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三字第4號
上 訴 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慧
訴訟代理人 林軒儀
吳小燕 律師
吳文賓 律師
王博正 律師
上 訴 人 張起維
張瑋凌
張瑋珈
王淑香
溫竹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 律師
被上訴 人 鄭黃金鐩
凌金桂 住○○市○○區○○里00鄰○○○街0 0號
李珮甄(原名李佩螢)
余景登律師即陳家隆之遺產管理人
林瑞成律師即蔡昆煌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四「應連帶賠償人」欄內關於「⒍鄭黃金鐩(1,460,03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⒍鄭黃金鐩(162萬2,256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劉秀君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