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易字第24號
上 訴 人 盧明遠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許哲嘉律師
被上 訴 人 台灣汽電共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順義
訴訟代理人 張家賓律師
蔡郁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