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121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俊雄
選任辯護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被 告 張翠娟
選任辯護人 陳惠菊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322號、第1385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345號、111年度偵字第1189號、第18078號、第18082號、第18083號;追加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2890號、第13347號、第1335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王俊雄、張翠娟係夫妻,自民國92年起,共同經營址設臺南市○○區○○里○○000○0號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仙宗公司),為國內老牌鋼鐵伸線專業廠商,由王俊雄擔任董事長、張翠娟擔任財務部副總經理、渠等之子王子維(另為不起訴處分)自110年2月間始擔任董事長特別助理,洪振家(另為不起訴處分)則為業務部副總經理,仙宗公司以經營鋼線鋼纜、螺絲、螺帽、螺絲釘、鉚釘等製品製造、買賣、鋼材二次加工為業。王俊雄、張翠娟明知仙宗公司自103年間起,因擴大廠房二廠、三廠及購買設備等因素,陸續向民間友人借貸數億元,導致仙宗公司財務吃緊。仙宗公司因採取分次交付採購契約(即雙方簽立預計購買物品數量、價金契約,買方須簽立支票,此可避免買方事後棄單,惟賣方需承擔原物料價格波動風險),自109年初起,因新冠肺炎漫延擴散全球,造成國際原物料供給不穩定、價格上揚,導致仙宗公司營運大幅虧損,迄110年4月間,仙宗公司、王俊雄、張翠娟在外積欠金額累積達新臺幣(下同)10億元以上。王俊雄、張翠娟明知上情,竟隱瞞仙宗公司在外積欠鉅額債務、已無足夠履約能力等情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聯絡,以原物料價格即將上漲為由,向客戶招攬訂購大量螺絲材料盤元,並預收價金,或大量招攬盤元、線材加工,以此方式詐取財物,而為附表一號1至11所示之不法犯行等情,另被告王俊雄復為附表一編號12至14所示方式詐欺犯行,因認被告2人就附表一編號1至11,及被告王俊雄就附表一編號12至14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且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法院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63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判例意旨參照)。
參、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2人涉有上開詐欺取財犯行,係以:①被告2人於警詢、偵查中供述;②附表四所示檢察官出證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等為其論據。
肆、訊據被告王俊雄固坦承其擔任仙宗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張翠娟坦承擔任仙宗公司之財務部副總經理,仙宗公司自103年間起,因擴大廠房二廠、三廠及購買設備等因素,陸續向民間友人借貸數億元,仙宗公司因採取分次交付採購契約,自109年初起,因新冠肺炎漫延擴散全球,造成國際原物料供給不穩定、價格上揚,導致仙宗公司營運大幅虧損,迄110年4月間,仙宗公司、王俊雄、張翠娟在外積欠金額累積達10億元以上,仙宗公司於109、110年間曾以不實之信用狀向銀行詐貸。仙宗公司先後與前揭告訴人、被害人等有如起訴書、追加起訴書所載的交易,嗣未能履行前揭債務,仙宗公司於110年9月16日倒閉等事實,惟均否認有何詐欺犯行。
一、被告王俊雄辯稱:仙宗公司經營超過20年,為國內最大之線材抽線廠,20年來履約沒問題,疫情前斥資數億元擴大營業,仙宗公司負債是因為擴建廠房需要資金,借款來買設備及建廠用,再加上遇到疫情,物料上漲好幾倍,各行各業面臨缺料缺工、交易量急速減縮,履約能力受重大影響,因而需積極拓展業務,甚至積極籌措資金,以持續經營。不能因面臨疫情的特殊情況,導致負債急遽增加、109年開始交貨遲延及向銀行詐貸,就當然認為已喪失履約能力。而110年9月3日因鉑川有限公司(下稱鉑川公司)將仙宗公司之保證支票提示,造成跳票,銀行因此抽銀根,公司無法再經營下去,110年9月15日以後,股東不讓被告王俊雄進去公司,本案都是業務他們固定的正常交易,沒有突出量很多。當時仙宗公司的產能都固定這樣,仙宗是五金類產量最大的,沒有詐欺的意思。
二、被告張翠娟辯稱:被告張翠娟負責仙宗公司之財務,實際上無參招攬業務或進出貨,不可能有施用詐術之情事。張翠娟有接觸的是臺灣工銀租賃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工銀公司)之融資借貸,因每個銀行都會給廠商一個銀行的額度,額度的借款會顯示於聯徵資料,本件向銀行借多少LC的額度對臺灣工銀公司來說會降低信用,意思就是欠更多錢,臺灣工銀公司查資料時知道仙宗公司欠哪間銀行錢、仙宗公司用LC向哪家銀行借多少錢,也會做聯徵資料,有關振任公司的假LC部分並不會影響臺灣工銀公司對仙宗公司的放款,被告張翠娟並無詐騙之意圖等語。
伍、經查:
一、公訴意旨所載之客觀事實,為被告2人所不爭執,並有附表四證據欄所示之供述、非供述證據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二、被告2人並無詐欺犯行:
㈠金美多實業有限公司( 下稱金美多公司):
⒈告訴人即金美多公司實際負責人徐國泰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不認識被告2人,買賣都是經過他們的業務,到我們公司兜售盤元。他們的業務洪振家於110年4月22日說有一批印度的盤元、價錢是多少,看我有沒有興趣,我會去評估未來的市場需求或要不要備庫存,那時候我有跟他講,因為他們過去交貨的時間都很長、拖的很久,109年開始因為整個供應鏈斷鏈,所以整個交期都變的很不穩定,也會變很長,又加上國外的需求,在109年、110年台灣的螺絲業生意非常好,所以大家貨都交不出來,在109年疫情開始,需求整個爆增後,我們有時候等原料要等到二個半月至三個月,這是外面整個塞單的情形,所以那時候我們有跟他說,你們的交期過去不是很好,如果跟我賣這個,那一個月要負責40到50噸盤元給我,簽合約後他從110年7月1日開始每個月要交40~50頓線材給我,但到他們倒閉都沒有交。金美多公司跟仙宗公司交易差不多有8年左右。之前訂的都有交完,就剩下這兩筆,我們只有催舊單,因為新單還沒有排,或是排了還沒有交。(提示110年度偵字第22345號卷二第189頁)仙宗公司針對你們公司的銷退貨明細表的內容,從1月份記載到9月份,你有無辦法辨識數量、內容是否正確?)這應該是正確的。(110年陸續交貨一直到9月7日總共交了8,636公斤代工線材,是否正確?)這應該是正確的。(7月份他們有出貨只是出舊單?)是。(他們要等舊單出完才可以出新單嗎?)舊單就交不完,新單怎麼可能做等語(原審易卷三第35~60頁)。另證人即金美多公司告訴人代理人黃紹文於警詢時供稱:因仙宗公司之業務洪振家出面向金美多公司招攬及代工業務,所訂購如附表編號1之盤元,仙宗公司要出貨時,會請他門代工抽線,但尚有部分未出貨等語(偵二卷第69~70頁)。則依證人徐國泰、黃紹文上開指述,告訴人金美多公司與仙宗公司已有8年之交易往來,且之前交易均有正常交貨,可知仙宗公司確實係以生產銷售盤元、線材等產品為業,且有正常營運生產。
⒉另佐以證人即案發時鉑川公司財務長陳音宏於112年2月20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另案(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下稱另案)審理時證述:我負責鉑川公司、道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道寬公司)之財務部分,與仙宗公司之業務則是董事長陳智元去接洽。110年8月16日鉑川公司向仙宗公司購買成品線未按期於8月底交貨,110年9月3日公司將2張保證票提示後,仙宗公司就跳票了。依據董事長之前的說法,應該就是因為當時貨塞港,所以沒有按時出貨等語(原審易卷二第114~117、119、128頁)。證人即鉑川公司、道寬公司、鍛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鍛創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陳智元於112年2月20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另案審理時證述:王俊雄有說過他(盤元)領不出來。那段時間貨到碼頭時會卡很久,應該是碼頭作業關係,那時候是疫情期間等語(原審易卷二第166頁),亦與證人徐國泰上開證述自109年疫情開始後整個供應鏈斷鏈、塞單等情相符,則因天災造成貨物塞港,盤元遲延取得等情,顯非屬於可歸責於仙宗公司之事由甚明。
⒊依被告王俊雄所提出110年1月1日到110年9月7日仙宗公司與金美多公司之銷退貨明細表,可知仙宗公司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9月7日止,出貨予金美多公司之出貨金額(含稅)達12,438,706元,寄庫盤元405,494公斤(偵八卷第189~191頁),此經證人徐國泰確認無誤如前述,可知仙宗公司自110年1月至9月7日仍有陸續出貨予金美多公司,而有持續生產營運之實。
