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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6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秋萍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秋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吳書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璧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