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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保險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昇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順和
訴訟代理人 周于舜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
鄭世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育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珮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