⒋仙宗公司與金美多公司所簽立末2筆印度盤元買賣合約書之合約日期為110年4月22日、同年5月5日,數量分別為200噸、200噸,出貨日期分別為同年6月10日起、同年7月起陸續出貨,亦有上開買賣合約書影本在卷可查(偵七卷第91~93頁)。而仙宗公司自110年1月4日至9月14日之間自國外進口盤元材料至少1億6704萬6585元(含中國、印度、俄羅斯等地),有被告王俊雄所提出之仙宗公司進口報單12紙可佐(原審易卷一第111~122頁)。另關於印度盤元部分,證人即鉑川公司、道寬公司、鍛創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陳智元於112年2月20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另案審理時證稱:110年8月當時有向業界打聽仙宗公司110年9月份有一批印度盤元4000噸要進來,雖與鉑川公司無關,但因仙宗公司陸續進口盤元,是有履約能力,遂於110年8月16日以鉑川公司名義向仙宗公司訂購由盤元加工成線材之買賣合約書等語(原審易卷二第149~151頁)。佐以證人即積德佳公司負責人莊明湖於警詢證稱:我公司於110年7月2日、8日分別向印度進口盤元約5933公噸,其中原本要送給仙宗公司2194件共4388公噸,於110年9月5日到高雄港,展祥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祥貨運公司)已經運走1872件、3858.85噸盤元,因為仙宗公司跳票,剩下的我於110年9月14日要求攔截等語(警三卷第21~25、32、33頁),且仙宗公司確於110年7月13日與積德佳商業有限公司(下稱積德佳公司)簽訂銷售契約自110年8、9月間購買進口印度盤元,購入價格為(未稅)每公噸23960元、25000元等情,亦有附表四編號之銷售合約書影本、積德佳公司110年9月5日起至同年月14日止總計1872件、3858.85噸盤元之之收貨單、遠東公司公證磅單、進出口貨物運送秤量紀錄單影本在卷可查(偵十卷第37~289頁),足認仙宗公司於110年9月15日之前確有陸續購入外國盤元及印度盤元無疑。
⒌又觀諸金美多公司所提出與仙宗公司交易之統計表及交易明細表(原審院卷三第179~185頁)可知渠等交易盤元價格單價波動大,於109年9月、11月、12月訂購之1022材質盤元依序為每公斤(1000公斤為1公噸)17.3元、18.5元、21.3元,於110年1月訂購1022材質盤元為每公23元(原審院卷三第185頁,以上金美多公司均以仙宗公司為抽線廠,且均皆已履行完畢),又金美多公司於110年4、5月間向仙宗公司購入之印度盤元(1022JSW)價格亦已分別上漲為每公噸24200元、24500元(未稅,含稅價為25410元、25720元),則110年4、5月仙宗公司賣出之盤元價格已逐漸拉高,自不能因印度盤元價格之波動大幅上漲,仙宗公司後期盤元進口價格高於110年4、5月間之販售價格,即認仙宗公司於110年4、5月間有何故意以低價詐騙金美多公司。況參諸仙宗公司於110年7月13日透過積德佳公司所購入進口印度盤元仍為(未稅)每公噸23960元、25000元等情,且金美多公司購買盤元均由仙宗公司代工抽線,如上所述,顯見仙宗公司販賣金美多公司盤元另可再賺取抽線之代工費,故難遽認仙宗公司於110年4、5月販賣予金美多公司之盤元價格低於公司購入成本或經營成本。
⒍證人洪振家於警詢中陳稱:金美多公司主要是我承辦,我當時簽約時公司都是正常營運中,到110年9月16日倒閉前都營運正常,沒有要倒閉的跡象等語(偵2卷第62~63頁)。則仙宗公司於110年9月15日之前既正常營運中,且由洪振家與金美多公司於110年4、5月接洽本案印度盤元購買業務,難認被告2人有何對金美多公司施用詐術行為。
⒎另仙宗公司至遲自108年1月間起即有要求交易之廠商交付之支票不要「禁止背書轉讓」(勿禁背)等情,此觀諸仙宗公司與鉑川公司、道寬公司、鍛創公司之成品線買賣合約書在卷甚明(偵十三卷第129~159頁、原審易卷三第577~579頁),且證人洪振家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另案審理時證述:就我97年至仙宗公司任職開始,大部分客戶購買線材時,需要先支付貨款,被告2人並告知開立支票無「禁止背書轉讓」,比較好運用,這樣交代已經有幾年時間等語(原審易卷二第66頁),而支票無「禁止背書轉讓」,確實可立即周轉使用,更具彈性,仙宗公司收受金美多公司無禁止背書轉讓之付款支票,進而轉出使用,顯為交易之常態,則被告2人將金美多公司付款之支票為周轉使用,難認有詐欺犯行。
㈡頂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頂祺公司):
⒈證人即頂祺公司總經理陳泳翰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沒有實際接觸過被告2人,頂祺公司與仙宗公司交易約有十幾年,交易模式有兩種,一種是委託他們做抽線,我們會將盤元送去仙宗,發代工請他們將盤元抽成成品線;另外一種是做熱處理,螺絲已打頭碾牙都成形好了,我會將成形的螺絲裝到桶子內送至仙宗公司做熱處理。188,506公斤是已從中鋼將盤元載去仙宗公司放,他會慢慢出給我,扣除後的餘量174,179公斤,就是還沒有交給我的。某天某一合作廠商跟我們說:仙宗公司外面有很多車在搬東西、聽說老闆不見,我們當天開車去看什麼狀況,過去時警方已到場,不讓我們進去。直至某天欣興(音譯)公司在執行假扣押,只有這次有進去仙宗。我們去的時候盤元只剩下進口料,沒有我們的盤元。螺絲都放在桶子裡,桶子外面會寫廠商的名字,我們商標是一隻大象圖案,我當天點有50幾桶,一週後換我們執行假扣押,進去時桶子全部都不見了。某天法拍時我們過去點,但又不足52桶,剩下的也不知道被載去哪裡。(一開始有看到52桶?)是。(52桶符合仙宗公司尚未送回去的22,048公斤螺絲數量?)不一定,要細點才會知道。(仙宗公司是處於被動的地位接受你們的下單?)是。如果順利一直出的話,17萬公斤的盤元約一個月就銷完了。17噸是多次累積的量。(合作產能的前、後期是否差不多?)一直以來都不會差太多。以幫我們做抽線的廠商來說,他們都是佔10%左右。(52桶螺絲部分,最後你們拿回幾桶?)在欣興(音譯)公司那邊有找到30幾桶,那些有拿回來。(拿回來的是熱處理前還是熱處理後?)都有。(盤元的不見,是他們把它送走,還是被別的債權人搬走?)無法確認等語(原審易卷三第241~257頁)。則依證人陳泳翰上開證述,足見頂祺公司與仙宗公司已有10多年之交易往來,且均由頂祺公司主動委託仙宗公司代工、做熱處理,在本案前之交易均正常交貨,仙宗公司確實係以代工生產線材、熱處理螺絲等為業,並有正常營運生產,陳泳翰於110年9月16日後至仙宗公司查看時,其中屬於頂祺公司之52桶熱處理螺絲部分,仍在廠區內,嗣後更有自其他債權人處取回前開在仙宗公司遭拿走之30幾桶螺絲。
⒉證人洪振家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審理時證稱:110年9月16日前公司運作正常,陸續出貨正常。(提示證人洪振家110年12月7日調查局筆錄第10頁,你於調詢稱:「(問:仙宗公司倒閉前,廠內現有盤元、線材載運至何處?)仙宗公司於9月16日因為有債務人到公司圍場,所以警方到場管制後,公司就沒有再正常營運,之後公司員工有成立自救會,並就公司現有資產進行清點,依據扣押物編號7-9『仙宗公司員工自救會清點公司資產』,9月27日前清點的盤元、線材有1,029噸的庫存」,在9月27日時,仙宗公司確實還有這些庫存在廠房嗎?)我有拿到報表,但並非我親自清點。當時留守的員工,生管跟倉管的人員陳勃全跟林群唯。(9月16日債權人來圍場那天,一早有無很多債權人來公司把原料載走?)他們有去載原料。(9月16日前你是否有自行通知、聯絡廠商在9月16日來載貨,以減少他們的損失?有無此事?)客戶都有來電關心,所以我有告知客戶。(所以9月16日一大早確實有客戶來載貨之情形?)是等語(原審易卷二第45、57、61、62頁),足認於110年9月16日之前,仙宗公司均有正常營運及出貨,嗣因傳出仙宗公司倒閉情事,仙宗公司之客戶遂於110年9月16日自廠區內取走盤元、線材等情無疑。
⒊關於110年9月16日確實有廠商至仙宗公司載貨之事,核與證人即蓉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蓉耀公司)之代表人劉正森於原審審理中之證述:(仙宗公司在9月15日、16日發生倒閉的狀況,你在當時有無到現場準備載貨?)有,我有到現場,因為在9月15日下午,我們就有聽到風聲,仙宗公司出狀況了,當下我直接打給洪副總,他只丟了一句說「仙宗公司要倒了,你們明天趕快派車,看你們的盤元能載多少」,所以我們隔天早上去到現場要去把我們的盤元拉回來,但到現場已經完全看不到中龍的盤元在裡面,都只剩下一些進口料盤元在他們廠區裡面等語(原審1332號卷三第69頁)相符。
⒋從而,仙宗公司於110年9月16日之前均有正常營運及出貨,然客戶或債權人於110年9月16日至仙宗公司載走貨物之情形,並非被告2人所能預料及控制,自不能以仙宗公司嗣後未能履行契約,逕認被告2人有詐欺行為。
㈢鉑川公司、道寬公司、鍛創公司:
⒈證人即鉑川公司、道寬公司、鍛創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陳智元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08年開始與仙宗公司有業務往來。(3600萬元的票據交換是什麼樣情形?)我們請仙宗公司開保證票。我們向仙宗公司訂貨時,他們會要訂金,我們就會開支票給他。3600萬元的支票為訂金。這些支票是我們互相保證,不是我們的貨款。應該是從109年開始。這些交易並非交易內容本身,它只不過是我們交貨的保證金,19張支票即19個交貨期,他們會先把支票放進去(提示),他放進去,我們也放進去(提示),就不用再互相退還支票,等於是2個相抵。(以這種模式來講,從109年至110年9月仙宗公司倒閉前,你們用這種模式交易已經持續1年以上?)對。(109年一整年你們對仙宗公司的交易額為多少?)實際金額不曉得,但應該有上億等語(原審易卷三第337~339、343~346、351頁)。依證人陳智元上開證述,其所經營之鉑川公司、道寬公司、鍛創公司自108年間即與仙宗公司有交易,109年交易額有上億元,雙方自109年間即有對開支票交換之情事,顯見仙宗公司以此方式兌現之支票數額已有上億元,本案仙宗公司未兌現之支票共計3,600萬元,占全部支票之比例未及三成。
