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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上易字第15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蘇翃緯
訴訟代理人  許鴻闈  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億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榮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民事第四庭」記載,應更正為「工程法庭」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黃佩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