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楷恩
上列受刑人因乘機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楷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凱恩因乘機性交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
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2月15日函核准假釋。又受刑人所犯為妨害性自主案件,其強制治療情形,經法務部○○○○○○○110年第296次強制治療篩選會議認定須接受強制身心治療,並於112年第276次治療評估會議認定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綜合評估:暴力危險評估為「低危險」、再犯危險評估為「低危險」、量表Static-99程度為中低、量表MnSOST-R程度為低,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2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8771號函及所附該署○○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等附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紀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