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70號
上 訴 人 陳昭成律師即吳泰吉之破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複代理人 李羽加律師
被上訴人 鋘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蓉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郭乃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份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