[計算式:(615,000-101,600)×30%=154,020] |
| | ⑶陳嘉侑與沈淳淳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陳嘉侑將K○○資料交予沈淳淳,由沈淳淳向K○○佯稱可認購新北市金山區蓬萊陵園永愛園之塔位認購憑證,每張憑證6000元,認購50張計30萬元云云,致K○○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地點分別交付右列金額共計30萬元予沈淳淳,其後均以買方要求「撤銷合約」為由推拖。 | 108年8月2日在屏東市某統一超商、同年8月28日在屏東地方法院門口陸續交付12萬元、18萬元,合計30萬元。 | | 1.被告陳嘉侑供述 2.被告沈淳淳供述 3.證人K○○結證 4.收款單(1367號他卷三P289同警卷四P742) 5.最亨事業有限公司蓬萊陵園-永愛園商品認購憑證(編號:00000)(0000號他卷三P297-298同警卷四P744) 6.108年聲監字第488號通訊監察書及108年聲監續字第824號通訊監察書(院卷一P331-333、354-1~354-5) 陳嘉侑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梁家豪、綽號「小君」於108年7月26、30、31日、8月1、2、3、5、26、27、28、29、30日討論向被害人K○○行騙之通訊監察譯文(1367號他卷三P249-256) 陳嘉侑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被害人K○○於108年8月2、3、5、6、14、19、20、21、23、24、26、27、28、29、30日之通訊監察譯文(1367號他卷三P000-000) 0.沈淳淳與K○○111年12月13日達成調解之筆錄(院卷五P223-224) | 陳嘉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沈淳淳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張曉蓉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唐定國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劉宇青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陳嘉侑:5萬4,000元(計算式:300,000×20%-300,000×20%×10%=54,000) 沈淳淳:5,000元(計算式:30,000-25,000=5,000) 陳嘉侑111年8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證稱佣金是以款項的20%計算,合作的業務會去分這20%,公司會再收佣金的10%作為安全基金。(院卷五第305至306頁) 沈淳淳108年11月21日警詢、檢察官訊問筆錄供稱1張憑證可以賺取600元佣金,50張就是3萬元(19952號偵卷第164、192頁);沈淳淳業與K○○達成調解並給付2萬5,000元賠償金予K○○(院卷五第223頁調解筆錄及院卷七第5、49頁公務電話紀錄)。 劉宇青:15萬1,200元[計算式:(300,000-54,000-30,000)×70%=151,200] 唐定國:6萬4,800元[計算式:(300,000-54,000-30,000)×30%=64,800] |
| 黃○○(108他1367卷三P71-193、警卷四P747-815、108偵15932卷五P71-75、15932號偵卷七P145-259) | 沈淳淳明知陳嘉侑與梁家豪並無為黃○○出售殯葬產品之真意,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將黃○○資料轉交陳嘉侑,由陳嘉侑假冒恩暉公司副總,梁家豪則假扮善緣人本公司業務,向黃○○表示有買家要以2300萬元購買黃○○之嘉雲寶塔塔位10個、拾金契約10份、骨灰罐10個(觀音白玉3個、芙蓉黃玉1個、御品翠玉6個皆含心經及鑑定書)、帝寶皇居內膽10個等殯葬產品,惟要黃○○向梁家豪加購拾金契約10份共68萬元,因黃○○表示資金不足,梁家豪即表示公司願意分擔5份,致黃○○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右列①時間、地點,分別交付右列①金額與梁家豪。嗣梁家豪復2次向黃○○佯稱公司無法負擔這麼多份,須再自行負擔2份等語,致黃○○陷於錯誤又於右列②時間、地點陸續交付右列②金額予梁家豪,嗣梁家豪均藉詞拖延交易時間,實則根本未安排交易。 | ①108年3月25日、3月26日、3月27日在高雄市小港區漢民路與二苓路口之全家超商分別交付8萬元、6萬元、20萬元。 ②108年5月6日、7月3日、8月19日在上址之全家超商陸續交付13萬6000元、6萬8000元、4萬8000元。 合計59萬2,000元 | | 1.被告陳嘉侑供述 2.被告梁家豪供述 3.被告沈淳淳供述 4.證人黃○○結證 5.嘉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2年7月23日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0份(15932號偵卷七P159-167同警卷四P000-000) 0.伊犁寶石鑑定中心御品翠玉之寶石鑑定書共6份(15932號偵卷七P177-187同警卷四P774-779) 玉拓寶石研習中心107年6月5日觀音白玉之寶石鑑定書1份 (15932號偵卷七P191同警卷四P782-783) 玉拓寶石研習中心107年7月31日芙蓉白玉及觀音白玉之寶石鑑定書共3份(15932號偵卷七P189、193、195同警卷四P000-000) 0.專利帝寶皇居鈦金琉璃內膽產品保證卡共10份(證書編號:000000-000000)(00000號偵卷七P197-215同警卷四P000-000) 0.委託倉庫寄存保管服務申請同意書(編號:000000)(00000號偵卷七P235同警卷四P803) 觀音白玉之寄存託管憑證共3份(15932號偵卷七P217-219同警卷四P794-795) 芙蓉黃玉之寄存託管憑證1份(15932號偵卷七P220同警卷四P795) 御品翠玉之寄存託管憑證6份(15932號偵卷七P221-225同警卷四P000-000) 0.帝寶皇居內膽之寄存託管憑證共10份(15932號偵卷七P227-231同警卷四P799-801) 10.扣案之108年1月8日終止合約書(15932號偵卷七P237同警卷四P804) 11.被告梁家豪簽名之收據(15932號偵卷七P241同警卷四P806) 108年4月8日拾金禮儀暨物料買賣契約書五份(編號:000000~000000)(00000號偵卷七P249-258(同警卷四P810-814) 扣案之108年4月19日簽收單(犯罪事實二、三證物卷P27) 12.扣案之108年3月28日買賣契約書合約(15932號偵卷七P239-240同警卷四P000-000) 00.善緣人本有限公司梁家豪之名片(15932號偵卷七P259同警卷四P815) 14.被告梁家豪簽名之收據(15932號偵卷七P241-243同警卷四P000-000) 00.108年5月30日拾金禮儀暨物料買賣契約書二份(編號:000000、000000)(00000號偵卷七P245-248同警卷四P000-000) 00.善緣人本有限公司梁家豪之名片(15932號偵卷七P259同警卷四P815) 17.沈淳淳與黃○○111年3月6日簽立之和解書(院卷五P25-27) | 沈淳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嘉侑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梁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沈淳淳:無 陳嘉侑:29萬6,000元 梁家豪:29萬6,000元 陳嘉侑108年9月18日警詢筆錄供稱黃○○購買拾金契約6本,共計新臺幣30萬元,這筆錢是梁家豪去收的,獲利我跟梁家豪平分,一人3萬。(15932號偵卷一第22頁) 梁家豪108年9月17日警詢、108年9月1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供稱本件詐欺所得全數交予陳嘉侑,陳嘉侑再給予15-20%的佣金,大約拿到7萬元佣金。(15932號偵卷二第196、391頁、402頁) 依卷內事證陳嘉侑、梁家豪之犯罪所得分配狀況及數額未臻明確,惟二人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故由二人平均分擔犯罪所得。 卷內查無證據證明此次犯行沈淳淳有分得利得。 |
| 甲○○(108他1367卷三P195-223、警卷四P816-823、15932號偵卷七P261-276) | 陳嘉侑與梁家豪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由陳嘉侑提供甲○○之聯繫方式予梁家豪,經梁家豪於107年10月30日早上某時與甲○○聯繫後,於107年11月1日13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號13樓之6之善緣人本有限公司,由陳嘉侑佯裝買家「陳家祐」,向甲○○佯稱欲以230萬元購買其手上之慈雲塔位2個、綺麗生前契約2份、和闐碧玉骨灰罐2個、黃金瓷內膽2個等殯葬產品,惟骨灰罐須刻有心經,刻有心經骨灰罐2個計14萬元,因甲○○表示資金不足,由買主「陳家祐」支付訂金2萬元,梁家豪承諾負擔2萬元,餘下10萬元則由甲○○負擔等語,並冒用「陳家祐」名義,與甲○○於107年11月1日簽立買賣合約(當補充),致甲○○陷於錯誤,於右列①時間、地點交付右列①金額予梁家豪;梁家豪於107年12月11日聯繫甲○○,復向其佯稱須繳交塔位管理費4萬元云云,致甲○○陷於錯誤,於右列②時間、地點給付右列②金額予梁家豪。 | ①107年11月2日在高雄市三民區九如路與永年街口之統一超商交付10萬元。 ②107年12月12日在上址之統一超商交付4萬元。 合計14萬元 | | 1.被告陳嘉侑自白 2.被告梁家豪自白 3.證人甲○○結證。 4.107年9月4日高級藝術骨函代保管單(1367號他卷三P211-214同警卷四P823) 5.107年11月1日買賣契約書合約(1367號他卷三P209同警卷四P820) 6.收款單2份(1367號他卷三P215同警卷四P821) 7.108年聲監字第343號通訊監察書及108年聲監續字第626、729號通訊監察書(院卷一P311-313、327-329、343-345) 梁家豪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甲○○108年5月29日、6月6、19、25日、7月1、8、19、22、29日、8月9、14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警卷二P490-492同1367號他卷三P199-203) 梁家豪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陳嘉侑於108年7月1、8月21日討論向被害人甲○○行騙之通訊監察譯文(警卷二P493-494) 梁家豪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劉宇青於108年7月18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警卷二P493) | 陳嘉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梁家豪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陳嘉侑:無 梁家豪:14萬元 陳嘉侑108年9月18日、檢察官訊問警詢筆錄供稱有扮演假買家簽立契約,但後續詐騙甲○○購買產品這部分不清楚,梁家豪說他沒有收到錢。(15932號偵卷一第30、268、271頁) 梁家豪108年9月17日警詢、108年9月18日檢察官訊問、108年11月11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供稱骨灰罐刻心經部分之10萬元及管理費4萬元全部自己收取,沒有交予陳嘉侑,跟陳嘉侑說甲○○沒有購買(15932號偵卷二第204、395、405頁、15932號偵卷四第484頁)。 |
| A○○(警卷四P884-892、108偵15932卷五P79-80、89) | ⑴陳嘉侑及沈淳淳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106年4月左右以全茂公司名義共同向A○○佯稱有買家欲高價收購,並以買家要求「加購3份生前契約搭配成套,須74萬4000元,買家已支付40萬元訂金」為由行騙,且沈淳淳表示願代墊10萬元,使A○○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匯款右列金額予陳嘉侑、沈淳淳。 | 106年5月18日在不詳地點匯款24萬4,000元。 | | 1.被告陳嘉侑供述 2.被告沈淳淳供述 3.證人A○○結證 4.全茂國際事業有限公司106年5月18日商品訂購單(15932號偵卷五P83) 5.106年6月30日緣吉祥生前契約(家用型)(編號:000000)(00000號偵卷五P85-87) 6.沈淳淳與A○○111年3月7日簽立之和解書(院卷五P29-30) | 陳嘉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沈淳淳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唐定國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劉宇青主持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 陳嘉侑:4萬3,920元[計算式:(244,000×20%-244,000×20%×10%)=43,920] 沈淳淳:1萬4,000元(計算式:7,000×3-7,000=14,000) 陳嘉侑111年8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證稱佣金是以款項的20%計算,合作的業務會去分這20%,公司會再收佣金的10%作為安全基金。(院卷五第305至306頁) 沈淳淳108年11月21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供稱其為兼職,一件抽7,000元(19952號偵卷第167頁),本件A○○係購買3份生前契約,故沈淳淳獲得之佣金應為21,000元;沈淳淳業與A○○達成和解並給付7,000元賠償金予A○○(院卷五第29頁和解書及院卷七第9至11頁匯款單據)。 劉宇青:12萬5,356元[計算式:(244,000-43,920-21,000)×70%=125,356] 唐定國:5萬3,724元[計算式:(244,000-43,920-21,000)×30%=53,724] |
| | ⑵陳嘉侑與梁家豪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由陳嘉侑提供A○○之聯繫方式予梁家豪,梁家豪再以「善緣人本有限公司」之業務人員名義向A○○接洽,佯稱有買家欲以一套(淡水宜城塔位、內膽、生前契約及骨灰罐) 150萬元之代價收購,並以收取「塔本部」之「清潔費」為由,使A○○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梁家豪。 | 108年3月14日15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0號A○○住處前交付6萬元。 | | 1.被告陳嘉侑供述 2.被告梁家豪供述 3.證人A○○結證 4.被告梁家豪手寫之收據(15932號偵卷七P443左同警卷四P892左) 5.善緣人本有限公司梁家豪之名片(15932號偵卷七P443右同警四卷P892右) | 陳嘉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梁家豪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陳嘉侑:3萬元 梁嘉豪:3萬元 梁家豪108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供稱詐欺款項全數交予陳嘉侑,其分得3萬元(15932號偵卷四第466頁),惟依卷內事證陳嘉侑、梁家豪之犯罪所得分配狀況及數額未臻明確,故二人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由二人平均分擔犯罪所得。 |
| D○○(警卷四P927-947、108偵15932卷五P81-82、91、15932號偵卷七P515-555) | ⑴先於105年2月間,李宇緹向D○○佯稱有買方欲收購其殯葬產品,惟須加購1份生前契約搭配成套品,致D○○陷於錯誤,於右列①時間、地點匯款右列①金額至李宇緹指定之帳戶,嗣李宇緹再以骨灰罐欠缺內膽為由取消交易;再於105年4月,沈淳淳向D○○佯稱有買方欲收購其殯葬產品,惟須加購1份生前契約搭配成套品,致D○○陷於錯誤,於右列②時間、地點匯款右列②金額,嗣沈淳淳以買方另有投資而取消交易;又於105年8月,沈淳淳再以相同手法行騙,向D○○佯稱有買方欲收購其殯葬產品,惟須加購1套生前契約及3個骨灰罐升級,致D○○陷於錯誤,於右列③時間、地點匯款右列③金額,再以買方將資金挪做他用,無法進行交易,故交易取消。 | ①105年2月某日在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之合作金庫銀行匯款7萬元。 ②105年4月某日在上址之合作金庫銀行匯款7萬元。 ③於105年8月某日在上址之合作金庫銀行匯款12萬元。 合計26萬元 | | 1.被告李宇緹供述 2.被告沈淳淳供述 3.證人D○○結證 4.嘉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9年3月15日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共2份(編號:A0000000-A0000000)(00000號偵卷七P541-544同警卷四P940-941) 嘉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0月30日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共2份(編號:B0000000-B0000000)(00000號偵卷七P537-540同警卷四P000-000) 0.紘儀生命禮儀有限公司105年4月18日金琉璃生前契約共2份(編號:000000、000000)(00000號偵卷七P545-549同警卷四P000-000) 0.李宇緹與D○○111年3月16日簽立之和解書1紙(院卷五P13-14) 沈淳淳與D○○111年3月16日簽立之和解書1紙(院卷五P31-32) | 李宇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沈淳淳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劉宇青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李宇緹:4萬3,800元(計算式:260,000×20%-260,000×20%×10%-3,000=43,800) 沈淳淳:2萬元(計算式:7,000×5-15,000=20,000) 李宇緹108年11月21日詢筆錄供稱每個業務領取獎金的%數不同,我的部分是總金額的20%為獎金,再從20%的獎金內扣除安全基金繳回公司(19952號偵卷第33頁)、同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供稱詐欺款項繳回公司,領20-23%的獎金(19952號偵卷第14頁);李宇緹業與D○○達成和解並給付3,000元賠償金予D○○(院卷五第13頁和解書)。 沈淳淳108年11月21日警詢筆錄供稱獲利金額多少忘記了(19552號偵卷第193頁),惟依108年11月21日警詢、檢察官訊問筆錄供稱其為兼職人員,售出一項殯葬產品只能獲得7,000元之佣金等語(19952號偵卷第163、181、207頁),本件D○○共購買2份生前契約及3個骨灰罐升級,沈淳淳之佣金金額應為3萬5,000元;沈淳淳業與D○○達成和解並給付1萬5,000元賠償金予D○○(院卷五第31頁和解書及院卷七第13頁公務電話紀錄)。 劉宇青:17萬8,200元[計算式:(260,000-46,800-35,000)=178,200] |
