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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7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俊億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俊億(原名林宗玉、林宗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罪,前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陳珍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睿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