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顏郁伈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豪美磁磚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對於民國107年6月12日本院105年度勞上字第2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萬元(計算式:再審原告請求每月薪資22,000元×12個月×5年=132萬元),原應徵收再審裁判費21,102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徵收再審裁判費7,034元(計算式:21,102元×1/3=7,034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應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張季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郭馥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