| | ⑵陳嘉侑於106年11月向D○○佯稱有「遷葬案」,惟須加購拾金契約,致D○○陷於錯誤,於右列①時間、地點匯款右列①金額至陳嘉侑指定之帳戶,嗣陳嘉侑再藉故取消交易;陳嘉侑再於107年9月向D○○佯稱有買方欲收購其殯葬產品,惟買方要求「骨灰罐刻經文」,致D○○陷於錯誤,於右列②時間、地點匯款右列②金額至陳嘉侑指定之土地銀行帳戶,不久陳嘉侑再以「工廠將骨灰罐寄丟,無法成交,須支付「買家違約金」為由,於右列③時間、地點向D○○收取右列③金額。 | ①106年11月間在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匯款6萬8,000元。 ②107年9月某日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匯款22萬5,000元。 ③不詳時地交付7萬元。 合計36萬3,000元 | | 1.被告陳嘉侑供述 2.證人D○○結證 3.106年4月17日拾金禮儀暨物料買賣服務契約書(編號:000000)(00000號偵卷七P551-553同警卷四P000-000) 0.陳嘉侑與D○○111年12月12日簽立之和解書1紙(院卷六P393-394) | 陳嘉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張曉蓉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唐定國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劉宇青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陳嘉侑:3萬1,705元(計算式:51,705-20,000=31,705) 陳嘉侑108年10月29日警詢筆錄供稱確有向D○○行騙,金額應該是6萬8千元、22萬5千元及7萬元,獲利5萬1,705元(15932號偵卷三第9頁、15932號偵卷五第119、125頁);陳嘉侑業與D○○達成和解並給付20,000元賠償金予D○○(院卷六第393頁和解書及院券七第13頁公務電話紀錄、第59頁上方匯款證明)。 劉宇青:217,906元[計算式:(363,000-51,705)70%=217,906.5] 唐定國:93,388元[計算式:(363,000-51,705)30%=93,388.5] |
| | ⑶陳嘉侑與梁家豪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由陳嘉侑提供D○○之聯繫方式予梁家豪,經梁家豪與D○○聯繫後,梁家豪先以「塔位保管費」為由行騙,致D○○陷於錯誤,於右列①時間、地點,匯款右列①金額至梁家豪指定之帳戶;又於108年1至2月間,梁家豪向D○○佯稱有買方欲收購其殯葬產品,惟買方要求「黃玉」材質骨灰罐,致D○○陷於錯誤,於右列②時間、地點交付右列②金額予梁家豪,復於右列③時間、地點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右列③金額至梁家豪提供之中國信託帳戶。 | ①107年11月或12月某日在不詳地點匯款8萬元。 ②108年1月15日在高雄市某家統一超商交付3萬5,000元。 ③108年1月15日至2月間某日在彰化縣○○市○○路000巷0號D○○住處網路轉帳2萬元。 合計13萬5,000元 | | 1.被告陳嘉侑供述 2.被告梁家豪供述 3.證人D○○結證 4.108年1月15日買賣契約書合約(15932號偵卷七P535同警卷四P937) 5.被告梁家豪手寫之收據(15932號偵卷七P535同警卷四P937) 6.扣案之淡水宜城107年3月16日提貨憑證(犯罪事實二、三證物卷P225)及天祥寶石研習中心107年3月15日寶石鑑定書(犯罪事實二、三證物卷P233) 芙蓉黃玉骨灰罐保管單共4份(保管單編號:CC201~CC000)(00000號偵卷七P533-534同警卷四P936) | 陳嘉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梁家豪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陳嘉侑:6萬7,500元 梁家豪:6萬7,500元 梁家豪108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供稱以買方要求黃玉材質骨灰罐詐欺D○○部分的不法所得5萬5,000元交予陳嘉侑,其分得1萬元(15932號偵卷四第467頁),依卷內事證陳嘉侑、梁家豪之犯罪所得分配狀況及數額未臻明確,惟二人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故由二人平均分擔犯罪所得。 |
| 亥○○(原名:陳宣良)(警卷四P948-958、108偵15932卷四P145-149、15932號偵卷六P567、15932號偵卷七P557-580) | ⑴李宇緹、黃喬洺及梁家豪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107年3-4月間,先由李宇緹、黃喬洺以全茂公司塔位仲介人員名義聯繫陳宣良,共同向陳宣良佯稱有買方欲以一套(鯉龍山塔位、生前契約加信託) 55萬元之代價收購其殯葬產品,並由梁家豪假扮買家,在高雄市○○區○○○路000000號恩暉禮儀有限公司與陳宣良見面,要求加購生前契約(含玉石骨灰罐) 2組以搭配成套始得成交,致陳宣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匯款右列金額至全茂公司帳戶,嗣再以買方資金不足為由取消交易。 | 107年8月29日中午在不詳地點匯款25萬6,000元。 | | 1.被告梁家豪供述 2.被告李宇緹供述 3.被告黃喬洺供述 4.證人陳宣良警詢筆錄。 5.現金簽收單(15932號偵卷七P575下同警卷四P957下) 6.全茂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李宇緹、黃喬洺之名片(15932號偵卷七P000-000) 0.李宇緹與陳宣良111年3月16日簽立之和解書1紙(院卷五P15-16) 黃喬洺與陳宣良111年4月14日簽立之和解書1紙(院卷五P9-10) | 李宇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喬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梁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張曉蓉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唐定國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劉宇青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李宇緹:5,280元[計算式:(256,000×15%-25,600×15%×10%)×50%-12,000=5,280] 黃喬洺:5,280元[計算式:(256,000×15%-25,600×15%×10%)×50%-12,000=5,280] 梁家豪:1萬2,800元(計算式:256,000×5%=12,800) 李宇緹108年11月21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供稱不法所得繳回公司,其中20-23%的獎金是我跟與黃喬洺均分(19552號偵卷第15頁);李宇緹業與亥○○達成和解並給付1萬2,000元賠償金予亥○○(院卷五第15頁和解書);黃喬洺業與亥○○達成和解並給付1萬2,000元賠償金予亥○○(院卷五第9頁和解書)。 陳碩承108年9月18日警詢、檢察官訊問筆錄供稱:公司讓我們業務抽商品總額的百分之20,嗣108年11月7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供稱如果有找假買家來騙被害人,按照公司的規例是要將我們所領到的20%的佣金當中,撥5%提供後假買家當報酬,所以我們的佣金就剩下被害人交付款項的15%(15932號偵卷三第416、419頁)。 劉宇青:14萬6,048元[計算式:(256,000-17,280-17,280-12,800)×70%=146,048] 唐定國:6萬2,592元[計算式:(256,000-17,280-17,280-12,800)×30%=62,592] |
| | ⑵沈淳淳、陳嘉侑及梁家豪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108年3月間,由沈淳淳以「善緣人本有限公司」塔位仲介人員,向陳宣良佯稱有買方欲以一套(鯉龍山塔位、生前契約加信託、骨灰罐加刻心經) 75萬元之代價收購其殯葬產品,並由陳嘉侑假扮買家「陳家祐」在高雄市○○區○○○路000000號恩輝李宜有限公司與陳宣良見面,要求加購「骨灰罐加刻心經」2組以搭配成套始得成交,致陳宣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匯款右列金額至「成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左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陳嘉侑並於108年3月12日,冒用「陳家祐」名義,與陳宣良簽立買賣約書。到了約定成交之日,再由梁家豪假扮買家代表,以骨灰罐錯品為由取消交易。 | 108年3月13日中午在高雄市大寮區農會匯款15萬元。 | | 1.被告陳嘉侑供述 2.被告沈淳淳供述 3.被告梁家豪供述 4.證人陳宣良警詢筆錄。 5.扣案之108年3月12日買賣契約書合約(15932號偵卷六P567同警卷四P955) 6.108年3月12日代辦商品事項協議書(15932號偵卷七P573同警卷四P956) 7.高雄市○○區○○000○0○00○○○○○000000號偵卷七P575上同警卷四P957上) 8.108年3月12日買賣契約書合約(15932號偵卷七P574同警卷四P956反) 9.善緣人本有限公司沈淳鑫之名片(15932號偵卷七P579) 10.沈淳淳與陳宣良111年3月16日簽立之和解書1紙(院卷五P33-34) 陳嘉侑與陳宣良111年12月3日簽立之和解書1紙(院卷六P399-400) | 沈淳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嘉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梁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沈淳淳:7,000元(計算式:14,000-7,000=7,000) 陳嘉侑:6萬1,000元[計算式:(150,000-14,000)×50%-7,000=61,000] 梁家豪:6萬8,000元[計算式:(150,000-14,000)×50%=68,000] 沈淳淳108年11月21日警詢筆錄供稱我都是抽1件7,000元,陳宣良買2組,我抽佣應該是1萬4,000元(19952號偵卷第195頁);沈淳淳業與亥○○達成和解並給付7,000元賠償金予亥○○(院卷五第33頁和解書及院卷七第35頁公務電話紀錄)。 陳嘉侑108年10月29日警詢筆錄供稱本件獲利4,417元(15932號偵卷三第10頁),109年4月1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供稱當時是沈淳淳去接洽,叫我擔任假買家,沈淳淳有把陳宣良帶到善緣人本公司來跟我見面(15932號偵卷五第119、125頁),惟依卷內事證陳嘉侑、梁家豪之犯罪所得分配狀況及數額未臻明確,惟二人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故由二人平均分擔犯罪所得。 陳嘉侑業與亥○○達成和解並給付7,000元賠償金予亥○○。(院卷六第399頁和解書) |
| 未○○(警卷四P987-994、108偵15932卷六P270-271、289、15932號偵卷八P77-92) | ⑴陳嘉侑於106年間以「全茂」公司經理名義與未○○接洽,並向未○○訛稱有買方欲收購未○○之殯葬產品,惟買方要求加購2份生前契約,使未○○陷於錯誤,於右列①時間、地點交付右列①金額予陳嘉侑,嗣陳嘉侑再以買家資金未到位為由取消交易;陳嘉侑復於107年5、6月間,向未○○訛稱有買家要收購其持有之「淡水宜城」等殯葬產品,惟買方要求「淡氷宜城」之公墓須有土權,使未○○陷於錯誤,於右列②時間、地點交付右列②金額予陳嘉侑以購買土權。 | ①106年年中間某日中午在高雄市○○區○○○巷00號前陳嘉侑駕駛之黑色BMW廠牌自小客車上交付11萬元。 ②107年5、6月間中午在高雄市○○區○○○巷00號前陳嘉侑駕駛之黑色BMW廠牌自小客車上交付20萬元。 合計31萬元 | | 1.被告陳嘉侑供述 2.證人未○○結證 3.扣案之簽收單(15932號偵卷八P89同警卷四P993) | 陳嘉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張曉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唐定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劉宇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陳嘉侑:6萬4,170元 陳嘉侑108年10月29日警詢筆錄供稱詐欺未○○所得之11萬、20萬,其佣金為23%,扣除10%的安全基金,獲利6萬4,170元。(15932號偵卷三第12頁) 劉宇青:17萬2,081元[計算式:(310,000-64,170)×70%)=172,081] 唐定國:7萬3,749元[計算式:(310,000-64,170)×30%)=73,749] |
| | ⑵因未○○催促陳嘉侑與買家進行交易,陳嘉侑乃與梁家豪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107年7、8月間,由陳嘉侑帶同未○○至「恩暉禮儀有限公司」認識梁家豪,梁家豪即偽以恩暉公司老闆名義與未○○接洽,表示願以320萬元收購未○○之淡水宜城塔位,惟要求「骨灰罐刻心經」,梁家豪並冒用「恩暉禮儀有限公司」名義與未○○簽立買賣契約書,蓋用偽造「恩暉禮儀有限公司」印章於該契約書上,致未○○陷於錯誤,於右列①時間、地點交付右列①金額予陳嘉侑。梁家豪又以繳交「管理費」始得交易為由,使未○○陷於錯誤,於右列②時間、地點交付右列②金額予梁家豪。 | ①107年8月15日至20日之間某日中午在高雄市○○區○○○巷00號前陳嘉侑駕駛之黑色BMW廠牌自小客車上交付11萬元。 ②於107年8月間某日中午在高雄市○○區○○○巷00號梁家豪駕駛之白色LEXUS廠牌自小客車上交付4萬元。 合計15萬元 | | 1.被告陳嘉侑供述 2.被告梁家豪供述 3.證人未○○結證 4.扣案之107年8月15日買賣契約書合約(15932號偵卷八P92同警卷四P994反) 5.扣案之107年8月20日買賣契約書合約(15932號偵卷八P91同警卷四P994) | 陳嘉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梁家豪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陳嘉侑:7萬5,000元 梁家豪:7萬5,000元 陳嘉侑108年10月29日警詢筆錄供稱詐欺未○○11萬元款項部分,未獲得任何佣金,管理費部分是梁家豪自行去行騙,我沒有參與(15932號偵卷三第12頁),嗣於108年11月7日檢察官訊問筆錄表示對於未○○指控詐欺部分表示認罪(15932號偵卷三第424頁)。 梁家豪108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供稱詐欺未○○繳交管理費部分的4萬元交予陳嘉侑,再分得1萬元之佣金。(15932號偵卷四第468頁) 依卷內事證陳嘉侑、梁家豪之犯罪所得分配狀況及數額未臻明確,惟二人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故由二人平均分擔犯罪所得。 |
