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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97號
上 訴 人 柏興水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柏超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複代理 人 顏宏律師
蔡明哲律師
被上訴 人 大來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東祐
訴訟代理人 李建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蘭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