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典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材
訴訟代理人 王裕鈞律師
上 訴 人 松豐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芳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律師
被上 訴 人 陳龍祺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
藍慶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受命法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