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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怡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怡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有如附表所示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徒刑,經核聲請為正當,爰就各罪宣告之徒刑,定其應執行刑。又受刑人附表編號1為有期徒刑7月,編號2-3經定刑有期徒刑7年9月,本次僅為該2罪定刑,本院量刑空間甚小,且受刑人對定刑未表示意見,僅稱希望重新審判,有調查表可按(本院卷第83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