| 丁亷原(警卷五P0000-0000、108偵15932卷四P257-325、15932號偵卷八P233-296) | ⑴陳碩承於105年12月中旬,以「全茂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之塔位仲介人員名義與丁亷原接洽,並向丁亷原訛稱有買方欲以1套(新都金寶塔塔位及拾金契約) 50萬元之代價收購丁亷原之殯葬產品6組,惟買方要求加購6份生前契約及骨灰罐,合計42萬元,陳碩承表示願負擔一半,且陳碩承約同不詳之人所假扮之買家於105年12月27日在高雄市○○區○○○路000號16樓全茂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與丁亷原見面,由不詳之人所假扮之買家支付15萬元訂金予丁亷原,使丁亷原陷於錯誤,於右列①時間、地點交付右列①金額予陳碩承,陳碩承並於106年2月14日將3本拾金契約予丁亷原,不久陳碩承向丁亷原訛稱協助負擔費用之事遭公司查覺,公司要求丁亷原需自行負擔,乙○○乃於右列②時間、地點,連同之前收受之訂金15萬元加6萬元,合計21萬元,交付予陳碩承,陳碩承將另外3本拾金契約交付予丁亷原,嗣陳碩承再以買家不買了為由取消交易。 | ①105年12月27日在台南市○○區○○路00號之「摩斯漢堡」內交付21萬元。 ②106年3-4月間在上址之「摩斯漢堡」內交付6萬元。 合計27萬元 | | 1.被告陳碩承供述 2.證人丁亷原結證 3.新都金寶塔內骨塔設施104年5月29日永久使用權狀共六份(權狀編號:新都字第SD000000~SD000000號)(15932號偵卷四P273-284同警卷五P0000-0000) 新都金寶塔內骨塔設施106年6月21日永久使用權狀共六份(權狀編號:新都字第SD000000~SD000000號)(15932號偵卷四P285-296同警卷五P0000-0000) 0.105年12月27日收款單(15932號偵卷四P297同警卷五P1085) 5.106年2月14日拾金禮儀暨物料買賣契約書共三份(編號:NO.000000~000000)(00000號偵卷四P299-304同警卷五P0000-0000) 106年4月19日拾金禮儀暨物料買賣契約書共三份(編號:NO.000000-000000)(00000號偵卷四P305-310同警卷五P0000-0000) | 陳碩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唐定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劉宇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陳碩承:1萬2,450元 不法所得3萬6,450元(計算式:270,000×15%-270,000×15%×10%=36,450),應扣除調解成立已實際賠償8期共24,000元(見本院卷五第91至92頁調解筆錄、卷七第51頁電話紀錄)。 假扮買家之不詳之人:1萬3,500元(計算式:270,000×5%=13,500) 陳碩承108年10月30日警詢筆錄供稱21萬元這部分分到20%抽成再扣除10%的「安全基金」,實際獲利3萬7,800元(15932號偵卷三第181頁),另於108年9月1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供稱若是有找人假扮買家,就要再給該假扮買家的人5%的報酬(15932號偵卷一第367頁)。 劉宇青:15萬4,035元[計算式:(270,000-36,450-13,500)×70%=154,035] 唐定國:6萬6,015元[計算式:(270,000-36,450-13,500)×30%=66,015] |
| | ⑵陳嘉侑與沈淳淳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107年1-2月間向丁亷原佯稱有買家欲高價收購其所有之殯葬產品,惟買家要求將6個「翠玉骨灰罐轉換為和田」及「骨灰罐刻心經」,使丁亷原陷於錯誤,在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陳嘉侑及沈淳淳。嗣陳嘉侑再以與買家有糾紛而取消交易。 | 107年1-2月間在上址之「摩斯漢堡」內交付42萬元。 | | 1.被告陳嘉侑供述 2.被告沈淳淳供述 3.證人丁亷原結證 | 陳嘉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沈淳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唐定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劉宇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沈淳淳:實際賠償,已無利得。 不法所得4萬2,000元(計算式:7,000×6=42,000),調解成立已實際賠償8期共40,000元(見本院卷五第91至92頁調解筆錄、卷七第51頁電話紀錄、第41頁轉帳明細)。 陳嘉侑:7萬5,600元(計算式:420,000×20%-420,000×20%×10%=75,600) 陳嘉侑111年8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證稱佣金是以款項的20%計算,合作的業務會去分這20%,公司會再收佣金的10%作為安全基金。(院卷五第305至306頁) 沈淳淳108年11月21日警詢、檢察官訊問筆錄供稱其為兼職人員,售出一項殯葬產品只能獲得7,000元之佣金。(19952號偵卷第163、181、207頁) 劉宇青:21萬1,680元[計算式:(420,000-75,600-42,000)×70%=211,680] 唐定國:9萬0,720元[計算式:(420,000-75,600-42,000)×30%=90,720] |
| | ⑶陳嘉侑與梁家豪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107年9月間,由陳嘉侑帶同丁亷原至「恩暉禮儀有限公司」認識梁家豪及唐老闆,唐老闆佯稱可以幫丁亷原銷售其手上之殯葬產品,惟要求骨灰罐須刻心經,使丁亷原陷於錯誤,而於右列①時間、地點,交付右列①金額予陳嘉侑,嗣梁家豪佯稱找到買家,該買家稱若骨灰罐有刻心經則可直接簽約成交,惟骨灰罐到貨時經陳嘉侑查看有裂痕,於是交易取消。嗣梁家豪向丁亷原表示找到買家願以1140萬元要購買其所有之殯葬產品,惟買家要求另外5個骨灰罐也要刻經文,合計25萬元,並冒用「恩暉禮儀有限公司」之名義與丁亷原簽定買賣契約書,蓋用偽造「恩暉禮儀有限公司」印章於該契約書上,使丁亷原陷於錯誤,乃於右列②時間、地點交付右列②金額予梁家豪,嗣梁家豪再以買家遭陳嘉侑搶走為由取消交易。梁家豪復於108年1月28日前某日,向丁亷原佯稱找到新買家要以1320萬元購買其所有之殯葬產品6組,但買家要求加購專利內膽6個,合計42萬元,買家願意分擔22萬元,並冒用「沈志祥」名義與丁亷原於108年1月28日簽立買賣契約,使丁亷原陷於錯誤,於右列③時間、地點交付右列③金額予梁家豪。 | ①107年9月間在高雄市新興區七賢路與林森路口之統一超商交付3萬元。 ②107年10月29日在上址之統一超商交付25萬元。 ③108年1月28日在上址之統一超商交付20萬元。 合計48萬元 | | 1.被告陳嘉侑供述 2.被告梁家豪供述 3.證人丁亷原結證 4.扣案之107年9月21日買賣契約書合約2份(警卷五P1092) 5.扣案之107年10月29日收款單(15932號偵卷四P313上同警卷五P1095上) 簽收單(15932號偵卷四P316同警卷五P1094反) 6.扣案之買賣契約書合約(15932偵卷六P549同15932號偵卷四P320) 7.扣案之107年12月27日簽收單(15932號偵卷四P315同警卷五P1094) 8.扣案之108年1月28日買賣契約書合約(15932偵卷六P547同15932號偵卷四P319、警卷五P1092)
| 陳嘉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梁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陳嘉侑:22萬8,000元[計算式:(480,000-24,000)×50%=228,000] 梁家豪:22萬8,000元[計算式:(480,000-24,000)×50%=228,000] 唐老闆:2萬4,000元(計算式:480,000×5%=24,000) 梁家豪108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供稱以買家要求刻心經、加購內膽為由詐欺乙○○部分之款項全數交予陳嘉侑,其總共分得5萬元。(15932號偵卷四第469頁) 陳碩承於108年9月18日警詢、檢察官訊問筆錄供稱:若是有找人假扮買家,就要再給該假扮買家的人5%的報酬。(15932號偵卷一第282頁、第366至367頁) 依卷內事證陳嘉侑、梁家豪之犯罪所得分配狀況及數額未臻明確,惟二人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故由二人平均分擔犯罪所得。 |
| 寅○○(警卷五P0000-0000、108偵15932卷六P406-407、413、431、15932號偵卷八P393-451) | ⑴李宇緹、黃喬洺於107年1月間以全茂公司業務人員名義與寅○○接洽,並向寅○○訛稱有買方欲收購其殯葬產品,惟買方要求加購生前契約,且買方已支付訂金9萬元,使寅○○陷於錯誤,於右列①時間、地點匯款右列①金額至全茂公司帳戶內。李宇緹及黃喬洺乃找了不詳男女假扮買家夫婦與寅○○會面,該不詳男女再向寅○○要求加購內膽3個,寅○○陷於錯誤而於右列②時間、地點再匯款右列②金額至李宇緹、黃喬洺所指定之帳戶內,嗣李宇緹再以該夫婦前往大陸處理子女事務為由取消交易。 | ①107年1月間在不詳地點匯款20萬4,000元。 ②107年1月間在不詳地點匯款25萬5,000元。 合計45萬9,000元
| | 1.被告李宇緹供述 2.被告黃喬洺供述 3.證人寅○○結證 4.李宇緹與寅○○111年8月14日簽立之和解書1紙(院卷五P138-3~138-4) 黃喬洺與寅○○111年8月14日簽立之和解書1紙(院卷五P138-5~138-6) | 李宇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喬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唐定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劉宇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李宇緹:已與寅○○達成和解,實際賠償寅○○,不再諭知犯罪所得沒收。(院卷五第138-3頁和解書及院卷七第15頁公務電話紀錄) 黃喬洺:已無所得 假扮買家之不詳男女2人:共2萬2,950元(計算式:459,000×5%=22,950) 李宇緹108年11月21日警詢筆錄供稱每個業務領取獎金的%數不同,我的部分是總金額的20%為獎金,再從20%的獎金內扣除安全基金繳回公司(19952號偵卷P33)[計算式:(459,000×15%-459,000×15%×10%)×50%=30,982.5];黃喬洺業與寅○○達成和解並給付65,000元賠償金予寅○○(院卷五第138-5頁和解書及院卷七第15頁公務電話紀錄),足證黃喬洺此部分犯行已未保有犯罪所得。 陳碩承108年11月7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供稱佣金的計算是以被害人交的款項的20到23%計算,另外公司會再跟業務收佣金的10%作為安全基金(15932號偵卷三第415、418頁),如果有找假買家來騙被害人,按照公司的規例是要將我們所領到的20%的佣金當中,撥5%提供後假買家當報酬,所以我們的佣金就剩下被害人交付款項的15%(15932號偵卷三第416、419頁)。 劉宇青:26萬1,859元[計算式:(459,000-30,982.5-30,982.5-22,950)×70%=261,859.5] 唐定國:11萬2,225元[計算式:(459,000-30,982.5-30,982.5-22,950)×30%=112,225.5] |
| | ⑵因寅○○催促李宇緹另找買家進行交易,李宇緹乃與陳嘉侑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107年11月間,由李宇緹帶同寅○○至「恩暉禮儀有限公司」認識自稱陳老闆之陳嘉侑,陳嘉侑即偽以恩暉公司老闆名義與寅○○接洽,表示有買家要收購寅○○之殯葬產品,惟買家要求骨灰罐升級為翠玉含鑑定,3個合計25萬5000元,寅○○陷於錯誤而於右列①時間、地點匯款右列①金額至全茂公司帳戶內,嗣陳嘉侑再藉故取消交易。108年2月21日陳嘉侑又向寅○○訛稱有買家要購買寅○○之殯葬產品,惟買家要求骨灰罐要刻心經,3個合計18萬元,寅○○陷於錯誤而於右列②時間、地點匯款右列②金額至陳嘉侑指定之陳若舫(即陳嘉侑之胞妹)帳戶內,108年4月中旬再稱病並將寅○○轉介予梁家豪。 | ①107年11月間在不詳地點匯款25萬5,000元。 ②108年2月22日在桃園市○○區○○路00號永豐銀行匯款18萬元。 合計43萬5,000元
| | 1.被告陳嘉侑供述 2.被告李宇緹供述 3.證人寅○○結證 4.匯款收執聯(15932號偵卷六P431同警卷五P1173) 5.寅○○與被告李宇緹之LINE對話紀錄(警卷五P1174) 6.李宇緹與寅○○111年8月14日簽立之和解書1紙(院卷五P138-3~138-4) | 陳嘉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李宇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張曉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唐定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劉宇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陳嘉侑:3萬9,150元[計算式:(435,000×20%-435,000×20%×10%)×50%=39,150] 李宇緹:已與寅○○達成和解,實際賠償寅○○,不再諭知所得沒收。(院卷五第138-3頁和解書及院卷七第15頁公務電話紀錄) 陳嘉侑108年10月29日警詢筆錄供稱詐欺寅○○3個骨灰罐18萬元部分,我獲利2萬6,460元。(15932號偵卷三第16頁) 李宇緹108年11月21日警詢筆錄供稱每個業務領取獎金的%數不同,我的部分是總金額的20%為獎金,再從20%的獎金內扣除安全基金繳回公司(19952號偵卷第33頁)[計算式:(435,000×20%-435,000×20%×10%)×50%=39,150]。 劉宇青:24萬9,690元[計算式:(435,000-39,150-39,150)×70%=249,690] 唐定國:10萬7,010元[計算式:(435,000-39,150-39,150)×30%=107,010] |
| | ⑶陳嘉侑與梁家豪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由陳嘉侑提供寅○○之聯繫方式予梁家豪,經梁家豪與寅○○聯繫後,梁家豪向其訛稱有買家要以400萬元收購其殯葬產品,但有稅金問題,寅○○必須先加購3個骨灰罐作捐贈抵稅金,梁家豪並冒用「恩暉禮儀社」名義與寅○○簽立買賣契約書,蓋用偽造「恩暉禮儀社」印章於該契約書上(當庭補充),使寅○○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梁家豪,嗣梁家豪又以捐贈加快速度為由要求寅○○加購骨灰罐,因寅○○拒絕,梁家豪即置之不理。 | 108年5月17日在高雄市○○區○○○路000000號「恩暉禮儀有限公司」交付17萬4,000元。 | | 1.被告陳嘉侑供述 2.被告梁家豪供述 3.扣案之108年5月17日買賣契約書合約(15932號偵卷六P535-537同警卷五P0000-0000) 0.扣案之簽收單(警卷五P1167) 5.扣案之中華民國財團法人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南區分會郵寄申訴表(警卷五P1172) 6.108年聲監字第343號通訊監察書及108年聲監續字第626、729號通訊監察書(院卷一P311-313、327-329、343-345) 梁家豪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被害人寅○○於108年6月24日、7月2、17、19、22、30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警卷二P475同警卷五P1160) 梁家豪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陳嘉侑於108年6月17日、7月3、12、17、22、25日、8月5、6日討論向被害人寅○○行騙之通訊監察譯文(警卷二P476-478同警卷五P0000-0000) | 陳嘉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梁家豪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陳嘉侑:8萬7,000元 梁嘉豪:8萬7,000元 陳嘉侑108年9月18日警詢筆錄供稱本件梁家豪獲得3萬元佣金。(15932號偵卷一第26頁) 梁家豪108年9月17日警詢、108年9月1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供稱詐欺款項全數交予陳嘉侑,陳嘉侑再給15-20%的佣金,大約拿到2萬元佣金(15932號偵卷二第199、393、403頁),嗣於108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供稱分得2萬4,000元至3萬元(詳細金額不記得)(15932號偵卷四第464頁)。 依卷內事證陳嘉侑、梁家豪之犯罪所得分配狀況及數額未臻明確,惟二人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故由二人平均分擔犯罪所得。 |
| G○○(警卷五P0000-0000、108偵15932卷六P407-408、415、15932號偵卷九P81-121) | ⑴陳嘉侑以全茂公司業務名義與G○○聯繫,向G○○佯稱有買家願以高價購買G○○所持有之塔位,惟買家要求「更新內膽」及加購拾金契約各2份始得交易,致G○○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地點陸續匯款右列金額至陳嘉侑所指定之陳若舫臺灣銀行南屯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107年4月27日、4月30日在麥寮工業區郵局陸續匯款10萬元、4萬元,合計14萬元。 | | 1.被告陳嘉侑坦承由被告梁家豪扮演買家,伊幕後指導。 2.證人G○○結證 3.107年4月27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5932號偵卷九P111同警卷五P1231) 4.107年4月30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5932號偵卷九P113(同警卷五P1232) | 陳嘉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張曉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唐定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劉宇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陳嘉侑:2萬8,980元 陳嘉侑108年10月29日警詢筆錄供稱所得總額14萬元的23%,扣除10%的安全基金,其餘均上繳公司,獲利2萬8,980元(15932號偵卷三第17頁)。 劉宇青:7萬7,714元[計算式:(140,000-28,980)×70%=77,714] 唐定國:3萬3,306元[計算式:(140,000-28,980)×30%=33,306] |
