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蘇慧貞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律師
温菀婷律師
被 上訴 人 群菲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鮑佩瓊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長勛律師
謝溦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劉秀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蘭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