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蔡嘉芸
聲 請 人 林靖佳
相 對 人 邱裕强
以上當事人間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06號(113年度附民字第613、618號)就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740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二調解室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吳書嫺
書 記 官 鄭信邦
調解委員 吳森豐委員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蔡嘉芸
聲 請 人 林靖佳
相 對 人 邱裕强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邱裕强同意給付聲請人蔡嘉芸新臺幣(下同)5萬元。給付方式: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當場給付蔡嘉芸3千元,不另給據。其餘4萬7千元部分,自114年9月10日起至116年7月10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各給付蔡嘉芸各2千元,於116年8月10日給付1千元。上開分期金額,應匯入蔡嘉芸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㈡相對人邱裕强同意給付聲請人林靖佳新臺幣(下同)5萬元。給付方式: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當場給付林靖佳2千元,不另給據。其餘4萬8千元部分,自114年9月10日起至116年8月10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各給付林靖佳各2千元。上開分期金額,應匯入林靖佳指定其母親張秀米所有兆豐商業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
㈢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㈣聲請人願原諒相對人,不追究相對人民、刑事責任,如相對人
符合緩刑條件,同意法院給予緩刑。
以上筆錄當庭給閱承認並無異議後始簽名於後:
聲 請 人 蔡嘉芸
聲 請 人 林靖佳
相 對 人 邱裕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書 記 官 鄭信邦
法 官 吳書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