| | ⑵因G○○催促陳嘉侑請買家進行交易,陳嘉侑乃與梁家豪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108年5月間,由陳嘉侑帶同梁家豪至G○○之住處,由梁家豪以晨揚顧問有限公司仲介之身份假扮買家,隨後又向G○○佯稱寺廟欲購買其所有之塔位,惟要求加購買骨灰罐2個共22萬元,並表示願意代墊5萬元,致G○○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共交付右列金額予梁家豪。 | 108年5月6日在屏東縣○○鄉○○村○○路000號G○○住處內交付17萬元。 | | 1.被告陳嘉侑供述 2.被告梁家豪供述 3.證人G○○結證 4.梁家豪手寫之收據(15932號偵卷九P121同警卷五P1236) 5.晨揚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梁家豪之名片(15932號偵卷九P117(同警卷五P1234) 6.108年聲監字第343號通訊監察書及108年聲監續字第626、729號通訊監察書(院卷一P311-313、327-329、343-345) 梁家豪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被害人G○○於108年6月3、6日、7月3、5、6、8、9、10、12、17、19、21、22、24、31日、8月5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警卷二P464-470同警卷五P0000-0000) 梁家豪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陳嘉侑於108年7月3、5、6、10、12、17、21、22、31日討論向被害人G○○行騙之通訊監察譯文(警卷二P471-474) | 陳嘉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梁家豪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陳嘉侑:8萬5,000元 梁家豪:8萬5,000元 梁家豪108年9月17日警詢、108年9月1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供稱詐欺款項全數交予陳嘉侑,陳嘉侑給15-20%的佣金,大約拿到佣金3萬元(15932號卷二第198、403頁),嗣於108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供稱分得2萬元佣金(15932號偵卷四第464頁),惟依卷內事證陳嘉侑、梁家豪之犯罪所得分配狀況及數額未臻明確,故二人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由二人平均分擔犯罪所得。 |
| L○○(警卷五P0000-0000、108偵15932卷六P309-311、15932號偵卷九P151-171) | 陳嘉侑以「全茂公司」業務人員名義與L○○接洽,向L○○佯稱有買家願以高價購買其所持有之塔位,再將L○○介紹予梁家豪,由梁家豪假扮葬儀社老闆,佯稱有買方欲購買其殯葬產品,並先以「繳交管理費」始能交易過戶,L○○詢問陳嘉侑後,致L○○陷於錯誤,於右列①時間、地點匯款右列①金額至陳嘉侑指定之陳若舫臺灣土地銀行南屯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L○○又於107年11月8日詢問塔方管理費是否已繳納,塔方稱尚未繳納,L○○詢問梁家豪後,其稱因該塔位係向經銷商購買,塔方查詢不到,L○○要求給收據,梁家豪無法提出,後來梁家豪又藉故取消交易;嗣陳嘉侑又向L○○佯稱有買家急欲購買其所持有之塔位,但代書要求先繳交「過戶稅金」為由向L○○行騙,L○○乃於右列②時間、地點交付右列②金額予陳嘉侑,嗣陳嘉侑稱地政案件過多要等候而不了了之。 | ①107年11月1日在梧棲大庄郵局匯款8萬元。 ②108年1月30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嘉家超市交付6萬元。 合計14萬元 | | 1.被告陳嘉侑供述 2.被告梁家豪供述 3.證人L○○結證 4.107年11月1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5932號偵卷九P169(同警卷五P1260) 5.108年聲監字第343號通訊監察書(院卷一P311-313) 梁家豪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被害人L○○於108年5月27、30、31日、6月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15932號偵卷九P167-168同警卷五P1259) | 陳嘉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梁家豪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陳嘉侑:7萬元 梁家豪:7萬元 陳嘉侑108年10月29日警詢筆錄供稱這件我獲利2萬0,580元(15932偵卷三第17頁),惟依卷內事證陳嘉侑、梁家豪之犯罪所得分配狀況及數額未臻明確,故二人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由二人平均分擔犯罪所得。 |
| H○○(警卷五P0000-0000、15932號偵卷九P269-293) | ⑴李宇緹及黃喬洺於106年6-7月間以全茂公司業務名義與H○○聯繫,共同向H○○佯稱有買家願以購買其所持有之塔位,惟買家要求10個骨灰罐要刻經文,刻經文1個10幾萬元,致H○○陷於錯誤而與黃喬洺簽約,嗣H○○覺得金額太大而放棄,故未得逞。 | | | 1.被告李宇緹供述 2.被告黃喬洺供述 3.證人H○○警詢筆錄 4.李宇緹、黃喬洺與H○○111年12月13日達成調解之筆錄(院卷五P233-234) | 李宇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黃喬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唐定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劉宇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⑵陳嘉侑及梁家豪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由陳嘉侑將H○○之資料提供予梁家豪,再由梁家豪聯繫H○○,並將H○○帶至「恩暉禮儀有限公司」認識假扮公司老闆之陳嘉侑,再共同向H○○訛稱有買家要購買H○○之塔位,惟買家要求加購2個骨灰罐並加刻經文,共17萬元,梁家豪並表示願意代墊7萬元,陳嘉侑並冒用「恩暉禮儀有限公司」名義與H○○簽立買賣契約書,蓋用偽造「恩暉禮儀有限公司」印章於該契約書上(當庭補充),致H○○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匯款右列金額至梁家豪指定之中國信託銀行北高雄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嗣梁家豪以「權狀不見」、「骨灰罐破毀」等理由一再推託而不了了之。 | | | 1.被告陳嘉侑供述 2.被告梁家豪供述 3.證人H○○警詢筆錄 4.107年12月19日買賣契約書合約(15932號偵卷九P293同警卷五P1274) 5.107年12月20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5932號偵卷九P291同警卷五P1273) 6.108年聲監續字第729號通訊監察書(院卷一P343-345) 梁家豪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被害人H○○於108年7月31日之通訊監察譯文(15932號偵卷九P287-288同警卷五P1271) 梁家豪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陳嘉侑於108年7月31日之通訊監察譯文(15932號偵卷九P287-288同警卷五P1271) | 陳嘉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梁家豪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陳嘉侑:3萬5,000元 梁嘉豪:3萬5,000元 陳嘉侑108年10月29日警詢筆錄供稱梁家豪拿到錢後,先扣2萬元才交給我。(15932號偵卷三第18至19頁) 梁家豪108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供稱詐欺所得全部給陳嘉侑,其沒有分得任何款項。(15932號偵卷四第469頁) 依卷內事證陳嘉侑、梁家豪之犯罪所得分配狀況及數額未臻明確,惟二人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故由二人平均分擔犯罪所得。 |
| 申○○(警卷五P0000-0000、108偵15932卷六P331-335、531-533、15932號偵卷九P333-371) | ⑴陳嘉侑以全茂公司經理名義與申○○聯繫,向其佯稱有買家願以高價購買其所持有之塔位,惟陸續以要收取代辦費及清潔費、買家要求5個骨灰罐刻經文等理由行騙申○○,致申○○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①、②之時間、地點交付右列①、②金額之代辦費、清潔費及骨灰罐刻經文費用予陳嘉侑。 | ①107年8月中在高雄市大樹區竹寮路路旁交付7萬8,000元、7萬5,000元。 ②107年10月17日在高雄市○○區○○○路000000號「恩暉禮儀有限公司」交付30萬元。 合計45萬3,000元 | | 1.被告陳嘉侑供述 2.證人申○○結證 3.全茂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陳嘉侑之名片(15932號偵卷九P369同警卷五P1344右) | 陳嘉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張曉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唐定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劉宇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陳嘉侑:9萬3,771元[計算式:(453,000×23%-453,000×23%×10%)=93,771] 陳嘉侑108年10月29日警詢筆錄供稱本件詐欺獲利為總額的23%,扣除10%的「安全基金」。(15932號偵卷三第19至20頁) 劉宇青:25萬1,460元 [計算式:(453,000-93,771)×70%=251,460.3] 唐定國:10萬7,768元[計算式:(453,000-93,771)×30%=107,768.7] |
| | ⑵陳嘉侑及梁家豪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由陳嘉侑將申○○帶至「恩暉禮儀有限公司」認識梁家豪,由梁家豪向申○○訛稱有買家願以每組90萬元,合計450萬元購買其所有之殯葬產品,梁家豪並冒用「恩暉禮儀有限公司」名義與申○○簽立買賣契約書,蓋用偽造「恩暉禮儀有限公司」印章於該契約書上,惟要求申○○先繳交清潔費、代辦費及依買家要求加購殯葬產品,致申○○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①時間、地點交付右列①金額予陳嘉侑,於右列②時間、地點,陸續交付右列②金額予梁家豪,嗣梁家豪以「資料不完整」等理由藉故拖延而不了了之。 | ①108年1月間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申○○公司交付5萬元。 ②108年2月1日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不詳時地陸續交付3萬元、9萬5,000元。 合計:17萬5,000元 | | 1.被告陳嘉侑供述 2.被告梁家豪供述 3.證人申○○結證 4.扣案之107年10月17日買賣契約書合約二份(15932號偵卷六P531-533同警卷五P0000-0000) 0.108年聲監字第343號通訊監察書及108年聲監續字第626、729、823號通訊監察書(院卷一P311-313、327-329、343-345、351-353) 梁家豪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被害人申○○於108年5月29、30、31日、6月4、10、11、25日、7月1、5、9、12、29日、8月1、5、7、9、16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警卷二P482-483) 梁家豪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陳嘉侑於108年8月27日討論向被害人申○○行騙之通訊監察譯文(警卷二P484同警卷五P1330) | 陳嘉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梁家豪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陳嘉侑:16萬5,000元 梁家豪:1萬元 陳嘉侑108年9月18日警詢筆錄、梁家豪108年9月17日警詢、108年9月1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均供稱詐欺款項全數交予陳嘉侑,陳嘉侑再給梁家豪15-20%的佣金,梁嘉豪大約拿到1萬元佣金(15932號偵卷一第28頁、15932號偵卷二第201、394、404頁)。 |
| 戊○○(警卷五P0000-0000、108偵15932卷四P327-415、15932號偵卷九P389-471) | ⑴陳嘉侑及沈淳淳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以「全茂公司」業務人員名義於106年9月間向戊○○訛稱嘉義梅山有「政府遷葬案」為由,加購4個拾金契約即可組成套即可轉手售出獲利甚豐,使戊○○陷於錯誤,以1本8萬8千元代價購買4本拾金契約,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陳嘉侑,嗣陳嘉侑以縣政府作業延遲為由拖延而不了了之。 | 106年9月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陳嘉侑駕駛之車上交付35萬2,000元。
| | 1.被告陳嘉侑供述 2.證人戊○○結證 3.106年9月27日拾金禮儀暨物料買賣服務契約書共四份(編號:000000-000000)(00000號偵卷四P383-391、363-365(同警卷五P0000-0000、0000-0000) 0.沈淳淳與戊○○111年5月5日簽立之和解書1紙(院卷五P138-7~138-8) | 陳嘉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沈淳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唐定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劉宇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陳嘉侑:3萬6,432元[計算式:(352,000×23%-352,000×23%10%)×50%=36,432] 沈淳淳:2萬1,432元[計算式:(352,000×23%-352,000×23%10%)×50%-15,000=21,432] 陳嘉侑108年10月29日警詢筆錄供稱本件獲利為行騙總額的23%,扣除10%的「安全基金」再與沈淳淳對分(15932號偵卷三第20頁);沈淳淳業與戊○○達成和解並給付15,000元賠償金予戊○○(院卷五第138-7頁和解書及院卷七第17頁公務電話紀錄)。 劉宇青:19萬5,395元[計算式:(352,000-36,432-36,432)×70%=195,395.2] 唐定國:8萬3,740元[計算式:(352,000-36,432-36,432)×30%=83,740.8] |
| | ⑵陳嘉侑又與唐定國共同向戊○○訛稱有買家要購買其所有之殯葬產品,惟買家要求骨灰罐須刻經文,1個骨灰罐刻經文是5萬5000元,4個骨灰罐合計22萬元,戊○○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陳嘉侑,嗣陳嘉侑再藉故取消交易。 | 107年6月20日中午時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陳嘉侑駕駛之車上交付22萬元。 | | 1.被告陳嘉侑供述 2.被告唐定國供述 3.證人戊○○結證 4.全茂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商品訂購單(15932號偵卷四P351同警卷五P1296) 5.鼎立石藝倉庫保管單(編號:AA00000-AA00000)(00000號偵卷四P401-407同警卷五P0000-0000) 0.恩暉禮儀有限公司唐定國之名片(15932號偵卷四P409(同警卷五P1325) | 陳嘉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唐定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張曉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劉宇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陳嘉侑:3萬9,600元[計算式:(220000×20%-220000×20%×10%)=39,600] 陳嘉侑111年8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證稱佣金是以款項的20%計算,合作的業務會去分這20%,公司會再收佣金的10%作為安全基金。(院卷五第305至306頁) 劉宇青:12萬6,280元[計算式:(220,000-39,600)×70%=126,280] 唐定國:5萬4,120元[計算式:(220,000-39,600)×30%=54,120] |