⒉而依證人陳智元證述109年開始以對開保證票方式進行交易,且附表所示共計3600萬元的支票為交易訂金之保證票等語,亦與起訴意旨所指因仙宗公司急需資金周轉,嗣後願以較市價便宜之價格出售盤元等產品予鉑川公司等三家公司等語,由王俊雄、張翠娟以仙宗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19張支票,向陳智元交換以鉑川公司、道寬公司、鍛創公司名義簽發之相同金額支票等情不符,自難認被告2人有何起訴意旨所指向鉑川公司、道寬公司、鍛創公司負責人陳智元詐取借款即對開如附表三所示支票之犯行。
⒊參諸卷附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所載(偵二卷第147頁),仙宗公司使用票據之情況,係於110年9月3日有註記情形,於110年9月13日始發生拒絕往來,於此之前,均能如期兌現支票之款項。另被告王俊雄之支票係於110年9月16日遭拒絕往來,被告張翠娟之支票係於110年9月13日遭拒絕往來,亦有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2份在卷可參(偵一卷第129、131頁)。上開110年9月3日註記情形,證人即鉑川公司財務長陳音宏於另案橋頭地院審理時證稱:110年9月3日前就託收2100萬元之支票2張就跳票了。(既然9月3日因為你們提示保證票,仙宗公司跳票了,為何9月7日陳智元又賣盤元給仙宗公司?)陳智元跟王俊雄的私交是蠻好的,那時候資金不夠要跳票時,其實他有跟我們董事長聯絡,我們也有調錢給他,但因為我們手頭現金沒那麼多,所以沒有辦法協助他度過難關。(9月3日你們是否有籌800萬借給仙宗公司掛那張票?)我記得有,但金額不記得。(提示110年9月7日說明書)鉑川公司於110年9月7日開了一張說明書,是如何而來?)這是仙宗公司跳票之後,王俊雄有跟我們董事長聯繫,我們其實也不希望他跳票被銀行抽銀根,所以我們董事長就說幫他寫一張類似不是他的問題跳票,主要就是讓仙宗公司給銀行,讓銀行不要抽仙宗公司的銀根,是董事長叫我們打的等語(原審易卷三第125至129頁),此有鉑川公司出具之說明書記載:「本公司收取仙宗公司之2張支票,第一銀行:票號NA0000000,金額2100萬元整、彰化銀行:票號NN0000000,金額2100萬元整,原為付款之質押票,待仙宗公司開立信用狀予本公司後,將還回仙宗公司。但因本公司財務人員疏忽,誤將質押票託收,致產生本次仙宗公司存款餘額不足之情形。」,以及前揭仙宗公司開立之2100萬元支票影本2紙、銀行收取存戶繳交支票存款戶存款不足退票「清償贖回」註記手續費單據影本2紙(偵十三卷第165~175頁),贖回日期分別為110年9月6日及9月7日。由上可知,仙宗公司於110年9月3日退票後,積極與鉑川公司協調,並贖回該2100萬元支票2紙,此由鉑川公司提告之票據不包含該2100萬元支票2紙即明。
⒋鉑川公司另於110年9月3日匯款800萬元給仙宗公司,仙宗公司則於110年9月6日將800萬元全額匯還給鉑川公司之事實,有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臺幣付款交易證明單可證(偵八卷第147~149頁),若被告2人意欲詐欺鉑川公司,何需返還鉑川公司所匯入800萬元?況鉑川公司實際負責人陳智元於其公司財務提示上開票據遭註記後,如認鉑川公司係受詐欺,豈會仍指示匯款800萬元與仙宗公司協助渡過難關?益徵陳智元證述與仙宗公司間為民事債務不履行之事,而有協助仙宗公司繼續經營之舉甚明。
⒌依仙宗公司所申請經濟部中小企業融資診斷服務申請表、資格認定申請書及報告書等資料(偵七卷第198~257頁),可知仙宗公司為傳統鋼釘製造廠,於92年核准設立,並已跨足製造線材及成品,於109年8月11日取得「連續式線材處理設備」新型專利(附專利證書)、110年6月11日取得「用於形成螺絲的鋼線的處理方法」發明專利(附專利證書),均屬於改善、優化產品製程之作為,顯見仙宗公司迄至110年6月間仍有為公司永續經營而持續改良其產品製程無疑。
⒍綜上所述,仙宗公司與陳智元經營之鉑川公司、道寬公司、鍛創公司間互相對開支票,早在109年間即開始,直至110年9月13日仙宗公司拒絶往來始未兌現,故被告王俊雄於110年9月13日之前開立支票當時,仙宗公司之財務狀況雖然不佳,惟其仍盡力兌現票款,維持票據信用,本案後並向經濟部中小企業申請融資,希望與債權銀行協議相關本金攤還事宜,維持繼續營運等情(經濟部中小企業處110年度中小企業營運與融資協處計畫診斷報告書),堪認被告2人迄至110年9月13日前,仍有繼續經營仙宗公司之意,始於財務困窘之際,仍勉力兌現支票,終因無力週轉而於110年9月13日遭拒絕往來。則被告2人辯稱其等就附表二、三所示之換票當時,並無不法所有意圖,如附表二所示19紙支票跳票係因週轉不靈所致等語,即屬有據。
㈣蓉耀公司:
⒈證人即蓉耀公司之代表人劉正森於原審審理中除前揭㈡⒊部分之證述外,更證稱:王俊雄部分有在他們公司面談過一次,不算認識,完全沒有見過張翠娟。我們跟仙宗公司合作大概在事件發生前往前推大概2年至3年的時間。(110年8月18日、20日訂購成品線的部分,合約談論的情形?)該兩筆算是我們最新的合約,當然在109年的時候,我們有一些舊單,在110年8月18日及20日之前,這些舊單都還沒交完,在這個時間點,他們的業務來公司兜售,說他們有進口的盤元,有低於市價一點點的行情,叫我們要簽約,並保證之前的舊單會趕快交完,所以有這兩筆150噸、50噸交易,我們公司比較小,所以我們原本要求的是每個月至少要給我們20噸的線材,我們就願意繼續合作,我們也合作兩、三年了。(你剛剛說舊單還沒有交完,仙宗公司就來跟你簽新單,在110年8月18日之前,有沒有過舊單還沒有履約完成,就來跟你說要簽新合約?)一般來講不會,我印象中沒有這件事,都是基本上已經交完了,才會問要不要再買,仙宗公司的線材並不是我們的主力,我們主要還是以其他抽線廠的中龍料為主。在109年、110年這段期間,整個螺絲業界都一樣,線材是供不應求,每一間線材廠抽線的產能都是不夠應付給加工廠的,所以延遲的不會只有仙宗公司,包括我們其它抽線廠也是遇到相同的問題。(110年)8月18日、20日是他們業務洪先生來,他保證每個月可以交付給我們的成品線,可以到達15至20噸給我們,他去Push線材的交貨量是穩定給我們的,簽約的誘因,一個是他盤元價格比較低一點,第二個是他身為一個業務經理、副總,他保證可以去調配出貨量給我們。(110年8月18日之後到仙宗公司倒閉為止,大概有一個月的時間,交貨情形為何?)一跟二是有關,因為8月18日簽完後,確實他線材的交貨量,從5噸或原本低於5噸的成品線變成15噸、20噸,所以才會有我們相信他們有能力幫我們把盤元抽成成品線,所以我們才會把中龍料送進去等語(原審易卷三第62至73頁)。依證人劉正森上開證述,在109年、110年這段期間,整個螺絲業界都一樣,線材是供不應求,不止仙宗公司有遲延交貨情形,其他抽線廠也是遇到相同的問題,均由洪振家與蓉耀公司接觸談論上開買賣,且仙宗公司確有增加成品線之交貨量等情甚明。則蓉耀公司與仙宗公司已有2至3年之交易往來,且至110年9月15日前仍有正常交貨,甚至8月18日、20日後之交貨量,由證人即仙宗公司業務經理洪振家負責幫忙調配貨量,自原先5噸或原本低於5噸的成品線變成15噸、20噸,可知仙宗公司確實有正常營運生產,並持續對蓉耀公司穩定交貨甚明。
⒉證人洪振家於警詢時證稱:(蓉耀公司交付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代工抽線之共295.191噸中龍1022AKDMQ盤元,目前置於何處?)目前尚存於仙宗公司庫存帳上做統一管理。(依劉正森警詢筆錄所述,於110年9月16日至仙宗公司,欲取回盤元,提到仙宗公司副總當場告知報案人,蓉耀公司所交付之盤元已遭仙宗公司變賣是否屬實?)不是事實,公司沒有變賣,已入仙宗庫存帳,在帳上統一管理。(你是否有告知報案人,蓉耀公司所交付295.191噸中龍1022AKMQ盤元已遭仙宗公司變賣?)沒有等語(警2卷第23頁)。可知蓉耀公司所交付之盤元,並無遭仙宗公司另予變賣之紀錄及證據甚明。
⒊如前所述,仙宗公司並無變賣蓉耀公司存放在仙宗公司之盤元,且仙宗公司自110年1月4日至9月14日之間自國外進口盤元材料至少1億6704萬6585元,有被告王俊雄所提出之仙宗公司進口報單12紙可查,另仙宗公司確於110年7月13日透過積德佳公司自110年8、9月間進口印度盤元,且自110年9月5日起至同年月14日止取得總計3858.85噸盤元,亦有附表四編號七、3所示仙宗公司與積德佳公司110年7月13日之銷售合約書影本2份、積德佳公司110年9月5日起至同年月14日止總計1872件、3858.85噸盤元之之收貨單、遠東公司公證磅單、進出口貨物運送秤量紀錄單影本在卷可查(偵十卷第37~289頁),顯見仙宗公司除於110年9月15日前仍有持續正常交貨外,亦確實有自國外進口盤元以供作為售出或抽成線材之履約準備,況產線延遲為109年、110年業界常發生之事,此亦為證人劉正森所明知,故難認於110年8月間仙宗公司販賣成品線予蓉耀公司之情,被告2人有何故意隱匿無履約能力之不作為詐欺犯行。又仙宗公司既自國外進口大量盤元,本可取得低於國內市場價之盤元,縱因洪振家爭取業務而以低於市價一點點的行情與蓉耀公司簽訂契約,亦難認有何施用詐術行為。因之,仙宗公司雖嗣後未能按期履行,尚難遽認被告2人有何施用詐術之行為。
⒋至於蓉耀公司委託仙宗公司代抽線而交付盤元,因於110年9月16日確有客戶或債權人至仙宗公司載走貨物之情形,嗣後更有數家公司至仙宗公司假扣押,已如前述,此非被告2人所能預料及控制,而仙宗公司已於111年4月18日向原審法院民事庭聲請破產宣告,有仙宗公司民事破產宣告聲請狀收文頁影本(偵十三卷第189頁),自不能以仙宗公司嗣後未能履行契約,逕認被告2人有詐欺行為。
㈤員發公司:
