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塑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鎡
訴訟代理人 張克豪律師
被上訴人 吳文彬
吳淑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義洲律師
黃郁婷律師
林育如律師
高永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李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