| | ⑶陳嘉侑及梁家豪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107年10月間,陳嘉侑將戊○○介紹認識梁家豪,再由梁家豪向戊○○訛稱有買家願購買其所有之殯葬產品,惟須加購「拾金契約」2本始得交易,梁家豪並表示願意代墊2萬元,使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梁家豪,嗣梁家豪稱買家不在台灣聯絡不上致交易無法完成。 | 107年10月間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梁家豪駕駛之車上交付12萬元。 | | 1.被告陳嘉侑供述 2.被告梁家豪供述 3.證人戊○○結證 4.陳嘉侑手寫之收據(15932號偵卷四P349同警卷五P1295) 5.107年10月10日拾金禮儀暨物料買賣服務契約書共二份(編號:003535、000000)(00000號偵卷四P367-373同警卷五P0000-0000) 0.扣案之簽收單(15932號偵卷四P345(同警卷五P1293) 7.108年聲監字第343號通訊監察書(院卷一P311-313) 梁家豪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被害人戊○○於108年6月5、6、14、25日之通訊監察譯文(15932號偵卷四P343-344同警卷五P1292) | 陳嘉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梁家豪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陳嘉侑:6萬元 梁家豪:6萬元 梁家豪108年11月11日警詢、檢察官訊問筆錄供稱沒有參與向戊○○行騙,戊○○應該記錯人了(15932號偵卷四第470、484頁),嗣於同日檢察官訊問、108年11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供稱與陳嘉侑一同行騙戊○○部分表示認罪,並稱有向戊○○收取12萬元,依照比例計算佣金,收了1萬元(15932號偵卷四第484頁、15932號偵卷五第373、375頁),惟依卷內事證陳嘉侑、梁家豪之犯罪所得分配狀況及數額未臻明確,故二人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由二人平均分擔犯罪所得。 |
| 酉○○(警卷六P0000-0000、108偵15932卷四P7-97、15932號偵卷九P473-560) | ⑴沈淳淳與陳嘉侑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以「全茂公司」業務人員名義與酉○○接洽,並向酉○○表示政府有遷葬案,其所持有之生前契約要改為拾金契約,致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陸續交付右列金額予沈淳淳,嗣沈淳淳以政府預算出問題為由主張無法履行拾金契約。 | 106年6月2日、6月5日在高雄市○○區○○○路000號16樓「全茂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陸續交付13萬8,000元、13萬8,000元,合計27萬6,000元。 | | 1.被告陳嘉侑供述 2.被告沈淳淳供述 3.證人酉○○結證 4.106年6月2日全茂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商品訂購單(15932號偵卷四P51同警卷六P1368) 106年6月5日全茂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商品訂購單(15932號偵卷四P49同警卷六P1367) 5.被害人手寫單據(15932號偵卷四P27同警卷六P1356) 6.全茂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主任沈淳鑫之名片(15932號偵卷四P59同警卷六P1372) 7.沈淳淳與酉○○111年4月16日簽立之和解書1紙(院卷五P138-9~138-10) 陳嘉侑與酉○○111年12月2日簽立之和解書1紙(院卷六P397-398) | 陳嘉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沈淳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唐定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劉宇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沈淳淳:7,000元(計算式:14,000-7,000=7,000) 陳嘉侑:4萬2,680元[計算式:(276,000×20%-276,000×20%×10%)-7,000=42,680] 沈淳淳108年11月21日警詢筆錄供稱1件抽7,000,我獲利應該為14,000元(19952號偵卷第199頁);沈淳淳業與酉○○達成和解並給付7,000元賠償金予酉○○(院卷五第138-9頁和解書及院卷七第19頁公務電話紀錄)。 陳嘉侑111年8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證稱佣金是以款項的20%計算,合作的業務會去分這20%,公司會再收佣金的10%作為安全基金(院卷五第305至306頁);陳嘉侑業與酉○○達成和解並給付7,000元賠償金予酉○○(見院卷六第397頁和解書)。 劉宇青:14萬8,624元[計算式:(276,000-49,680-14,000)×70%=148,624] 唐定國:6萬3,696元[計算式:(276,000-49,680-14,000)×30%=63,696] |
| | ⑵陳碩承以善緣人本有限公司業務人員名義聯繫酉○○,向其訛稱北部蓬萊陵園有在以每套185萬元收購成套的殯葬產品,惟要求將拾金契約更換為寶剛公司之生前契約,1份是1萬5000元,另外要加購蓬萊陵園之認購書2份,1份是1萬2000元,合計5萬4000元,使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陳碩承,嗣酉○○電話聯絡不上陳碩承,始知其已遭警方查獲。 | 108年9月5日在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三路麥當勞交付5萬4,000元。 | | 1.被告陳碩承供述 2.證人酉○○結證 3.扣案之善緣人本塔位編號登記表(犯罪事實二、三證物卷P307) 4.扣案之現金簽收單(15932號偵卷四P55同警卷六P1370) 被害人手寫單據(15932號偵卷四P29 同警卷六P1357) 5.108年9月17日滿意人生彩虹契約書二份(編號:000000、000000)(00000號偵卷四P61-67同警卷六P0000-0000) 0.最亨事業有限公司蓬萊陵園-永愛商品108年9月17日認購憑證二紙(編號:00000、00000)(00000號偵卷四P89-92同警卷六P0000-0000) 0.善緣人本有限公司陳碩承之名片(15932號偵卷四P59同警卷六P1372) 8.陳碩承與酉○○111年4月22日簽立之和解書1紙(院卷五P39-40) | 陳碩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張曉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唐定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劉宇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陳碩承:4,338元 陳碩承108年10月30日警詢筆錄供稱生前契約抽成固定1,500元/每份,因為換2份所以抽3,000元,再扣除10%安全基金,實際拿2,700元,再來另外3萬4千元是購買永愛園權狀2份,抽成23%(即7,820元),再扣除10%安全基金782元,所以實拿7,038元,所以這件總獲利9,738 元(15932號偵卷三第184頁);陳碩承業與酉○○達成和解並給付5,400元賠償金予酉○○(院卷五第39頁和解書)。 劉宇青:3萬0,983元[計算式:(54,000-9,738)×70%=30,983.4] 唐定國:1萬3,278元[計算式:(54,000-9,738)×30%=13,278.6] |
| 天○○(警卷六P0000-0000、108偵15932卷六P269-270、285、15932號偵卷九P615-643) | 李宇緹、陳碩承及陳嘉侑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李宇緹與陳碩承於108年8月2日以「善緣人本有限公司」業務人員之名義與天○○接洽,向其訛稱有買家欲購買其殯葬產品,續於8月5日13時許,李宇緹、陳碩承約同天○○到高雄市○○區○○○路000000號之恩暉禮儀有限公司與假冒恩暉禮儀有限公司「陳老闆」之陳嘉侑見面,陳嘉侑再向天○○訛稱買家願以150萬元購買2組塔位加骨灰罐,但要求骨灰罐刻經文,使天○○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地點匯款右列金額至李宇緹指定之鼎立石藝企業社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李宇緹等人再以骨灰罐錯品取消交易。 | | | 1.被告陳嘉侑供述 2.被告陳碩承供述 3.被告李宇緹供述 4.證人天○○結證 5.蒐證照片7張(15932號偵卷九P631-634同警卷六P0000-0000) 0.被告李宇緹與被害人天○○簡訊擷圖(15932號偵卷九P635右上同警卷六P1421右上)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5932號偵卷九P637同警卷六P1424) 7.扣案之簽收單(15932號偵卷九P639同警卷六P1425) 扣案之108年9月6日切結書(15932號偵卷九P641同警卷六P1426) 8.善緣人本有限公司李宇緹、陳碩承之名片(15932號偵卷九P635(同警卷六P1421) 9.陳碩承與天○○111年3月20日簽立之和解書1紙(院卷五P41-42) 李宇緹與天○○111年3月20日簽立之和解書1紙(院卷五P17-18) 陳嘉侑與天○○111年8月29日簽立之和解書1紙(院卷六P395-396) | 陳碩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嘉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李宇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張曉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唐定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劉宇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陳碩承:3,040元[計算式:(160,000×23%-160,000×20%×10%)/3-8,000=3,040] 陳嘉侑:3,040元[計算式:(160,000×23%-160,000×20%×10%)/3-8,000=3,040] 李宇緹:3,040元[計算式:(160,000×23%-160,000×20%×10%)/3-8,000=3,040] 陳碩承108年10月30日警詢筆錄供稱這件獲利分配是16萬元的23%,再扣除10%安全基金等於33,120元,因為本件是3人共同參與,我個人分配到11,040 元(15932號偵卷三第184頁);陳碩承業與天○○達成和解並給付8,000元賠償金予天○○(院卷五第41頁和解書及院卷七第21頁公務電話紀錄)。 陳嘉侑108年10月29日警詢筆錄供稱我假冒恩暉公司的老闆,向天○○表示刻經文後要幫她安排買家,有分到錢(15932號偵卷三第20頁);陳嘉侑業與天○○達成和解並給付8,000元賠償金予天○○(院卷六第395頁和解書)。 李宇緹108年11月21日檢察官訊問時稱以詐欺款項的20-23%作為獎金,由我們三人均分(19952號偵卷第13頁);李宇緹業與天○○達成和解並給付8,000元賠償金予天○○(院卷五第17頁和解書)。 劉宇青:8萬8,816元[計算式:(160,000-11,040-11,040-11,040)×70%=88,816] 唐定國:3萬8,064元[計算式:(160,000-11,040-11,040-11,040)×30%=38,064] |
| 庚○○(警卷六P0000-0000、108偵15932卷五P103-107、15932號偵卷九P645-707) | ⑴陳嘉侑與沈淳淳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以全茂公司業務名義與庚○○聯繫後,共同向庚○○偽稱買方欲以每個塔位300萬元之價格購買其所持有之塔位,並以買家要求加購生前契約加骨灰罐33組始得進行交易,每組24萬8000元,因陳嘉侑偽稱願代墊其中11組,致庚○○陷於錯誤而於右列①時間、地點陸續交付右列①金額共計545萬6000元(22組生前契約加骨灰罐)予陳嘉侑(沈淳淳與陳嘉侑共同向庚○○收款);嗣陳嘉侑又以買家要求骨灰罐要鑑定為由,致庚○○陷於錯誤而於右列②時間、地點交付右列②金額予陳嘉侑;陳嘉侑再向庚○○謊稱代購11組部分之款項是向地下錢莊所借,要求其清償,致庚○○陷於錯誤而於右列③時間、地點陸續交付右列③金額予陳嘉侑。 | ①106年10月2日至107年111月7日前在嘉義市嘉義公園陸續交付共545萬6,000元。 ②106年10月2日至107年111月7日前之某日在上址交付24萬元。 ③107年11月7日、12月10日、12月19日在上址陸續交付80萬元、30萬元、16萬元。 合計695萬6,000元 | | 1.被告陳嘉侑供述 2.被告沈淳淳供述 3.證人庚○○結證 4.106年10月30日骨灰罐提領單(編號:D000000)(00000號偵卷九P685同警卷六P1480) 106年11月15日緣吉祥生前契約(編號:000000)(00000號偵卷九P673-675同警卷六P0000-0000) 106年12月19日共同投資契約書(15932號偵卷九P683同警卷六P1485) 5.庚○○之玉山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5932號偵卷九P695-700同警卷六P0000-0000) 汪素秋之玉山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5932號偵卷九P702-704同警卷六P0000-0000) 汪侯淑貞之玉山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5932號偵卷九P687-691同警卷六P0000-0000) 0.沈淳淳與庚○○111年12月13日達成調解之筆錄(院卷五P209-210) | 陳嘉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沈淳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張曉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唐定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劉宇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陳嘉侑:125萬2,080元(計算式:6,956,000×20%-6,956,000×20%×10%=1,252,080) 沈淳淳:12萬4,000元(計算式:7,000×22-30,000=124,000) 陳嘉侑111年8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證稱佣金是以款項的20%計算,合作的業務會去分這20%,公司會再收佣金的10%作為安全基金。(院卷五第305至306頁) 沈淳淳108年11月21日警詢、檢察官訊問筆錄供稱其為兼職人員,售出一項殯葬產品只能獲得7,000元之佣金(19952號偵卷第163、181、207頁),111年8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亦證稱因為是兼職,所以辦一個客戶,一樣商品是抽7,000元(院卷五第322頁);沈淳淳業與庚○○達成調解並給付30,000元賠償金予庚○○(院卷五第209頁調解筆錄及院卷七第29頁公務電話紀錄、第45頁轉帳明細)。 劉宇青:388萬4,944元[計算式:(6,956,000-1,282,080-154,000)×70%=3,884,944] 唐定國:166萬4,976元[計算式:(6,956,000-1,252,080-154,000)×30%=1,664,976] |
| | ⑵陳嘉侑與梁家豪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陳嘉侑先將梁家豪介紹予庚○○認識,再由梁家豪於108年農曆年間,向庚○○偽稱陳嘉侑因出車禍,後續由梁家豪處理等語,梁家豪向庚○○訛稱陳嘉侑代墊的11組是登記在陳嘉侑名下,須付費始能更名登記在其名下,致庚○○陷於錯誤,陸續於右列①時間、地點分別交付右列①金額共計75萬元予梁家豪。梁家豪又陸續以須繳交公告費、過戶費為由向庚○○行騙,致庚○○再於右列②時間、地點交付右列②金額之公告費,於右列③時間、地點陸續交付右列③金額之過戶費予梁家豪。梁家豪再向庚○○訛稱有買方要購買其所有之喪葬產品,惟要求加購4個骨灰罐,致庚○○陷於錯誤而於右列④時間、地點交付右列④金額予梁家豪。 | ①108年3月4日在梁家豪駕駛之車上、同年5月2日、5月24日在不詳地點陸續交付35萬元、32萬元、8萬元。 ②108年7月15日在不詳地點在5萬9,000元。 ③108年7月17日、7月18日在梁家豪駕駛之車上陸續交付8萬元、7萬元。 ④108年8月20日在嘉義市嘉義公園交付19萬2,000元。 合計115萬1,000元
