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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長安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執聲付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長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長安前犯侵占等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郭玫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曉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