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群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亞璇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被上訴人 張芮榞
許志成
陳薇鵑
陳進發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背信案件,已經原審法院諭知無罪(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自字第4號、112年度自字第10號刑事判決),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286、287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是原審依前開規定,駁回上訴人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並請求予以廢棄改判,揆諸前揭規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羅珮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