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671號
抗 告 人
即受刑人 高旻駿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48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已確定之裁定,不得抗告。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對抗告人即受刑人高旻駿所為112年度聲字第1481號裁定,經受刑人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2年度抗字第671號裁定抗告駁回,嗣受刑人提起再抗告,復經最高法院於113年1月10日以112年度台抗字第1930號裁定駁回受刑人之再抗告確定,有上述本院及最高法院裁定在卷可憑。是受刑人於本院再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481號裁定提起抗告,顯係就已確定之定應執行刑案件再行抗告,其抗告顯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凌昇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