⒈證人即員發公司負責人張明昌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向仙宗公司買成品線已經十幾年了,本件是倒閉前的一、兩個禮拜洪振家有去跟我爸講,說價錢什麼價錢,就跟他買了。(仙宗公司在110年9月9日以前,你們的交易是否正常?)有正常,但之前買的貨有延期,都沒有如期交貨。(從何時開始延遲交貨?)倒閉前半年。(仙宗公司統計110年1月到9月,你們跟仙宗公司進貨約8,000萬元左右,你是否知道此事?)知道。(你們一年的交易量都有8,000萬元以上?)應該沒有那麼多,是後面鐵有漲價,我們有先預付,才這麼多錢,正常不會這麼多錢。(鐵漲價是民國110年發生的事情?)那時候就陸續漲價了,我們會這個月買下個月的額度。(最後沒有拿到貨是110年訂的,109年之前的貨仙宗公司都交完了?)有交貨每個月會銷案,只有後面還沒交貨。(你提出告訴的是110年9月9日之後的貨沒交,所以目前看來之前的貨都交完了?)之前都有交。(是否記得仙宗公司交貨給你們到何時?)9月15日他們要倒的那天,早上還有載一台貨給我,那台貨出完,後面警察就封掉了等語(原審易卷三第74至82頁)。依證人張明昌上開證述,告訴人員發公司與仙宗公司已有10餘年之交易往來,且之前交易均有正常交貨,可知仙宗公司確實係以生產銷售鐵釘、線材等產品為業,且有正常營運生產,且仙宗公司最後一次交貨日為110年9月15日。
⒉仙宗公司自110年1月4日至9月14日之間自國外進口盤元材料至少1億6704萬6585元,且自110年9月5日起至同年月14日止透過積德佳公司取得總計3858.85噸盤元,已如前述,仙宗公司確實持續有自國外進口盤元,為履約之準備,而當時進口盤元因疫情關係塞港延遲入關,此為業界所知悉之事,業如前述,而仙宗公司既為訂單式生產(即依客戶下訂後,始對原料之盤元進行客戶所要求之成品線抽線等製程),此業經證人洪振家於另案審理時證述明確(原審易卷二第53~55頁),如原料即盤元塞港無法領出,因延遲取得鐵釘、成品線之原料(即盤元),必然影響其製程進度,此顯非屬仙宗公司故意欺瞞之情事,且仙宗公司於110年9月15日上午尚有對員發公司交貨,並無不履行交貨義務之舉,故難認於110年9月9日員發公司尚有購買鐵釘、成品線,逕認被告2人有何故意隱匿無履約能力之不作為詐欺犯行。
⒊110年9月3日因鉑川公司將仙宗公司之保證支票提示,造成跳票,被告王俊雄為維持票據信用,仍向鉑川公司實際負責人陳智元借得800萬元,如前開㈢⒊~⒌所述,則員發公司負責人張明昌雖證稱仙宗公司於倒閉前另向其父借款3000多元等情,亦可知顯係為用於維持票據信用,自難以被告王俊雄有借款,嗣後洪振家尚有邀約員發公司簽訂上開契約,逕認被告2人有詐欺之意圖。
㈥臺灣工銀公司:
⒈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於①109年10月28日以仙宗公司名義「售後買回」方式向臺灣工銀公司貸款3300萬元;②於110年6月23日,被告2人明知仙宗公司無多餘原物料盤元165萬公斤可售予臺灣工銀公司,且相關廠商委託加工之盤元僅係暫放仙宗公司,並非仙宗公司所有,竟誤導臺灣工銀公司承辦人員以為仙宗公司有盤元165萬公斤可出售,致臺灣工銀公司陷於錯誤,以「售後買回」、「借新還舊」方式貸予仙宗公3200萬元(其中1400萬元用以清價前次貸款)等語。
⒉查本案仙宗公司與臺灣工銀公司所簽訂的如上②之「售後買回」契約的本質,實際上亦為「貸款」契約,而非「買賣」契約之情,業據證人即臺灣工銀公司法務證述如下:
⑴證人郭旭峯於警詢時證稱:王俊雄表示為了購買原料周轉為由,以仙宗公司之名,並出示相關公司資產資料取信於我們公司,與我們公司簽立合約,並開立分期支票,總共12期,每期281萬3千元,至第3期,即發生跳票等語(警4卷第45頁)。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你們的本質是否是借款契約?)實質上是。(你們放款給仙宗公司3,000多萬元的借款,你們如何徵信?)我們會請仙宗公司提供財務報表、財務資料,然後確認公司財務狀況,由審查人員跟業務、權限主管到場確認公司情況,才決定要不要放款。(仙宗公司109年的第一張買賣契約的借款,是否都有依照你們所訂的分期額度分期歸還?)109年的時候有。(所以後來訂了第二份契約後,仙宗公司剛開始一樣有照第二份契約去履行?)有。他履行了第一期跟第二期。(你是仙宗公司倒閉後才開始知道這個案子?)是。(所以實際負責的是黃志禎、陳易詳?)是等語(原審易卷三第90~99頁)。
⑵證人黃志禎於偵查中證稱:(你們如何決定買賣標的物的價值?買賣契約書上面的內容,工銀公司到底是否知道買賣標的物是哪一些?)實際上盤元價格我不清楚。我們是先決定總額,當時仙宗來借錢,我們會去徵信,決定要借多少錢給他,買賣標的物是哪些東西是由仙宗公司提供。(你們最後借給仙宗公司的3560萬元是如何決定的?)我們公司會報一個價格,這個價格我就報給張翠娟,而盤元的數量、價格我們不清楚,我們重視的是買賣契約書上的總額及分期付款的金額等語(偵一卷第125頁)。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你們公司經由你開發仙宗公司,主要目的是向仙宗公司買盤元,還是借錢給仙宗公司?)實際上是借錢。(買賣契約書上所載的「盤元0000000.26公斤」並非是你們要買的?你們借錢給仙宗公司後,盤元只是你們的擔保品而已?)我們不會叫擔保品,我們也不會買盤元,就是用名目借錢。(該次交易的額度,就是你們準備借給仙宗公司多少錢?該額度係如何評估出來的?)我寫報告經由審查會,再開會決定。(收的的利率為何?)忘記是6%或8%等語(原審易卷三第220~221頁)。
⑶證人陳易詳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是第二案,當時臺北公司的人跟我說仙宗公司有資金需求,所以我才處理第二次的事情。(你在決定做第二次售後買回契約交易前,有無做過哪些查證或徵信工作確保仙宗公司的履約能力?)我們都會收報表,查看他們的財務狀況等查核。我們只能看得到銀行端的部分,未揭露部分我們不會知道。(提示買賣契約書第1頁,你承辦的融資一共借款3460萬元,跟你們簽的第二份合約所借的金額中,是否有一部份去清償第一份合約的未還款,你們再將第一份合約清償完後的餘額撥給仙宗公司?)是。(你承辦第二份買賣合約時,是否有要求仙宗公司提供新的財務表冊等相關資料給你們公司審核,並非沿用第一份的資料?)是,有提供新的。(你們最後放款金額是如何決定的?)原則上是公司內部討論,有審查、有主管,他們決定的金額,我只能說當下仙宗公司的信用狀況是正常的。總價款的意思應該指說我們實際將支票上面的總額是他們要還我們的本利的總額,前一份契約是他借的錢。(第二份契約的實際借的金額3465萬元,約定如果有還款完畢的話,他要還3544萬3800元?)是。是含稅。(實際上是借3300萬元?)是等語(原審易卷三第231~239頁)。可知臺灣工銀公司決定借款給仙宗公司係經過徵信程序,且仙宗公司第一次之借款已實際清償1978萬2000元,並以「借新還舊」方式清償完畢;第二次之貸款亦已清償2期各281萬3000元。
⒊卷內並無證據可認被告2人所持借款事由,或申請貸款文件係屬虛偽不實,而一般生意人在商場上發生資金缺口需要週轉之情形,並非少見,若週轉成功順利度過難關即可永續經營、週轉失敗即倒閉停業之情形,亦所在多有。而被告王俊雄所經營之仙宗公司既有實際經營,且與多家公司都有生意往來,仙宗公司之支票迄至110年9月13日始被拒絕往來,已如前述,向他人借款者,本即多係因自身之可運用資金不足,自無單憑借款者於借款時之資金狀態不佳,即認借款者自始無意返還借款之理。況證人即鉑川公司、道寬公司、鍛創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陳智元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另案審理時證稱:依我認知,王俊雄並不是所謂財務狀況不好,那1、2年(109、110年)原料暴漲1倍,變成王俊雄可周轉的錢變少,因為買原料要現金,等於他可以做的生意就剩下一半,王俊雄於109年初表示需要更多的錢買原料,是要買原料的錢變多,要周轉的錢需要更多等語(原審易二卷第168~170頁),亦可知係因109年間盤元之價格爆漲、疫情塞港等情,造成仙宗公司財務負擔變重,而非所謂經營不善造成公司財務狀況不佳,故縱被告2人在向臺灣工銀公司為本案借款時,係明知仙宗公司已積欠數億元債務,營運資金有所不足,仍難逕謂被告2人自始不具返還該等借款之真意。
㈦積德佳公司:
⒈本案檢察官所舉如附表四之證據僅能證明:被告王俊雄經營之仙宗公司於110年7月13日,向積德佳公司購買盤元,積德佳公司自110年9月5日起至14日止,陸續委託展祥公司將總計為3858.85噸盤元送往仙宗公司,仙宗公司始終未支付貨款。
⒉證人即積德佳公司負責人莊明湖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2人在95年、96年、97年之間開始跟我買盤元,(110年7月13日訂契約前,仙宗公司或王俊雄還欠你多少錢?)欠我很多錢,差不多要到2億元的時候,他到110年5、6月還到剩9,000萬元,所以我想說有改進了。(所以110年7月13日訂契約前,被告王俊雄還欠你9,000萬元?)是。(提示被證23匯款單,這是仙宗公司匯給你們公司的匯款單?)是。(110年8月23日匯款美金113萬1314.76元,這筆是什麼錢?)是6月他交代我去跟大陸永鋼公司買一批鐵,大約1,200噸。(所以這筆錢是去付6月份請你去大陸買鐵的貨款?)對。(110年8月27日仙宗公司又匯款244萬4,470元,這筆是什麼錢?)這是我東西放他那裡,他要用那些鐵,所以他開國內信用狀給我領現金。(110年8月30日265萬2,585元是什麼錢?)這個我要回去找資料,因為這都一條對一條的。(剛才新臺幣的這兩筆匯款,是因為他要使用你的鐵,所以匯錢給你?)是。(所謂的用你的鐵是你們公司放在仙宗公司的原料嗎?)是。(你剛才說仙宗公司還欠你9,000多萬元,意思是說你還有9000萬元的原料放在仙宗公司?)是。有兩個意思,一個是這樣,另一個是他叫我先開發票給他,大部分是我的東西在那裡。(剛才提示的三筆匯款單,就是110年7月13日你們訂這批貨以後,仙宗公司還有另外匯這三筆錢給你,是有這樣的事情,但匯款的原因是使用你的東西?)沒錯,早期的,不是針對這一批等語(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依證人莊明湖上開證述,積德佳公司與仙宗公司已有10多年之交易往來,且除本案外,之前之交易均已有支付貨款,甚至在110年7月13日簽約後,仍有支付3筆之前交易之貨款,各為美金113萬1314.76元、新臺幣244萬4,470元、265萬2,585元,此有被告王俊雄提出之第一銀行匯出匯賣水單影本1份、買賣契約書及受讓書影本各1紙、上海商銀不可撤銷信用狀影本1份、台中商銀不可撤銷信用狀影本1份在卷可參(偵八卷第223至231頁),難認被告王俊雄於110年7月13日簽約訂貨時有自始不給付貨款之意。
