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6號
上 訴 人 林英一
訴訟代理人 茆臺雲律師
張佩珍律師
岳世晟律師
被上 訴人 達盈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聰賢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0月5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