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601號
上 訴 人 林平妹
被上訴人 胡博翔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崇德分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培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0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胡博翔被訴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773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廢棄原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沈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