⒊被告2人及仙宗公司於上開交易當時,財務狀況雖然不佳,惟於交易之後,仍盡力兌現之前與積德佳公司交易之貨款,並維持票據信用,堪認仙宗公司迄至110年9月13日止,仍有繼續經營之意,嗣於財務困窘之際,仍勉力維持公司營運、賺取營收以紓解公司資金困窘問題,終因無力週轉而於110年9月13日遭拒絕往來。堪認被告2人辯稱其等向積德佳公司購買系爭盤元當時,並無不法所有意圖,應屬有據。
⒋至仙宗公司向積德佳公司購買系爭盤元後,委託展祥公司運往他處之情。查:被告王俊雄經營之仙宗公司本係從事盤元買賣、加工之生意,亦有委託其他公司將盤元加工等情,則仙宗公司買入後盤元後賣出或運往他處,亦屬情理之常,是上開轉運行為,並無違法之處,亦難據此推論被告2人有何詐欺之故意。
㈧世芳五金企業社即宋敏鈴:
⒈證人宋敏鈴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其經營之世芳五金企業社與仙宗公司間已交易十幾年。(提示他字卷第9頁告訴狀附件一)你們前後付了803萬6千元,最後仍有261萬9090元的貨尚未交貨,此為你們當時提告的主張,是否如此?)是。(803萬6千元是累積多久的貨款?)很久了,大概是110年。(110年累積至製表日9月17日,當時你們付了800多萬元的貨款,最後沒有交的就是261萬9090元?)是。(261萬9090元的是否就是方才談的那兩筆?)是。(該筆錢是否扣除110年5月11日鐵釘那張單子?)261萬9090元等於最後一張116萬元加170多萬元,等於有交一點點,代表147萬那張有交一點,數字是正確的。(請求提示第9頁)從該表看起來,仙宗公司最後一次交貨給你們的日期是否為9月15日,是否如此?)確定。(9月15日是否交了一共5萬多元鐵釘給你們?)是等語(追院卷第139至153頁)。又世芳五金企業社實際聯繫人廖英豪(宋敏鈴之夫)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沒有看過王俊雄,我都是跟經理洪振家接洽的。(仙宗公司的經濟情況、負債、履約能力等是否為你們考慮要與仙宗公司合作的重點?)當初配合很多年也都好好的,不會考慮這個,最後才有拖欠的跡象。(被倒的這兩次的交易以低於市場的行情賣產品給你,那過往10年來的交易是否皆是如此?)大概都差不多。仙宗公司的價格會較為便宜,十年來大概都是這樣等語(原審追易卷第141、147、154~155頁)。依前揭2位證人上開證述,其等與仙宗公司已有十年之交易往來,且仙宗公司之交易價格本即會低於市場行情,之前交易均有正常交貨,依其等提出告訴時所附之仙宗公司收款對帳單明細表影本(追他卷字第9頁),仙宗公司與世芳五金企業社於110年間共有803萬6千元之交易,尚欠261萬9090元的貨未交付,即仙宗公司於110年間至少交付541萬元之貨物,最後一批貨甚至是110年9月15日交付5萬6千餘元之鐵釘,可知仙宗公司自110年1月至9月15日仍有陸續出貨予世芳五金企業社,而有持續生產營運之實。
⒉仙宗公司於110年9月15日之前既然有正常營運,難認被告王俊雄於110年5月11日、7月22日有何施用詐術行為。又仙宗公司自國外進口盤元,本即可取得低於國內市場行情之盤元,業如前述,且與世芳五金企業社交易之10年間均是低於市場行情之交易價格,自難以其上開末2次交易亦低於市場行情價格,即認被告2人有施用詐術之舉。另仙宗公司收受宋敏鈴之付款支票轉出使用,亦為交易之常態,如前所述,亦難以被告2人將該支票作為周轉使用,而認有詐欺犯行。
㈨國華工業社即邱奕賓:
⒈證人邱奕賓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10年8月20日向仙宗公司業務副理洪振家訂購鐵線100公噸,並交付貨款訂金支票3張,我於110年9月16日有前往該公司,發現已經沒有營運,並且有多名債權人於該公司搬貨等語(追警一卷第6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與仙宗公司交易很久了。交易模式為每個月結帳,我們會開支票給他,近幾年每次都要開支票當訂金。國華工業社所開立3紙支票之票期分別為110年12月31日90萬元、111年1月31日90萬元、111年2月28日60萬元。8月他們來跟我說的時候,說要便宜2元給我,是預訂的,所以是訂金,而這批預計10月才交貨,而10月份的貨通常是12月底付款,所以才會開12月份的票,而一個月約90萬元的貨款,所以開成3張。(110年8月20日之後還有再交貨嗎?)事發之前還有交1、2批,之後就沒有再出貨了。(上次交易日是何時?)也是8月份的,與這一批不同,要回去看交貨單才知道。(該次交易金額?)也是100噸,金額大概也是240萬元左右。(他出了幾成的貨?)不到200萬,還有差額45萬元的貨。(你認為之前那筆交易,仙宗公司有騙你嗎?)沒有。(你認為最後這一筆交易他有騙你碼?)是。(差別在於上一批有出貨,這一批沒有出貨?)是等語(原審追易卷第157~167頁)。依上證述可知仙宗公司與邱奕賓已有多年之交易往來,最後一批貨是110年8月20日之後交付,可知仙宗公司之前均有陸續出貨予告訴人邱奕賓,而有持續生產營運之實。
⒉如前所述,仙宗公司於110年9月15日之前既然有正常營運,難認110年8月20日由業務洪振家招攬訂單簽約時,被告王俊雄有何施用詐術行為。
⒊又仙宗公司之前均有陸續出貨予告訴人邱奕賓,而有持續生產營運之實,業如前述,則告訴人邱奕賓僅以最後一筆沒有出貨即認洪振家與其交易有施用詐術,尚屬無據。又告訴人邱奕賓雖證述洪振家說鐵價波動很快,說要1公斤便宜2元優惠給我,並且他說公司在衝業績,準備要拼上市。是以這個誘因引導我下單買100噸的鐵線,我才開這三張支票等語。然參以證人邱奕賓於原審證述:其與仙宗公司交易鐵線,原係先交貨再付款,本案事發前2至3年,因鐵線價錢波動很快,改成先開支票給仙宗公司,把貨訂下來,每月依交貨對帳,本案110年8月20日訂單,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3張支票,合計240萬元,預計10月讓仙宗公司開始交貨,付款時間為110年12月31日、111年1月31日及111年2月28日,因實際上沒有出貨,這3張支票沒有讓它兌現,本案事發前還有交1、2批上一批訂單的鐵線,上一批訂單90萬元支票,還有45萬元尚未交貨,本件損害為上一批訂金被多領45萬元等語(原審追易卷第157~167頁)。堪認國華工業社邱奕賓以預開支票向仙宗公司訂購鐵線之交易方式已有2至3年,並非始於110年8月20日,該筆110年8月20日訂單預計同年10月開始出貨,而迄至110年9月16日案發前,仙宗公司仍有如期履行上一批訂單之交貨,因110年9月16日遭客戶及債權人自廠區取走線材等原料,致仙宗公司無法正常營運,無從履行附表一編號13之訂單,尚難逕認被告王俊雄無實際經營公司及交易履約之真意。
⒋另仙宗公司收受邱奕賓之支票轉出使用,亦為交易之常態,如前所述,難以仙宗公司將該等支票作為周轉使用,而有詐欺犯行。
㈩金煌勝貿易商行即林靜瑩:
⒈證人即金煌勝貿易商行之實際負責人張學庸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與仙宗公司交易超過10年了,(洪振家當時來跟你銷售時,有無用比較便宜的價格給你?)一樣,跟上批一樣,31元他是說要漲價,我說不行,我跟他說老朋友那麼久了,30元成交,他說好,後來就劃30元成交,當時5月的前一批就是這個單價,所以7月也是一樣,反正可以就成交,我就付票給他。(5月那批是多少錢?)一樣是100噸300萬元,都是30元,7月那批也是30元,我一次訂都是100噸,5月100噸他還沒交完,7月又來跟我兜售,他說快用完了,你要快點再訂,我就說好,反正我們都是這樣定,這樣交貨。我9月1日左右去他們公司有載一噸多的中鋼的線等語(原審追易卷第170~183頁)。依上證述可知仙宗公司與金煌勝貿易商行已有多年之交易往來,最後一批貨是110年9月1日交付,可知仙宗公司之前均有陸續出貨予金煌勝貿易商行,而有持續生產營運之實。
⒉仙宗公司於110年9月15日之前既然有正常營運,難認被告王俊雄就仙宗公司於110年5月、7月22日與金煌勝貿易商行訂立契約有何施用詐術行為。
⒊至於檢察官以金煌勝貿易商行實際負責人張學庸於原審證稱於110年9月1日載走(1噸多)中鋼的線時,因當時越南沒有線,被告王俊雄說不然中鋼的給我,我就載回去等語,而認仙宗公司沒有足夠的貨源,一再遲延出貨,仍以低價對外招攬業務,並無履約能力等情。然證人張學庸亦於原審審理時證述:110年9月1日至9月16日沒有要求出貨,因為王俊雄說被國外的船耽擱了,他有傳真也有LINE給我,所以我才沒有催等語(原審追易卷第180頁),亦可知仙宗公司因貨物塞港無法取得已經進口之盤元,顯非可歸責被告王俊雄之事由造成無法履約甚明。
⒋另仙宗公司收受金煌勝貿易商行負責人林靜瑩之支票轉出使用,亦為交易之常態,如前所述,自難以仙宗公司將該等支票作為周轉使用,而認被告2人有詐欺犯行。
