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京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霍台溶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
被上訴 人 陳盟輝
黃建銘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蘇泓達律師
莊佳蓉律師
被上訴 人 姚良宜
兆暘科技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李雅鈴
被上訴 人 李建盛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逸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蘭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