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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9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凱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凱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凱倫前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9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6470號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黃裕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倩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