三、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仙宗公司於110年9月3日支票遭註記後陸續退票,含之前債務及退票金額,對外欠債高達10億元以上,所提出之進口盤元資料不足以認定係為本案交付盤元所訂貨,仙宗公司於109年開始向金融公司詐貸,依臺灣工銀公司之員工陳易詳證述如果仙宗公司向銀行詐貸,不會借款給仙宗公司等語、證人即金美多公司實際負責人徐國泰、員發公司負責人張明昌、積德佳公司負責人莊明湖、頂祺公司總經理陳泳翰、世芳五金企業社實際聯繫人廖英豪、國華工業社代表人邱奕賓、金煌勝貿易商行之實際負責人張學庸、鉑川公司、道寬公司、鍛創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陳智元證述如知悉仙宗公司財務狀況不會訂約、仙宗公司業務以低於市場價格等誘因邀約購買盤元、線材等貨品、取得代工,而取得貨款卻遲未出貨,或給付部分貨款僅為取得進口盤元等語,認仙宗公司並非在為履約做準備,而是怕公司營運不善、詐貸之情形曝光,維持公司仍可營運之假象,仙宗公司已經沒有正常的履約能力,自構成詐欺取財犯行等語。然查,公訴意旨以被告2人於買賣、借貸、簽發遠期支票當時,已積欠鉅額債務,被告2人亦供承仙宗公司當時之財務狀況確實不佳;惟財務困難,並不必然起意詐欺,蓋基於永續經營之期待,於財務困難之際,仍試圖週轉營運,謀求轉機,乃人之常情,且為商場之交易常態;又對銀行詐貸,亦不必然即認係對仙宗公司上、下游廠商詐欺,本案被告2人並無將其詐貸之事告知他人之義務,是故本案須另有其他積極事證,足以證明被告2人於買賣、借貸、簽發遠期支票當時,並無付款或交貨之真意,卻假交易之名向他人詐取財物,始符嚴格證明法則,不能僅以債務纏身、經濟狀況不佳,即以詐欺罪相繩。本案尚難證明被告2人於成立契約之初即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及詐欺取財之故意。本案應屬民事債務不履行之範疇,而應循民事訴訟管道處理,而非以刑法詐欺取財罪相繩。至於被告2人就仙宗公司與本案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商號交易、借貸行為,均不成立詐欺犯行,業經本院說明及駁斥如前(詳理由伍二、),上訴意旨僅係對原審依職權所為之心證裁量為不同之評價,難認有理由。
四、綜上,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涉嫌前揭犯行所憑之證據,尚未達到通常一般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既不能證明被告2人犯罪,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2人之認定,自應諭知被告2人無罪之判決。原審同此認定,諭知被告2人無罪,核無不合。檢察官仍持前詞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俊男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文俐追加起訴,檢察官李佳潔提起上訴,檢察官周盟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沈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附表一:
| | | | | | |
| | | 王俊雄、張翠娟透過利用不知仙宗公司在外積欠鉅額債務、已無足夠履約能力等情事之洪振家向金美多公司(名義負責人為黃美華)實際負責人徐國泰佯稱:原物料價格即將上漲,公司營運正常,有足夠履約能力云云,致徐國泰陷於錯誤,以金美多公司名義,向仙宗公司訂購右列商品,並交付右列票據,均已兌現,惟仙宗公司始終未交付上開訂購之盤元。 | 1022JSW盤元200噸(每噸2萬4200元,共484萬元,另有稅金24萬2000元) | 金美多公司開立金額2,54萬1000元支票2紙(支票號碼:AQ0000000、AQ0000000),經兌現508萬2000元 | |
| | | 王俊雄、張翠娟透過利用不知情之洪振家再次向金美多公司實際負責人徐國泰佯稱:原物料價格即將上漲,公司營運正常,有足夠履約能力云云,致徐國泰陷於錯誤,以金美多公司名義,向仙宗公司訂購右列商品,並交付右列票據,均已兌現,惟仙宗公司始終未交付上開訂購之盤元。 | 1022JSW盤元200噸(每噸2萬4500元,共490萬元,另有稅金24萬5000元) | 金美多公司開立金額257萬2,500元支票2紙(支票號碼:AQ0000000、AQ0000000),經兌現514萬5000元 | |
| | | 頂祺公司長年委託仙宗公司加工盤元線材、螺絲,王俊雄、張翠娟自110年5月間起,隱瞞仙宗公司在外積欠鉅額債務、已無足夠履約能力等情事,使陳河田陷於錯誤,以為仙宗公司仍有加工處理盤元線材、螺絲能力,持續將右列盤元線材、螺絲送往仙宗公司加工,惟仙宗公司始終未交付上開委託加工之成品、螺絲,即於110年9月16日倒閉。 | | | |
| | | 王俊雄、張翠娟隱瞞仙宗公司在外積欠鉅額債務、已無足夠履約能力等情事,於110年6、7月間,推由王俊雄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鉑川公司,向鉑川公司、道寬公司、鍛創公司之負責人陳智元佯稱:仙宗公司急需資金周轉,嗣後願以較市價便宜之價格出售盤元等產品予鉑川公司等三家公司云云,使陳智元陷於錯誤,以為仙宗公司有支付借款、票款能力,而同意與仙宗公司以「對開支票交換,發票人須在發票日前將票款存入自己帳戶,所有支票金額仍須自行負責」之方式,由王俊雄、張翠娟以仙宗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19張支票,交換以鉑川公司、道寬公司、鍛創公司名義簽發之相同金額支票,惟票載發票日均晚於交換支票兩週之如附表三所示之19張支票。嗣鉑川公司、道寬公司、鍛創公司陸續提示仙宗公司之支票均未兌現。然鉑川公司、道寬公司、鍛創公司為維持自身信用,仍對所簽發如附表三所示之19張支票遵期兌現,致受損害。 | | 鉑川公司開立總金額1000萬元之支票、道寬公司開立金額200萬元之支票、鍛創公司開立總金額2400萬元之支票經提示(支票詳細資料如附表三) | |
| | | 王俊雄、張翠娟利用不知情之洪振家,向蓉耀公司負責人劉正森謊稱:公司營運正常,有足夠履約能力云云,使劉正森陷於錯誤,以蓉耀公司名義向仙宗公司訂購右列商品,並交付右列票據,惟仙宗公司始終未交付上開成品線。 | | 蓉耀公司開立金額360萬元支票1紙,經兌現360萬元 | |
| | | 王俊雄、張翠娟利用不知情之洪振家,向蓉耀公司負責人劉正森謊稱:公司營運正常,有足夠履約能力云云,使劉正森陷於錯誤,以蓉耀公司名義向仙宗公司訂購右列商品,並交付右列票據,惟仙宗公司始終未交付上開成品線。 | | 蓉耀公司開立金額120萬元支票1紙,經兌現120萬元 | |
| | | 王俊雄、張翠娟利用不知情之洪振家,向蓉耀公司負責人劉正森謊稱:公司營運正常,有加工處理盤元能力云云,使劉正森陷於錯誤,交付右列盤元,委託仙宗公司加工,惟仙宗公司始終未交付上開委託加工之成品,即於110年9月16日倒閉。 | | 150噸中龍1022AKDMQ盤元(市價1公斤為28.5元,合計總價值為427萬5000元) | |
| | | 王俊雄、張翠娟利用不知情之洪振家,向蓉耀公司負責人劉正森謊稱:公司營運正常,有加工處理盤元能力云云,使劉正森陷於錯誤,交付右列盤元,委託仙宗公司加工,惟仙宗公司始終未交付上開委託加工之成品,即於110年9月16日倒閉。 | | 145.191噸中龍1022AKDMQ盤元(市價1公斤為28.5元,合計總價值為413萬7943元) | |
| | | 王俊雄、張翠娟利用不知情之洪振家,向員發公司負責人張明昌謊稱:公司營運正常,有足夠履約能力云云,使張明昌陷於錯誤,於110年9月9日以員發公司名義向仙宗公司訂購右列商品,並轉帳給付貨款,惟仙宗公司始終未交付貨品,即於110年9月16日倒閉。 | 五金鐵釘50板(243萬元)鍍鋅成品線125噸(352萬5000元) | | |
| | | ⑴王俊雄、張翠娟於109年10月28日,以仙宗公司名義「售後買回」方式向臺灣工銀公司貸款3300萬元,即雙方簽訂售後買回契約,仙宗公司將原物料盤元212萬9032公斤,以3300萬元之價格售予臺灣工銀公司,仙宗公司再以3560萬7600元之價格向臺灣工銀公司買回,並約定仙宗公司自109年11月30日起至110年10月30日止,每月30日應分期付款282萬6000元予臺灣工銀公司。至110年5月30日止,仙宗公司已清償1978萬2000元。 ⑵王俊雄、張翠娟明知仙宗公司並無多餘原物料盤元165萬公斤可售予臺灣工銀公司,且相關廠商委託加工之盤元僅係暫放仙宗公司,並非仙宗公司所有,於110年6月23日誤導臺灣工銀公司承辦人員以為仙宗公司有盤元165萬公斤可出售,致臺灣工銀公司陷於錯誤,以「售後買回」、「借新還舊」方式貸予仙宗公3200萬元(其中1400萬元用以清價前次貸款),並將盤元165萬公斤以3465萬元之價格售予臺灣工銀公司,臺灣工銀公司隨即以3544萬3800元之價格售予仙宗公司,仙宗公司自110年7月25日起至111年6月25日止,每月25日應分期付款281萬3000元予臺灣工銀公司。惟仙宗公司僅清償110年7月、8月2期,即於110年9月16日倒閉。 | | 3200萬元(其中1400萬元抵償之前債務,仙宗公司已返還2期共562萬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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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王俊雄、張翠娟推由王俊雄於110年7月13日,向積德佳公司負責人莊明湖(亦為順德公司負責人)佯稱:經濟部要補助5億元、鉑川公司要投資6億元,其經營之仙宗公司有足夠履約能力,欲向積德佳公司購買盤元云云,致莊明湖陷於錯誤,自110年9月5日起至14日止,陸續委託展祥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下稱展祥公司)負責人陳宏彰、司機黃國安(以上2人另為不起訴處分)將總計為1872件、3858.85噸盤元送往仙宗公司。惟仙宗公司始終未交付貨款,即於110年9月16日倒閉。 | | | |
| | | 王俊雄利用不知情之洪振家向宋敏鈴所經營之世芳五金企業社佯稱:仙宗公司將如期出貨,價格便宜於市場價格,需預先支付貨款云云,致宋敏鈴陷於錯誤,先後訂購右列商品,並交付右列支票以為貨款,嗣王俊雄未依約出貨。 | 1800 箱 30 公斤鐵釘(價值147萬6,000元)、40噸五金鍍鋅線(價值116萬元) | 金額147萬6,000元支票1 紙(支票號碼:TA0000000),經兌現。 金額116萬元支票1 紙(支票號碼:TA0000000),已止付。 | |
