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圓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原哲
訴訟代理人 王展星律師
上 訴 人 圓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吟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
被上訴人 鄭憲松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
複代理人 張恩庭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柏宏律師
叢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份轉讓等事件,應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欣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施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