| | 1.被告梁家豪供述 2.被告陳嘉侑供述 3.證人庚○○結證 4.108年8月20日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5932號偵卷九P681同警卷六P1484) 迦耶實業有公司提貨卷(15932號偵卷九P679同警卷六P1483) 5.汪素秋之玉山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5932號偵卷九P702、704-705同警卷六P1502、0000-0000) 汪侯淑貞之玉山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5932號偵卷九P687、691-694同警卷六P1487、0000-0000、1501) 庚○○之玉山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5932號偵卷九P695、701同警卷六P1495、1501) 6.108年聲監字第343號通訊監察書及108年聲監續字第626、729號通訊監察書(院卷一P311-313、327-329、343-345) 梁家豪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被害人庚○○於108年5月27、29、30日、6月3、4、11、18日、7月3、9、15、16、17、22、29、31日、8月5、7、8、19、20、21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警卷二P485-488同警卷六P1473、0000-0000) 梁家豪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陳嘉侑於108年7月3、12、31日討論向被害人庚○○行騙之通訊監察譯文(警卷二P489同警卷六P1475) | 陳嘉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梁家豪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陳嘉侑:57萬5,500元 梁家豪:57萬5,500元 陳嘉侑108年9月18日警詢筆錄供稱以加購骨灰罐部分之詐欺款項,其與梁家豪平分10萬元佣金(15932號偵卷一第29頁)。 梁家豪108年9月17日警詢、108年9月1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供稱詐欺款項全數交予陳嘉侑,陳嘉侑再給15-20%的佣金,大約拿到5萬元佣金(15932號偵卷二第202、395、404頁),108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供稱以過戶費、公告費、及代書費詐欺庚○○所獲得款項部分,其分得10萬元佣金,以加購骨灰罐詐欺庚○○所獲得款項部分,其分得4至5萬元佣金(15932號偵卷四第465頁),惟依卷內事證陳嘉侑、梁家豪之犯罪所得分配狀況及數額未臻明確,故二人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由二人平均分擔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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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警卷四P871-883、108偵15932卷六P314-317、15932號偵卷七P401-443) | ⑴沈淳淳及陳嘉侑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沈淳淳於106年間以全茂公司業務人員之名義與丙○○接洽,向丙○○訛稱有買家欲購買其殯葬產品,並由沈淳淳約同丙○○與假冒葬儀社「陳老闆」之陳嘉侑見面,陳嘉侑再向丙○○訛稱買家願購買其所持有之殯葬產品,陸續以買家要求將8份生前契約更換為拾金契約、6個骨灰罐刻經文,使丙○○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右列①、②時間、地點,交付右列①、②金額予沈淳淳,嗣陳嘉侑再以丙○○之殯葬產品不足為由取消交易。 | ①106年下半年某日13時至14時之間在屏東崁頂郵局匯款48萬元。 ②107年初某日在高雄市本館路600巷附近之「彌陀人文會館有限公司」交付27萬元。 合計75萬元
| | 1.被告陳嘉侑供述 2.被告沈淳淳供述 3.證人丙○○結證 4.沈淳淳與丙○○111年3月13日簽立之和解書1紙(院卷五P35-36) 陳嘉侑與丙○○111年12月6日簽立之和解書1紙(院卷六P401-402)
| 陳嘉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沈淳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唐定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劉宇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沈淳淳:6萬3,000元[計算式:7,000×(8+6)-35,000=63,000] 陳嘉侑:11萬5,000元[計算式:(750,000×20%-750,000×20%×10%)-20,000=115,000] 沈淳淳108年11月21日警詢、檢察官訊問筆錄供稱其為兼職人員,售出一項殯葬產品只能獲得7,000元之佣金(19952號偵卷第163、181、207頁);沈淳淳業與丙○○達成和解並給付35,000元賠償金予丙○○(院卷五第35頁和解書及院卷七第23頁公務電話紀錄)。 陳嘉侑111年8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證稱佣金是以款項的20%計算,合作的業務會去分這20%,公司會再收佣金的10%作為安全基金(院卷五第305至306頁);陳嘉侑業與丙○○達成和解並給付20,000元賠償金予丙○○(院卷六第401頁和解書及院卷七第23頁公務電話紀錄、第59頁下方匯款證明)。 劉宇青:36萬1,900元[計算式:(750,000-135,000-98,000)×70%=361,900] 唐定國:15萬5,100元[計算式:(750,000-135,000-98,000)×30%=155,100] |
| | ⑵梁家豪與陳嘉侑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由陳嘉侑提供丙○○聯絡資料給梁家豪,梁家豪乃於108年3月間,以「善緣人本有限公司」業務名義向丙○○佯稱有買家要以1000萬元收購其持有之殯葬產品,並以要先繳交「管理費」始能過戶為由行騙,使丙○○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陸續交付右列金額予梁家豪。 | 108年3月某日下午在高雄市大樹區「舊鐵橋濕地生態公園」停車場交付5萬元、108年3月某日上午在高雄市○○區○○○路0號十三樓之6「善緣人本有限公司」交付3萬5,000元,合計8萬5,000元。 | | 1.被告陳嘉侑供述 2.被告梁家豪供述 3.證人丙○○結證 4.扣案之買賣契約書合約(15932號偵卷七P415同警卷四P879) 5.善緣人本有限公司梁家豪之名片(15932號偵卷七P419同警卷四P878) 6.108年聲監字第343號通訊監察書及108年聲監續字第626號通訊監察書 (院卷一P311-313、327-329) 梁家豪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被害人丙○○於108年5月28、31日、6月4、6、7、10、11、13、14、26日、7月4、8、16、18、2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15932號偵卷四P421-425同警卷四P880-882) | 陳嘉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梁家豪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陳嘉侑:4萬2,500元 梁家豪:4萬2,500元 梁家豪108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供稱詐欺款項全數交予陳嘉侑,其分得1萬元至1萬5,000元(詳細金額已忘記)(15932號偵卷四第465頁),惟依卷內事證陳嘉侑、梁家豪之犯罪所得分狀況及數額未臻明確,故二人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由二人平均分擔犯罪所得。 |
| 地○○(警卷五P0000-0000、108偵15932卷六P405-406、417、421-429、、15932號偵卷九P315-331) | 梁家豪與陳嘉侑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由陳嘉侑提供地○○聯絡資料給梁家豪,梁家豪即於107年11月間以塔位仲介名義與地○○接洽,地○○遂於107年11月15日帶著塔位資料前往高雄市○○區○○路00號29樓之1「全茂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與梁家豪見面,梁家豪佯稱有買家願以240萬元購買地○○所持有之2組殯葬產品,且冒用「恩暉禮儀有限公司」名義與地○○簽定買賣契約,蓋用偽造「恩暉禮儀有限公司」印章於該契約上,再以買家要求骨灰罐刻心經、加購內膽及繳交塔位管理費始能辦理過戶為由誆騙地○○,致地○○陷於錯誤,先於右列①時間、地點交付右列①之刻心經定金予梁家豪,餘款15萬元於右列②時間、地點陸續匯款至梁家豪之中國信託銀行北高雄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於右列③時間、地點匯款右列③金額之加購內膽費用(原為8萬元,先匯款5萬元,餘款3萬元則於108年1月14日連同管理費4萬元一併匯款),嗣於右列④時間、地點匯款右列④金額至梁家豪之中國信託銀行北高雄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①107年11月15日在高雄市○○區○○路00號29樓之1「全茂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交付2,000元。 ②107年11月23日在溪湖郵局、同年12月13日在北斗郵局陸續匯款11萬元、4萬元。 ③108年1月11日在溪湖郵局匯款5萬元。 ④108年1月14日在埔心郵局匯款7萬元。 合計27萬2,000元 | | 1.被告陳嘉侑供述 2.被告梁家豪供述 3.證人地○○結證 4.107年11月15日買賣契約書合約(15932號偵卷六P429) 5.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4張(15932號偵卷六P000-000) 0.扣案之簽收單(15932號偵卷九P329(同警卷五P1282) | 陳嘉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梁家豪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陳嘉侑:13萬6,000元 梁家豪:13萬6,000元 梁家豪108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供稱詐欺款項給陳嘉侑後,分得4萬元。(15932號偵卷四第470頁),惟依卷內事證陳嘉侑、梁家豪之犯罪所得分配狀況及數額未臻明確,故二人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由二人平均分擔犯罪所得。 |
| 卯○○(108他1367卷三P3-69、警卷四P708-47、15932號偵卷七P67-109) | ⑴陳碩承於108年1月間撥打電話與卯○○,向其佯稱有客戶因家人過世急欲以315萬元收購其持有之塔位3個,惟客戶要求補齊包含塔位、生前契約、骨灰罐在內之殯葬產品3套,致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陸續交付右列金額之生前契約費用、3個骨灰罐費用、3個內膽費用及代辦內膽費用予陳碩承。 | 108年1月9日、1月16日、3月8日、3月27日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多那之咖啡」陸續交付19萬5,000元、7萬8,000元、25萬5,000元、1萬2,000元,合計54萬元。 | | 1.被告陳碩承供述 2.證人卯○○結證 3.扣案之善緣人本有限公司塔位編號登記表(犯罪事實二、三證物卷P291) 4.108年1月9日現金簽收單(1367號他卷三P57同警卷四P716上) 108年1月16日現金簽收單(1367號他卷三P59同警卷四P716下) 108年3月8日現金簽收單(1367號他卷三P63同警卷四P717上) 5.藤香禮儀公司108年3月23日提貨卷(編號:FG00000-FG00000)(0000號他卷三P65-69) 108年3月27日現金簽收單(1367號他卷三P61同警卷四P717下) | 陳碩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張曉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唐定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劉宇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陳碩承:10萬元(計算式:76,000+24,000=100,000) 陳碩承108年9月18日警詢筆錄供稱商品塔位、生前契約部份其獲利76,000元,內膽部份其獲利24,000元,總計獲利100,000元。(15932號偵卷一第293頁) 劉宇青:30萬8,000元[計算式:(540,000-10,000)×70%=308,000] 唐定國:13萬2,000元 [計算式:(540,000-10,000)×30%=132,000] |
| | ⑵梁家豪與陳碩承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由陳碩承於108年3月27日在上開「多那之咖啡」店內介紹卯○○認識梁家豪,並表示之後由梁家豪幫卯○○銷售喪葬產品。嗣梁家豪與陳嘉侑討論如何繼續詐騙卯○○後,亦以買家願以315萬元收購卯○○之殯葬產品,惟買家要求卯○○加購殯葬產品為由,致卯○○陷於錯誤,於右列①時間、地點陸續交付右列①金額予梁家豪。嗣梁家豪以卯○○延期交易違約,須支付25萬元違約金始得繼續進行交易為由,致卯○○陷於錯誤,於右列②時間、地點再交付右列②金額予梁家豪。 | ①108年4月16日、4月22日、4月24日、5月20日、5月23日在上址之「多那之咖啡」陸續交付26萬元、6萬元、22萬元、5萬元、5萬元。 ②108年6月19日在不詳地點交付10萬元。 合計74萬元 | | 1.被告陳碩承供述 2.被告梁家豪供述 3.被告陳嘉侑供述 4.證人卯○○結證 5.108年4月15日買賣契約書合約(1367號他卷三P53-55同警卷四P000-000) 0.鼎立石藝108年1月26日倉管單1張(編號:D000000)、108年6月25日倉庫保管單2張(編號:CC0000-CC0000)(犯罪事實二、三證物卷P227、151) 7.108年聲監字第343號通訊監察書及108年聲監續字第626、729號通訊監察書(院卷一P311-313、327-329、343-345) 梁家豪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被害人卯○○於108年6月7、11、14、17、18、19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警卷二P425-426同1367號他卷三P7-9) 梁家豪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陳嘉侑於108年7月22、26日、8月19日討論向被害人卯○○行騙之通訊監察譯文(警卷二P427-428同1367號他卷三P11-14) | 陳碩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梁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嘉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陳碩承:無 梁家豪:14萬8,000元(計算式:740,000×20%=148,000) 陳嘉侑:59萬2,000元(計算式:740,000×80%=592,000) 梁家豪108年9月17日警詢、108年9月1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供稱將收取之詐欺款交予陳嘉侑,陳嘉侑再給15-20%的佣金(15932號偵卷二第190至191、388、398頁),嗣於108年11月1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供稱以刻心經、買內膽向卯○○收取64萬元部分,交予陳嘉侑,並獲得兩成報酬(15932號偵卷四第493頁)。 陳嘉侑108年9月18日警詢筆錄供稱有拿到卯○○購買骨灰罐的錢,但是沒有給梁家豪1萬元佣金,梁嘉豪都是事先自行扣除20%佣金,剩餘80%的詐欺款項才拿給我(15932號偵卷一第18頁)。 卷內查無證據證明陳碩承有分得利得。 |
