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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257號
上 訴 人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男
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律師
被上訴 人 鐵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欣妮
訴訟代理人 李嘉文
汪玉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曾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雪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