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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易字第3號
上 訴 人 嘉義縣六腳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川崎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複 代理人 歐陽圓圓律師
被 上訴人 祐信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素秋
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標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