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上易字第15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蘇翃緯
訴訟代理人 許鴻闈 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億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榮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民事第四庭」記載,應更正為「工程法庭」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黃佩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