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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500號
原      告  邱雅琦
被      告  林君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104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440號)移轉管轄至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