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80號
原 告 AB000-A112705(姓名年籍詳卷)
原告兼法定 AB000-A112705之母(姓名年籍詳卷)
代理人 AB000-A112705之父(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原告共同送達代收人 A02
被 告 王志傑
安德力旅行社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皇輝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114年度侵上訴字第521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