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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96號
上 訴 人 陳英哲
陳英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博勛律師
被上訴人 大都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世龍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鄭方穎律師
許婉慧律師
郭子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曉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