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225號
原 告 喬山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崑泉
被 告 王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上易字第174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吳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宗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