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90號
原 告 林煒軒
李冠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律師
張斐昕律師
被 告 郭三賢
吳玫鋒
楊子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43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吳育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