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32號
再 審原 告 日康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惠
訴訟代理人 楊俊哲
再 審被 告 欣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達榮
訴訟代理人 李明燕律師
黃偉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9月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三項「再審及前訴訟程序第二審訴訟
費用,由再審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再審、及上開廢
棄部分前訴訟程序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再審原告聲請更
正,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張季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双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