| | | 王俊雄利用不知情之洪振家向邱奕賓經營之國華工業社佯稱:鐵線價格波動很快,1公斤便宜2元,且公司在衝業績,準備要拼上市云云,致邱奕賓陷於錯誤,訂購右列商品,並先後交付右列支票以為貨款,嗣於110年9月16日發現仙宗司倒閉。 | | 邱奕賓開立金額90萬元、90萬元、60萬元支票各1紙(支票號碼:PN0000000、PN0000000、PN0000000),未兌現 | |
| | | 王俊雄利用不知情之洪振家向林靜瑩所經營之金煌勝貿易商行佯稱:仙宗公司出售鍍鋅鐵線可如期交付云云,致林靜瑩陷於錯誤,訂購右列商品,交付右列支票以為貨款。 | | 金煌勝貿易商行林靜瑩開立總金額300萬元之支票,已兌現(其中尚未交付50頓鍍鋅鐵線之支票,金額50萬元3紙,支票號碼分別為:AQ0000000、AQ0000000、AQ0000000,仍經提示兌現) | |
| | | 王俊雄利用不知情之洪振家向林靜瑩所經營之金煌勝貿易商行佯稱:因原料即將漲價,如有意願訂購100公噸之鍍鋅鐵線,將以原價出售云云,致林靜瑩陷於錯誤,訂購右列商品,交付右列支票以為貨款。 | | 金煌勝貿易商行林靜瑩開立金額37萬5000元支票共8紙(支票號碼:AQ0000000至AQ0000000),未兌現 | |
附表二:仙宗公司所交付之支票
附表三:鉑川、道寬、鍛創公司所交付之支票
附表四:本案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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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人黃紹文(金美多公司之告訴代理人)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二卷第69至71、131至132頁】 2.證人徐國泰(金美多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審理中之證述【原審易卷三第35至60頁】 3.仙宗公司與金美多公司110年4月22日1022 JSW盤元200噸之買賣合約書影本1份【偵二卷第15頁,同偵七卷第91頁】 4.仙宗公司與金美多公司110年5月5日1022 JSW盤元200噸之買賣合約書影本1份【偵二卷第17頁,同偵七卷第93頁】 5.仙宗公司110年4月22日開立之金額508萬2000元統一發票影本1紙、金美多公司貨款收訖簽回聯影本2紙【偵二卷第21頁,同偵七卷第97頁】 6.仙宗公司110年5月7日開立之金額514萬5000元統一發票影本1紙、金美多公司應付票據簽回聯影本2紙【偵二卷第23頁,同偵七卷第99頁】 7.仙宗公司110年8月底盤元庫存明細表影本1紙【偵二卷第31頁,同偵七卷第107頁】 (以下非檢察官出證) 8.金美多公司提出104年至110年與仙宗公司交易之情形資料(附件統計說明表及交易明細表)【原審易卷三第179至185頁】 9.客戶銷退貨明細表1份(金美多公司)【偵八卷第189至19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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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人許照生(頂祺公司之告訴代理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警一卷第3至5頁、偵一卷第101至104頁】 2.證人陳泳翰(頂祺公司總經理)於審理中之證述【原審易卷三第241至257頁】 3.仙宗公司線材加工報價單【警一卷第17頁,同偵四卷第9頁】 4.仙宗公司(螺絲)滲碳熱處理報價單【警一卷第19頁,同偵四卷第11頁】 5.仙宗公司確認頂祺公司盤元庫存數量之明細【警一卷第21頁,同偵四卷第13頁】 6.仙宗公司螺絲已完成熱處理(共13398公斤)之出貨對照表【警一卷第23頁,同偵四卷第15頁】 7.仙宗公司螺絲未完成熱處理(共8650公斤)之出貨對照表【警一卷第25頁,同偵四卷第1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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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人賴柏宏(鉑川、道寬、鍛創公司之告訴代理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偵一卷第101至104頁】 2.證人陳音宏(柏川公司之財務長)於審理中之證述【(另案-橋頭地院111金重訴1)原審易卷二第113至143頁】 3.由告訴人鉑川公司、道寬公司及鍛創公司名義簽發總面額為3600萬元之19張支票【偵五卷第31至46頁】 4.被告王俊雄以仙宗公司名義開立總面額為3600萬元之19張支票【偵五卷第47至56頁】 (以下非檢察官出證) 5.廠商進退貨明細表彰本1份(道寬公司)【偵十三卷第81至83頁】 6.廠商進退貨明細表影本2份(道寬公司)【偵十三卷第85至95頁】 7.客戶銷退貨明細表影本2份(道寬公司、鉑川公司)【偵十三卷第97至127頁】 8.成品線合約書影本18份【偵十三卷第129至159頁、原審易卷三第577至579頁】 9.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影本1份【偵十三卷第161頁】 10.臺幣付款交付證明單影本1份【偵十三卷第163頁】 11.鉑川公司聲明書影本【偵十三卷第165至175頁】 12.應收及應付票據比較表2份(鉑川公司、緞創公司)【偵十三卷第177至179頁】 13.應收及應付票據比較表1份(道寬公司)【偵十三卷第181頁】 14.鉑川公司110年9月7日聲明書影本1份【偵七卷第193頁】 15.經濟部中小企業融資診斷服務申請表、資格認定申請書及報告書影本各1份【偵七卷第199至257頁】 16.鉑川公司聲明書影本【原審易卷一第229至23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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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人劉正森(蓉耀公司之代表人)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述【警二卷第27至35頁、偵七卷第27至28、37至43頁、原審易卷三第62至73頁】 2.仙宗公司與蓉耀公司110年8月18日簽立之買賣合約書1份【警二卷第75頁】 3.仙宗公司與蓉耀公司110年8月20日簽立之買賣合約書1份【警二卷第77頁】 4.仙宗公司於110年9月9日確認應交付蓉耀公司150噸中龍1022AK DMQ盤元之證明【警二卷第79頁】 5.仙宗公司於110年9月14日確認應交付蓉耀公司14(五)191噸中龍1022AK DMQ盤元之證明【警二卷第8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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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人張明昌(員發公司之代表人)於警詢及審理中之證述【警二卷第37至45頁、原審易卷三第74至88頁】 2.仙宗公司110年9月11日之收款明細表1份【警二卷第91頁,同偵七卷第269頁】 3.仙宗公司110年9月10日收款明細表1份【警二卷第93頁,同偵七卷第271頁】 4.員發企業有限公司110年9月11日付款300萬元至仙宗公司玉山銀行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臺幣付款交易證明單影本1紙【警二卷第97頁】 5.員發企業有限公司110年9月10日付款300萬元至仙宗公司玉山銀行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臺幣付款交易證明單影本1紙【警二卷第99頁】 6.仙宗公司與員發公司110年9月9日簽立之五金鐵釘買賣合約書影本1份【警二卷第101頁】 7.仙宗公司與員發公司110年9月9日簽立之鍍鋅線買賣合約書影本1份【警二卷第103頁】 (以下非檢察官出證) 8.華南銀行進口結匯證實書影本1份【偵八卷第35至43頁,同第303至311頁】 9.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函影本1份【偵八卷第45至51頁,同第313至319頁】 10.華南銀行擔保提貨申請書影本1份【偵八卷第53至63頁,同第321至331頁】 11.進口報單影本1份【偵八卷第65頁,同第333頁】 |
