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崑山國際學校財團法人臺南市崑山高級中等學校即
臺南市私立崑山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欽
訴訟代理人 戴勝利律師
林仲豪律師
吳佳龍律師
被上訴人 樺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宇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義芳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林韋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15行關於「施義芳」記載,應更正為「顏宗義」;第十頁第9行關於「第六河川局」記載,應更正為「水利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宣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