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45號
上 訴 人 立恆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靜怡
訴訟代理人 蔡涵如律師
被 上訴人 優肯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沛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投資關係不存在事件,茲取消民國111年7月14日上午9時50分言詞辯論期日,並命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黃佩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