| E○○(108他1367卷二P181-255、警卷四P824-831、15932號偵卷七P277-291) | 陳碩承於107年10月間,以全茂公司主任名義與E○○接洽,向E○○訛稱有買家要以每組75萬元購買其持有之殯葬產品,惟買家要求加購生前契約及有鑑定之骨灰罐各2份,合計32萬元,致E○○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匯款右列金額至全茂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帳戶內。嗣陳碩承再以買家要求刻心經為由詐騙E○○,因E○○要求先付款,陳碩承乃找梁家豪擔任假買家與E○○面見以取信E○○,惟因E○○堅持先收款,陳碩承乃藉故取消交易並朋分梁家豪5%不法獲利。 | 107年10月間在臺南市中西區忠義路的京城銀行匯款32萬元。 | | 1.被告陳碩承供述 2.證人E○○結證 3.通訊監察譯文 4.慈雲寶塔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13日塔位永久使用權狀(權狀號碼:0000000-0000000)(0000號他卷P215) 5.寶剛生命規劃有限公司107年10月9日彩虹契約書(編號:000000)(0000號他卷二P217-235) 寶剛生命規劃有限公司107年10月23日彩虹契約書(編號:000000)(0000號他卷二P237-249、000-000) 0.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寶石鑑定書(1367號他卷二P000-000) 0.108年聲監續字第727號通訊監察書(院卷一P335-337) 陳碩承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被害人蘇芳菲於108年8月1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警卷四P826) 8.陳碩承與E○○111年3月13日簽立之和解書1紙(院卷五P43-44) | 陳碩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梁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張曉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唐定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劉宇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陳碩承:2萬3,200元(計算式:320,000×15%-320,000×15%×10%-20,000=23,200) 梁家豪:1萬6,000元(計算式:320,000×5%=16,000) 陳碩承108年9月18日警詢、檢察官訊問筆錄供稱公司讓我們業務抽商品總額的百分之20,但是若是有找人假扮買家,就要再給該假扮買家的人5%的報酬(15932號偵卷一第282、366至367頁),108年9月1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供稱當時我有找假買家,假買家是由梁家豪扮演,後來梁家豪有分5%的報酬(15932號偵卷一第370頁);陳碩承業與E○○達成和解並給付20,000元賠償金予E○○(院卷五第43頁和解書及院卷七第37頁公務電話紀錄)。 劉宇青:18萬2,560元[計算式:(320,000-43,200-16,000)×70%=182,560] 唐定國:7萬8,240元[計算式:(320,000-43,200-16,000)×30%=78,240] |
| J○○(108他1367卷二P257-311、警卷四P832-855、15932號偵卷七P295-343) | 陳碩承與李宇緹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108年6月間以「善緣人本」公司之業務人員名義與J○○接洽,共同向其詐稱有買家要以35萬元購買塔位整套,惟在得知J○○之殯葬產品已包含塔位、生前契約、骨灰罐後,遂向J○○訛稱其生前契約缺少信託,要幫其辦理信託,信託費用1萬元云云,致J○○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陳碩承、李宇緹。 | 108年6月間在臺南市佳里區佳里國小附近之全家便利商店交付1萬元。 | | 1.被告陳碩承供述 2.被告李宇緹供述 3.證人J○○結證 4.寶剛生命規劃有限公司108年7月23日滿意人生彩虹契約書(1367號他卷二P283-303同警卷四P000-000) 0.108年聲監續字第624號通訊監察書(院卷一P319-321) 陳碩承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被害人J○○於108年7月9、15日之通訊監察譯文(1367號他卷二P267-268) | 陳碩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李宇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張曉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唐定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劉宇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陳碩承:750元 李宇緹:750元 陳碩承108年9月18日警詢、檢察官訊問筆錄供稱1萬元公司讓我抽1500元的佣金,與李宇緹均分,每人獲利750元。(15932號偵卷一第287、371至372頁) 李宇緹108年11月21日警詢、檢察官訊問筆錄供稱本件詐欺金額1萬元,與陳碩承各獲利750元。(19952號偵卷第10、11、23頁) 劉宇青:5,950元[計算式:(10,000-000-000)×70%=5,950] 唐定國:2,550元[計算式:(10,000-000-000)×30%=2,550] |
| 宙○○(警卷四P856-870、108偵15932卷六P268-269、283、15932號偵卷七P371-400) | 陳碩承、李宇緹與唐定國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陳碩承、李宇緹以善緣人本公司之業務人員名義與宙○○聯繫,向宙○○訛稱有買家要購買其持有之殯葬產品,惟買家要求加購骨灰罐及生前契約,因宙○○表示款項不足,陳碩承表示願代墊不足部分,致宙○○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陳碩承及李宇緹。陳碩承與李宇緹於108年8月8日上午即帶同宙○○前往善緣人本公司與假扮買家之唐定國見面,再由唐定國向宙○○要求加購內膽始願意進行交易,因宙○○拒絕再加購,陳碩承等人即斷絕與宙○○之聯絡。 | 108年7月底至8月初某日14時至15時間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內交付7萬元。 | | 1.被告陳碩承供述 2.被告李宇緹供述 3.被告唐定國供述 4.證人宙○○結證 5.嘉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9年5月26日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5932號偵卷七P389(同警卷四P865) 6.扣案之善緣人本有限公司塔位編號登記表(犯罪事實二、三證物卷P321) 7.寶剛生命規劃有限公司108年7月23日滿意人生彩虹契約書(15932號偵卷七P385-387同警卷四P000-000) 0.源昌石藝禮藝社108年7月30日提貨單(15932號偵卷七P391上同警卷四P866上) 9.善緣人本有限公司李宇緹之名片(15932號偵卷七P391下同警卷四P866下) 10.108年聲監續字第341號通訊監察書及108年聲監續字第624、727號通訊監察書(院卷一P307-309、319-321、335-337) 陳碩承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被害人宙○○於108年6月20、21日、7月5、8、10、16、19、25、31日、8月7、8日之通訊監察譯文(15932號偵卷七P393-400同警卷四P000-000) 00.陳碩承與E○○111年4月24日簽立之和解書1紙(院卷五P45-46) 李宇緹與E○○111年4月24日簽立之和解書1紙(院卷五P19-20) | 陳碩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李宇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唐定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張曉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劉宇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陳碩承:3,745元(計算式:7,245-3,500=3,745) 李宇緹:3,745元(計算式:7,245-3,500=3,745) 陳碩承108年10月30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供稱佣金即為金額7萬元的23%再扣除10%的「安全基金」後交給我與李宇緹對分,其餘均上繳給公司。我獲利7,245元(15932號偵卷三第179頁);陳碩承業與宙○○達成和解並給付3,500元賠償金予宙○○(院卷五第45頁和解書)。 李宇緹108年11月21日警詢、檢察官訊問筆錄供稱不法利益7萬元的23%再扣除10%的「安全基金」後,與陳碩承對分,其餘均上繳給公司,二人各獲利7,245元(19952號偵卷第9、24頁);李宇緹業與宙○○達成和解並給付3,500元賠償金予宙○○(院卷五第19頁和解書)。 劉宇青:3萬8,857元[計算式:(70,000-7,245-7,245)×70%=38,857] 唐定國:1萬6,653元[計算式:(70,000-7,245-7,245)×30%=16,653] |
| 丁○○(警卷四P893-926、108偵15932卷六P271-272、287、15932號偵卷七P445-514) | ⑴陳碩承106年5月8日先以「全茂公司」業務人員名義與丁○○聯繫,向丁○○訛稱受「高雄港都網吸金案」委託,願以便宜價格出售「天都禪寺」之永久使用權狀,使丁○○陷於錯誤而購買10份,並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陳碩承。 | 106年5月15日15時至16時許在高雄市三民區輔仁路及中正一路口之大樓某辦公室交付2萬4,000元。 | | 1.被告陳碩承供述 2.證人丁○○結證 3.106年5月8日現金收款證明單(15932號偵卷七P487同警卷四P914) 統一發票(15932號偵卷七P485同警卷四P913) 天都禪寺106年5月15日永久使用權換狀憑證共10份(15932號偵卷七P463-482同警卷四P000-000) 0.全茂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陳碩承之名片(15932號偵卷七P483同警卷四P912) 5.陳碩承與丁○○111年4月19日簽立之和解書1紙(院卷五P47-48) | 陳碩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唐定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劉宇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陳碩承:已無所得 陳碩承108年10月30日警詢筆錄供稱領到2,400元再扣除10%的「安全基金」(即240元),實際獲利2,160元(15932號偵卷三第180頁);陳碩承業與丁○○達成和解並給付10,500元賠償金予丁○○(院卷五第47頁和解書及院卷七第25頁公務電話紀錄),足證陳碩承此部分犯行已未保有犯罪所得。 劉宇青:1萬5,288元[計算式:(24,000-2,160)×70%=15,288] 唐定國:6,552元[計算式:(24,000-2,160)×30%=6,552] |
| | ⑵沈淳淳與陳碩承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由陳碩承於108年6月間介紹丁○○認識沈淳淳,並表示沈淳淳會幫丁○○找買家。嗣由沈淳淳向丁○○訛稱有買家欲高價收購上開權證,惟買家要求加購生前契約搭配成套,使丁○○陷於錯誤,以每份13萬8000元之價格購買3份寶剛公司之生前契約,並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陳碩承,嗣沈淳淳再以與買家失聯為由取消交易,而丁○○也才發現陳碩承未將所有款項交付寶剛公司,而是辦理分期付款,每份生前契約僅支付數千元。 | 108年7月5日下午16時至17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號13樓之6「善緣人本有限公司」交付41萬4,000元。 | | 1.被告陳碩承供述 2.被告沈淳淳供述 3.證人丁○○結證 4.現金簽收單(15932號偵卷七P461同警卷四P901) 5.寶剛生命規劃有限公司108年7月23日滿意人生彩虹契約書共3份(15932號偵卷七P491-502同警卷四P000-000) 0.108年聲監續字第624及727號通訊監察書(院卷一P319-321、335-337) 陳碩承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被害人丁○○於108年7月5、15、16日之通訊監察譯文(15932號偵卷七P393-400同警卷四P925-926) 7.陳碩承與丁○○111年4月19日簽立之和解書1紙(院卷五P47-48) 沈淳淳與丁○○111年4月15日簽立之和解書1紙(院卷五P37-38) | 陳碩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沈淳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張曉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唐定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劉宇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陳碩承:6萬6,180元[計算式:(414,000×20%-414,000×20%×10%)-(10,500-2,160)=66,180] 沈淳淳:1萬0,500元(計算式:7,000×3-10,500=10,500) 陳碩承108年11月7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供稱佣金的計算是以被害人交的款項的20到23%計算,我個人是以20%計算,另外公司會再跟業務收佣金的10%作為安全基金(15932號偵卷三第415、418頁);陳碩承業與丁○○達成和解並給付10,500元賠償金予丁○○(院卷五第47頁和解書及院卷七第25頁公務電話紀錄)。 沈淳淳108年11月21日警詢、檢察官訊問筆錄供稱其獲利為1件抽7000元,吳享宴買3本生前契約,應該就是抽21,000元(1995號偵卷第168、193頁);沈淳淳業與丁○○達成和解並給付10,500元賠償金予丁○○(院卷五第37頁和解書及院卷七第25頁公務電話紀錄)。 劉宇青:22萬2,936元[計算式:(414,000-74,520-21,000)×70%=222,936] 唐定國:9萬5,544元[計算式:(414,000-74,520-21,000)×30%=95,544] |
| 戌○○(原名陳政煌)(警卷四P959-986、108偵15932卷六P313-314、319、15932號偵卷八P21-75) | ⑴李宇緹於106年9月間,以「全茂公司」業務人員名義與陳政煌接洽,並向其訛稱有買家願以每組42萬元購買其所有之殯葬產品(包含生前契約1本、骨灰罐1個及塔位1個),惟買家要求將骨灰罐升級為「和田翠玉」始得成交,致陳政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李宇緹,嗣李宇緹再以辦理太久,買家不要而取消交易。
| 106年9月15日中午時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麥當勞」交付6萬3,000元。
| | 1.被告李宇緹供述 2.證人陳政煌結證 3.李宇緹名片(全茂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4.慈雲寶塔股份有限公司82年12月29日塔位永久使權狀七份(權狀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偵卷八P55-68同警卷四P000-000) 0.106年9月16日收款單(15932號偵卷八P45上同警卷四P971上) 106年9月16日現金收款證明單(15932號偵卷八P39同警卷四P968) 6.被告李宇緹手寫之試算單(15932號偵卷八P47同警卷四P972) 7.全茂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李宇緹之名片(15932號偵卷八P51同警卷四P974) 8.李宇緹與戌○○111年3月10日簽立之和解書1紙(院卷五P21-22) | 李宇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唐定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劉宇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李宇緹:1,600元(計算式:63,000×20%-11,000=1,600) 李宇緹108年11月21日警詢、檢察官訊問筆錄供稱6萬3千元全部繳給公司,公司再發20%的獎金(12,600元)(19952號偵卷第11、25頁);李宇緹業與戌○○達成和解並給付11,000元賠償金予戌○○(院卷五第21頁和解書)。 劉宇青:3萬5,280元[計算式:(63,000-12,600)×70%=35,280] 唐定國:1萬5,120元[計算式:(63,000-12,600)×30%=15,120] |
| | ⑵陳碩承於107年9月間以「全茂公司」業務人員名義與陳政煌接洽,並向陳政煌訛稱有買家要捐贈,願以每組60萬元購買其殯葬產品(包含生前契約1本、骨灰罐1個及塔位1個),惟買家要求「生前契約須辦理信託」始得成交,致陳政煌陷於錯誤,以每本1萬5千元辦理信託2本生前契約,並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陳碩承,嗣陳碩承再以辦理太久,買家不要而取消交易。 | 107年9月18日下午在高雄市○○區○○○路000○0○000○0號之統一超商交付3萬元。 | | 1.被告陳碩承供述 2.證人陳政煌結證 3.107年7月18日收款單(15932號偵卷八P45下同警卷四971下) 4.寶剛生命規劃有限公司107年10月9日滿意人生彩虹契約書二份(編號:000000、000000)(00000號偵卷八P69-75同警卷四P983-986) 5.全茂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陳碩承之名片(15932號偵卷八P51同警卷四P974) 6.108年聲監續字第624號通訊監察書(院卷一P319-321) 陳碩承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被害人戌○○於108年5月30日、6月12日、7月4日之通訊監察譯文(15932號偵卷八P37-38同警卷四P967) 7.陳碩承與戌○○111年3月10日簽立之和解書1紙(院卷五P49-50) | 陳碩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張曉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唐定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劉宇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陳碩承:已無所得。 陳碩承108年10月30日警詢筆錄供稱向陳政煌收的3萬代辦生前契約信託,有拿到佣金4,500元再扣除10%的「安全基金」,實際獲利4,050元;陳碩承業與戌○○達成和解並給付5,000元賠償金予戌○○(院卷五第49頁和解書),足見陳碩承此部分犯行已未保有犯罪所得。 劉宇青:1萬8,165元[計算式:(30,000-4,050)×70%=18,165] 唐定國:7,785元[計算式:(30,000-4,050)×30%=7,785] |
