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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調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陳仙團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李政儒律師
王紹雲律師
陳妤希
視同上訴人 林瑞成律師即郭鴻猷遺產之破產管理人
陳雲蘭
訴訟代理人 羅俊
視同上訴人 林方玉燕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視同上訴人 順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清祿
訴訟代理人 陳惠敏
視同上訴人 方邱麗珠
被 上訴人 王崇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鄭信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