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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貝克西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若偉
訴訟代理人 陳繼光
林秀芬
蔡德生
張立宇律師
複 代理人 雷修瑋律師
被 上訴人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法定代理人 黃瑞仁
訴訟代理人 簡毓芬
高介彥
林浩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邱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