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64號
原 告 江禹弘
被 告 陳建霖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金上訴字第60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案原刑事判決部分,業經被告於民國114年5月8日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吳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