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黃欣儀
方茹玉
王漢重
黃敏治
林宜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吳奕麟律師
被上訴人 首富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榮祺
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
複代理人 鄭燕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