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96號
上 訴 人 陳英哲
陳英正
前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博勛 律師
被上訴人 大都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世龍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
鄭方穎 律師
許婉慧 律師
郭子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曉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