六、起訴犯罪事實七【臺灣工銀公司】(現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1.證人郭旭峯(臺灣工銀公司之告訴代理人,現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述【警四卷第39至49頁、偵一卷第124至126頁、本院卷三第89至99頁】 2.證人黃志禎於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述【偵六卷第183至185頁、原審易卷三第214至227頁】 3.證人陳易詳於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述【偵六卷第183至185頁、本院卷三第228至239頁】 4.仙宗公司與臺灣工銀公司於110年6月23日之買賣合約書、標的物清點證明書、買賣標的物交付與驗收證明書、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份【偵六卷第57至65頁】 5.仙宗公司與臺灣工銀公司於109年10月28日之買賣合約書影本1份【偵六卷第169至170頁】 (以下非檢察官出證) 6.臺灣工銀租賃公司111年2月17日同意書影本1份【偵八卷第221頁,同偵六卷第14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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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人莊明湖(積德佳公司之代表人)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述【警三卷第21至33頁、偵一卷第109至112頁、原審易卷一第123至139、278頁、原審易卷三第99至119頁】 2.證人林宜嫻(積德佳公司之告訴代理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偵一卷第109至112、115至119頁】 3.仙宗公司與積德佳公司110年7月13日之銷售合約書影本2份【偵八卷第233、235頁,同警三卷第57至59頁,偵九卷第99至101頁,偵十卷第325至327頁】 4.仙宗公司銷貨單【警三卷第533至543、557頁】 5.仙宗公司出庫單【警三卷第545至555頁】 6.展祥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5日報價單影本1紙【偵九卷第103頁,同警三卷第73頁,偵九卷第155頁】 7.積德佳公司進口報單1份【偵九卷第105至107頁,同警三卷第65至67頁】 8.展祥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客戶運量統計表1份【偵九卷第117至125頁,同警三卷第201至209頁】 9.展祥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以祥鶴通運有限公司名義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1紙【偵九卷第127頁】 10.積德佳公司110年9月5日起至同年月14日止總計1872件、3858.85噸盤元之之收貨單、遠東公司公證磅單、進出口貨物運送秤量紀錄單影本【偵十卷第37至289頁】 (以下非檢察官出證) 11.第一銀行匯出匯款賣匯水單影本1份【偵八卷第223頁,同偵六卷第143頁】 12.買賣契約書及受讓書影本各1份【偵八卷第225至227頁,同偵六卷第145至147頁】 13.上海商銀不可撤銷信用狀影本1份【偵八卷第229頁,同偵六卷第149頁】 14.台中商銀不可撤銷信用狀影本1份【偵八卷第231頁,同偵六卷第151頁】 15.仙宗公司與積德佳公司銷售合約影本2份【偵八卷第233至235頁,同偵六卷第153至155頁】 16.積德佳商業有限公司訂購單影本2件【原審易卷一第141至142頁】 17.仙宗公司載運盤元至偉詠公司之收貨單【原審易卷三第489至555頁】 18.仙宗公司載運盤元至偉詠公司之收貨單【原審易卷三第557至56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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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人宋敏鈴(世芳五金企業社之代表人)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述【追偵他卷第43至47頁、追偵一卷第17頁、本院卷一第278頁、追院卷第138至156頁】 2.證人廖英豪(世芳五金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於審理中之證述【追院卷第141至156頁】 3.仙宗公司110年9月17日收款對帳單明細表1張【追偵他卷第9頁】 4.世芳五金企業社與仙宗公司報價/訂購單2張【追偵他卷第49、5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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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人邱奕賓(國華工業社代表人)於警詢及審理中之證述【追警一卷第6至7頁、本院卷一第278頁、追院卷第157至167頁】 2.告訴人邱奕賓提出之支票影本3張 【追警一卷第9頁】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裁全字第46號民事裁定1份【追警一卷第13至15頁】 4.仙宗公司110年8月20日收款明細表1張【追警一卷第2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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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人張志源(金煌勝貿易商行之告訴代理人)於警詢及審理中之證述【追警二卷第11至13頁、本院卷一第278頁】 2.證人林靜瑩(金煌勝貿易商行之負責人)於審理中之證述【追院卷第168至169頁】 3.證人張學庸(金煌勝貿易商行之實際負責人)於審理中之證述【追院卷第169至183頁】 4.金煌勝貿易商行與仙宗公司110年7月22日鍍鋅線訂購單1張【追警二卷第15頁】 5.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執行命令1份【追警二卷第17至18頁】 6.告訴人代理人張志源提出之支票影本3張【追警二卷第19至2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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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人王子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警一卷第7至8頁、警三卷第3至6頁、警四卷第27至37頁、追警二卷第7至9頁、偵一卷第89至95頁、偵五卷第105至108頁、偵八卷第287至288頁】 2.證人洪振家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警二卷第3至19、21至25頁、追警一卷第3至5頁、追警二卷第3至6頁、偵一卷第89至95頁、偵二卷第61至65頁、偵七卷第37至43頁、偵八卷第287至288頁、追偵二卷第35至36頁、原審易卷一第175至193頁、(另案-橋頭地院111金重訴1)原審易卷二第17至92頁】 3.證人洪珮晴於警詢中之證述【原審1332號卷一第193至198頁】 4.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資料3份: (1)王俊雄【偵一卷第129至130頁,同偵八卷第349至350頁】 (2)張翠娟【偵一卷第131至132頁,同偵八卷第347至348頁】 (3)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偵二卷第147至155頁,同偵六卷第215至223頁】 5.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9895、12178、16644、16737號起訴書1份【偵八卷第353至375頁,同追警二卷第43至6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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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一卷】南市警化偵字第1100645582號卷 2.【警二卷】南市警化偵字第1100530347號卷一 3.【警三卷】南市警化偵字第1100530347號卷二 4.【警四卷】南市警善偵字第1100710673號卷 5.【追警一卷】嘉水警偵字第1110012338號 6.【追警二卷】南市警化偵字第1110289185號 7.【偵一卷】110年度他字第5483號卷 8.【偵二卷】110年度他字第5729號卷 9.【偵三卷】110年度他字第5956號卷 10.【偵四卷】110年度他字第6155號卷 11.【偵五卷】110年度他字第6694號卷 12.【偵六卷】110年度他字第6858號卷 13.【偵七卷】110年度偵字第22345號卷一 14.【偵八卷】110年度偵字第22345號卷二 15.【偵九卷】111年度偵字第1189號卷一 16.【偵十卷】111年度偵字第1189號卷二 17.【偵十一卷】111年度偵字第18078號卷 18.【偵十二卷】111年度偵字第18082號卷 19.【偵十三卷】111年度偵字第18083號卷 20.【追偵他卷】臺南地檢111年度他字第905號 21.【追偵一卷】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890號 22.【追偵二卷】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347號 23.【追偵三卷】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352號 24.【易卷一】臺南地院111年度易字第1322號1 25.【易卷二】臺南地院111年度易字第1322號2 26.【易卷三】臺南地院111年度易字第1322號3 27.【易卷四】臺南地院111年度易字第1322號4 28.【追易卷】臺南地院111年度易字第1385號 29.【請上3卷】臺南地檢113年度請上字第3號 30.【請上23卷】臺南地檢113年度請上字第23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