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37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陶頡磊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5年度上訴字第10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因犯罪而受有損害之人,固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賠償,惟其提起須以刑事訴訟繫屬於法院為前提,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後,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最高法院75年度台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陶頡磊偽造文書等案件,於民國115年5月13日因被告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繫屬於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1075號),嗣被告於115年5月26日具狀撤回上訴,本案即告確定,本院即失其繫屬,是原告於1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爰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