| C○○(警卷五P0000-0000、108偵15932卷四P197-255、15932號偵卷八P297-347) | 陳碩承於104年間以「尊安通路事業有限公司」業務人員名義與C○○接洽,向C○○訛稱有買家願以1組(1個塔位加1份生前契約) 40餘萬元向其購買,惟買家要求C○○加購生前契約搭配成套,使C○○陷於錯誤,以每份6萬元購買生前契約4本,並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陳碩承,嗣陳碩承說被其他業者搶走生意,所以該筆交易失敗,並將2萬元訂金退還C○○。 | 104年間在高雄市鳳山區海洋路上之統一超商交付24萬元(嗣退還2萬元)。 | | 1.被告陳碩承供述 2.證人C○○結證 3.慈雲寶塔股份有限公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共四份(權狀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偵卷四P213-220同警卷五P0000-0000) 0.尊安通路事業有限公司陳碩承之名片(15932號偵卷四P247同警卷P1122右下) | 陳碩承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劉宇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陳碩承:已無所得。不法利益3萬9,600元[計算式:(220,000×20%-220,000×20%×10%)=39,600]調解成立,已實際賠償8期共4萬元(見本院卷五第91至92頁、卷七第53頁電話紀錄)。 陳碩承108年11月7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供稱佣金的計算是以被害人交的款項的20到23%計算,我個人是以20%計算,另外公司會再跟業務收佣金的10%作為安全基金。(15932號偵卷三第415、418頁) 劉宇青:12萬6,280元[計算式:(220,000-39,600)×70%=126,280] 唐定國:5萬4,120元[計算式:(220,000-39,600)×30%=54,120] |
| 己○○(警卷五P0000-0000、108偵15932卷六P371-372、375、15932號偵卷八P371-391) | 陳碩承於108年6月間,以善緣人本公司業務之名義與己○○聯繫,並向己○○訛稱有買家願以每組80幾萬元購買其殯葬產品(1個塔位、1個牌位加1份生前契約),惟買家要求加購2本生前契約,合計約23萬元,己○○表示款項不足,陳碩承訛稱買家支付10萬元訂金,其願代墊6萬5000元等語,致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陳碩承,嗣陳碩承再要求己○○加購骨灰罐未果,即藉故搪塞。 | 108年6月18日於高雄市鳳山區中山西路全家便利商店交付6萬5,000元。 | | 1.被告陳碩承供述 2.證人己○○結證 3.扣案之善緣人本有限公司塔位編號登記表(犯罪事實二、三證物卷P327) 4.扣案之108年6月18日現金簽收單(犯罪事實二、三證物卷P283) 5.扣案之108年6月18日簽收條(警卷五P1144) 6.108年聲監續字第624號通訊監察書(院卷一P319-321) 陳碩承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被害人己○○於108年5月29日、6月4、11、18日、7月10、15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警卷五P0000-0000) 0.陳碩承與己○○111年5月3日簽立之和解書1紙(院卷五P138-13~138-14) | 陳碩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張曉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唐定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劉宇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陳碩承:3,455元(計算式:13,455-10,000=3,455) 陳碩承108年10月30日警詢筆錄供稱獲利抽成23%再扣除10%的「安全基金」,實際獲利13,455元(15932偵卷三第182頁);陳碩承業與己○○達成和解並給付10,000元賠償金予己○○(院卷五第138-13頁和解書)。 劉宇青:3萬6,081元[計算式:(65,000-13,455)×70%=36,081.5] 唐定國:1萬5,463元[計算式:(65,000-13,455)×30%=15,463.5] |
| 辛○○(警卷四P000-0000、15932號偵卷八P93-111) | 沈淳淳於108年5月底、6月初,以善緣人本公司業務之名義與辛○○聯繫,並向辛○○佯稱有買家欲收購其所有之塔位及骨灰罐等殯葬產品;惟買方要求「骨灰罐加刻經文」始得進行交易,致辛○○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沈淳淳,嗣沈淳淳再以骨灰罐破損為由取消交易。經辛○○多次索討,沈淳淳遂於同年8月13日退還6萬元。 | 108年6月底至7月初之間某日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辛○○住處交付12萬元。 | | 1.被告沈淳淳供述 2.證人辛○○警詢 3.終止合約書(15932號偵卷八P107同警卷四P1002) 4.108年聲監字第488號通訊監察書(院卷一P331-335) 陳嘉侑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沈淳淳於108年8月6、7、13日討論向被害人辛○○行騙之通訊監察譯文(15932號偵卷八P109-111同警卷四P0000-0000) 0.沈淳淳與辛○○111年8月11日簽立之和解書1紙(院卷P138-11~138-12) | 沈淳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張曉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唐定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劉宇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沈淳淳:2,000元(計算式:7,000-5,000=2,000) 沈淳淳108年11月21日警詢、檢察官訊問筆錄供稱本件因為有退費1組,我應該只有抽到1件的佣金,就是7000元(19952號偵卷第170頁、第197頁);沈淳淳業與辛○○達成和解並給付5,000元賠償金予辛○○(院卷五第138-11頁和解書及院卷七第31頁公務電話紀錄)。 劉宇青:3萬7,100元[計算式:(60,000-7,000)×70%=37,100] 唐定國:1萬5,900元[計算式:(60,000-7,000)×30%=15,900] |
| 子○○(警卷五P0000-0000、108偵15932卷六P404-405、413、15932號偵卷八P503-541) | 李宇緹與黃喬洺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106年3月22日以全茂公司業務名義與子○○接洽,共同向子○○佯稱有買方欲購買子○○之殯葬產品,且帶子○○與2名男子見面,該2名男子表示買方要求「骨灰罐刻經文」始得進行交易,並交付訂金4萬元予子○○,致子○○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之刻4個骨灰罐經文費用予李宇緹、黃喬洺,嗣李宇緹等人再以買家表示骨灰罐有破損為由取消交易。 | 106年3月22日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高雄第一殯儀館附近交付32萬元。 | | 1.被告李宇緹供述 2.被告黃喬洺供述 3.證人子○○結證 4.107年3月20日委託書(15932號偵卷八P531同警卷五P1210) 5.106年3月22日收款單(15932號偵卷八P537同警卷五P1213) 6.全茂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黃喬洺及李宇緹之名片(15932號偵卷八P539(同警卷五P1214) | 李宇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喬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唐定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劉宇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李宇緹:1萬3,200元(計算式:320,000×15%-320,000×15%×10%=43,200)。應扣除實際賠償之3萬元(見本院卷五第103至104頁調解筆錄及卷七第55頁電話紀錄)。 黃喬洺:已無所得。2萬8,000元(計算式:7,000×4=28,000)。調解成立,實際賠償3萬元(見本院卷五第103至104頁調解筆錄及卷七第55頁電話紀錄)。 假扮買家之不詳男子2名:共1萬6,000元(計算式:320,000×5%=16,000) 李宇緹108年11月21日警詢筆錄供稱每個業務領取獎金的%數不同,我的部份是總金額20%為獎金,再從20%的獎金內扣除10%的安全基金繳回公司(19952號偵卷第33頁)。 黃喬洺108年11月21日警詢筆錄供稱其為兼職人員,生前契約及骨灰罐部分1份賺取佣金7,000元(19552號偵卷第110、113頁)、同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供稱子○○的我賺28,000元(19952號偵卷第85、87頁)。 陳碩承108年11月7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供稱如果有找假買家來騙被害人,按照公司的規例是要將我們所領到的20%的佣金當中,撥5%提供後假買家當報酬。(15932號偵卷三第416、419頁) 劉宇青:16萬2,960元[計算式:(320,000-43,200-28,000-16,000)×70%=162,960] 唐定國:6萬9,840元[計算式:(320,000-43,200-28,000-16,000)×30%=69,840] |
| 壬○○(警卷五P0000-0000、108偵15932卷六P409、419、15932號偵卷八P453-501) | 陳碩承於105年4月間,以全茂公司業務之名義與壬○○聯繫,並向壬○○訛稱有買家願以132萬元購買壬○○之殯葬產品,再由一男一女假扮買家與壬○○見面以取信壬○○,並向壬○○表示要先繳交簽約金8萬元始得進行交易,致壬○○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提領並交付右列金額予陳碩承,嗣陳碩承因不明原因再將該款項交還予壬○○。 | 105年4月25日下午17時許在高雄市全茂公司附近郵局提領並交付8萬元。 | | 1.被告陳碩承供述 2.證人壬○○結證 3.扣案之嘉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1年1月15日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共四份(編號:A000000-A000000)(00000號偵卷八P495-501同警卷五P0000-0000) 0.扣案之全茂國際事業有限公司105年4月14日塔位編號登記表(15932號偵卷八P489同警卷五P1189) 5.扣案之105年4月25日代刻印章【印章、身分證影本授權使用】同意書(15932號偵卷八P491同警卷五P1190) 6.扣案之105年4月25日簽收條(15932號偵卷六P621同警卷五P1191) 7.陳碩承與壬○○111年12月13日達成調解之筆錄(院卷五P243) | 陳碩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劉宇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無 陳碩承因不明原因將本件詐欺款項8萬元交還予壬○○,故本件無犯罪所得。 |
| I○○(警卷六P0000-0000、108偵15932卷六P373、379、15932號偵卷九P567-589) | 105年4-5月間,沈淳淳以全茂公司業務人員之名義與I○○接洽,並向I○○訛稱有買家購買其殯葬產品,再約I○○於105年6月17日在高雄市鼓山區全茂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見面,表示買家要求加購2套專利鈦金內膽始得進行交易,致I○○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沈淳淳,嗣沈淳淳以沒有買家為由推託。 | 105年6月20日在臺南市永康區中正南路某統一超商外交付6萬元。 | | 1.被告沈淳淳供述 2.證人I○○結證 3.慈雲寶塔股份有限公司89年11月15日塔位永久使用權狀(權狀號碼:000000)(00000號偵卷九P585) 4.105年6月17日委託書(15932號偵卷九P583同警卷六P1397) 5.沈淳淳與I○○111年12月13日達成調解之筆錄(院卷五P223-224) | 沈淳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劉宇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沈淳淳:5,000元(計算式:14,000-9,000=5,000) 沈淳淳108年11月21日警詢、檢察官訊問筆錄供稱其為兼職人員,售出一項殯葬產品只能獲得7,000元之佣金(19952號偵卷第163、181頁、207頁),111年8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證稱因為是兼職,所以辦一個客戶,一樣商品是抽7,000元(院卷五第322頁),本件I○○係購買2套內膽,沈淳淳應獲得14,000元佣金;沈淳淳業與I○○達成和解並給付9,000元賠償金予I○○(院卷五第223頁調解筆錄及院卷七第33頁公務電話紀錄、第43頁轉帳明細)。 劉宇青:4萬6,000元[計算式:(60,000-14,000=46,000] |
| | 李宇緹與黃喬洺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107年1月間以全茂公司業務名義與癸○○接洽,共同向其佯稱有買方欲購買被害人之塔位,且帶癸○○與買家見面,該名買家要求要加購生前契約、骨灰罐及內膽始得進行交易,致癸○○陷於錯誤,乃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之1份生前契約費用、2個內膽費用及2個骨灰罐費用予李宇緹和黃喬洺,嗣李宇緹等人再藉故取消交易。 | 107年1月23日下午18時30分許在址設臺南市安平區郡平路與平豐路之統一超商交付10萬5,000元、9萬6,000元、9萬元,合計29萬1,000元。 | | 1.被告李宇緹供述 2.被告黃喬洺供述 3.證人癸○○警詢 4.慈雲寶塔股份有限公司88年11月5日塔位永久使用權狀2紙(警卷六P0000-0000) 0.107年1月23日委託書(警卷六P1594) 107年1月23日收款單(警卷六P1596) 6.107年1月26日緣吉祥生前契約(編號:000000)(警卷六P0000-0000) 107年3月6日緣吉祥生前契約(編號:000000)(警卷六P0000-0000) 0.專利帝寶皇居鈦金琉璃內膽產品保證卡(警卷六P1590) 8.107年6月19日骨灰罐提領單(編號:D000513)(警卷六P1591) 9.玉石工坊倉庫保管單(編號:AD00489)(警卷六P1592) 10.全茂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李宇緹之名片(警卷六P1593) 11.李宇緹與癸○○111年3月20日簽立之和解書1紙(院卷五P23-24) 黃喬洺與癸○○111年3月20日簽立之和解書1紙(院卷五P11-12) | 李宇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喬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唐定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劉宇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李宇緹:2萬4,285元[計算式:(291,000×15%-291,000×15%×10%)-15,000=24,285] 黃喬洺:2萬元[計算式:(7,000×5-15,000=20,000] 假扮買家之不詳之人:1萬4,550元(計算式:291,000×5%=14,550) 李宇緹108年11月21日警詢筆錄供稱每個業務領取獎金的%數不同,我的部分是總金額的20%為獎金,再從20%的獎金內扣除安全基金繳回公司(19952號偵卷第33頁);李宇緹業與癸○○達成和解並給付15,000元賠償金予癸○○(院卷五第23頁和解書)。 黃喬洺108年11月21日警詢筆錄供稱其為兼職人員,生前契約及骨灰罐部分1份賺取佣金7,000元(19552號偵卷第110、113頁);黃喬洺業與癸○○達成和解並給付15,000元賠償金予癸○○(院卷五第11頁和解書)。陳碩承108年11月7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供稱如果有找假買家來騙被害人,按照公司的規例是要將我們所領到的20%的佣金當中,撥5%提供後假買家當報酬。(15932號偵卷三第416、419頁)。 劉宇青:14萬1,515元[計算式:291,000-39,285-35,000-14,550)×70%=141,515.5] 唐定國:6萬0,649元[計算式:291,000-39,285-35,000-14,550)×30%=60,64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