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2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品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948號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690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品頤自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盧品頤因詐欺等案件,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由本院諭知羈押3月。因被告另犯他案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向本院洽借執行,本院准許後,於114年12月16日開始執行,因被告羈押之原因消滅,爰裁定自114年12月16日起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