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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上字第6號
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    倪瑞傑  

訴訟代理人  陳培芬律師
上訴人即
原審被告    倪蔡美華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林維哲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倪瑞傑與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倪蔡美華、倪瑞福、倪瑞昌、倪瑞豪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本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倪瑞傑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萬6,672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萬7,127元、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60萬6,522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倪蔡美華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74萬7,06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計算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同法第466條第4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請求分割遺產之訴,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而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意旨,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亦即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定之,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復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經查:
 ㈠上訴人倪瑞傑於第一審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倪慶祥之遺產,嗣迭經變動遺產範圍後,請求分割之標的如附表一、二(原審重家繼訴字卷三第237至245頁所載附表一、二),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23、25至26之財產,應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下稱免稅證明書)核定價額或金額,附表一編號24、27之財產,按倪瑞傑陳報金額核定,附表二之財產,亦依倪瑞傑主張之金額及價額核定之。以此核計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2億6,561萬5,125元(計算式:9,862萬8,686元+1億6,698萬6,439元=2億6,561萬5,125元),按倪瑞傑應繼分5分之1核算為5,312萬3,025元(計算式:2億6,561萬5,125元×1/5=5,312萬3,025元)。
 ㈡倪瑞傑對第一審判決及本院判決遺產分割,雖均僅就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惟依首揭說明,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而分割,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是以倪瑞傑雖僅對遺產分割判決一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仍應依本院所核定訴訟標的價額5,312萬3,025元計算。
 ㈢依上,倪瑞傑應徵第一、二、三審裁判費依序為47萬9,544元、71萬9,316元、74萬7,066元(第三審裁判費適用114年1月1日之後新法);扣除倪瑞傑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8萬9,232元、11萬3,640元(原審司家調字卷第371頁,原審重家繼訴字卷二第415頁),應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萬6,672元(計算式:47萬9,544元-18萬9,232元-11萬3,640元=17萬6,672元);扣除倪瑞傑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萬2,189元(本院卷一第55頁),應再補繳第二審裁判費67萬7,127元(計算式:71萬9,316元-4萬2,189元=67萬7,127元);扣除倪瑞傑已繳納第三審裁判費14萬0,544元,應再補繳第三審裁判費60萬6,522元(計算式:74萬7,066元-14萬0,544元=60萬6,522元);倪蔡美華應繳納第三審裁判費74萬7,066元
三、綜上所述,倪瑞傑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萬6,672元、第二審裁判費67萬7,127元、第三審裁判費60萬6,522元,倪蔡美華應繳納第三審裁判費74萬7,066元。茲命倪瑞傑、倪蔡美華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認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宣妤
附表一:
編號
財產標示
價額/金額
權利範圍
備註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4,247,260元
140/10000
依免稅證明書所載核定價額
2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629,581元
140/10000
同上
3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995,000元
依免稅證明書所載面積為5,163平方公尺,核定價額3,872,250元,故每平方公尺為750元,該筆土地於99年8月17日分割出000-00地號土地,現面積為2,660平方公尺,以每平方公尺750元計算其價額。分割出之000-00地號土地已被徵收,全體繼承人已領取徵收補償費(本院卷二P329)。
4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7,548,000元
依免稅證明書所載面積為11,671平方公尺,核定價額8,753,250元,故每平方公尺750元,該筆土地於99年8月17日分割出000-00地號土地,現面積為10,064平方公尺,以每平方公尺750元計算其價額。分割出之000-00地號土地已被徵收,全體繼承人已領取徵收補償費(本院卷二P329)。
5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4,641,000元
依免稅證明書核定價額
6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0,211,250元
同上
7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6,666,000元
依免稅證明書所載面積為10,276平方公尺,核定價額7,707,000元,故每平方公尺750元,於99年8月17日分割出000-00地號土地,現面積為8,888平方公尺,以每平方公尺750元計算其價額。分割出之000-00地號土地已被徵收,全體繼承人已領取徵收補償費(本院卷二P329)。
8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0,404,000元
依免稅證明書所載價額
9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7,287,750元
同上
10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7,481,250元
同上
11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1,573,250元
同上
12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28,860元
判決移轉
13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074,480元
判決移轉
14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243,460元
判決移轉
15
臺北市○○區○○里○○○路0段00巷0號0樓房屋(○○段○○段0000建號)
  500,300元
依免稅證明書所載價額
16
臺灣土地銀行○○分行活儲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存款
 2,037,513元

同上
17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分行活儲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存款
 2,883,810元

同上
18
京城商業銀行○○分行活儲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存款
   10,053元

同上
19
新光商業銀行○○分行活存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存款
   23,904元

同上
20
新光商業銀行○○分行支存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存款
   12,278元

同上
21
宏州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1,794元
1173股
同上
22
瀛通貿易有限公司債權
 2,249,100元

同上
23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2,845元
620股
同上
24
NICHINGHSIANGFISHFARM(倪慶祥魚場)美金40萬元債權
 11,828,000元




25
台東中小企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0元
1806股
依免稅證明書所載價額
26
瀛通貿易有限公司股份出資額295萬元
 2,244,482元

依免稅證明書所載價額
27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徵收補償款
 2,803,466元


 
合計
98,628,686元

 


附表二:

編號
財產標示
價額
權利範圍
1
臺南漁塭(門牌號碼:台南市○○區○○里○○○00號之0)、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上農舍建物
 5,453,265元
全部
2
被繼承人之國民年金「喪葬給付」
   86,400元
全部
3
臺南魚塭莫拉克颱風天然災害補助
  575,000元
全部

4
臺南魚塭98年向學甲區公所申報放養魚獲之銷售收入款
 7,401,100元
全部
5
臺南魚塭99年向學甲區公所申報放養魚獲之銷售收入款
 15,666,866元
全部

6
臺南魚塭100年向學甲區公所申報放養魚獲之銷售收入款
 15,837,813元
全部

7
臺南魚塭101年向學甲區公所申報放養魚獲之銷售收入款
 7,668,970元
全部

8
臺南魚塭102年向學甲區公所申報放養魚獲之銷售收入款
 5,296,500元
全部

9
臺南魚塭98年3月份魚貨收入(客戶匯入款)
 1,112,950元
全部

10
對倪蔡美華侵占臺南魚塭98年7月4日至102年7月30日魚貨收入(客戶匯入款)
 10,759,786元
全部

11
臺南魚塭98年7月14日至102年7月3日魚貨銷售收入(支票存入)
 6,037,559元
全部

12
臺南魚塭98年3月至102年7月30日魚貨銷售現金收入款項(含熱帶觀賞魚)
 22,236,420元
全部

13
臺南市學甲區公所為98年莫拉克風災產業重建補助,於99年10月12日匯款入戶
   19,970元
全部

14
臺南市○○區○○里○○○路0段00巷0號0樓房屋98、99年租金所得
  238,000元

全部
15
臺南市○○區○○里○○○路0段00巷0號0樓房屋100年1月至108年2月之租金所得
   未查報
全部

16
臺南魚塭103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18日國內營業收入(國內魚貨銷售收入款項)
 10,344,000元
全部
17
臺南魚塭103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18日國內營業收入(瀛通貿易有限公司出口銷售部分及臺南漁塭部分銷售收入國內魚貨銷售收入款項)
 14,662,564元
全部
18
臺南漁塭102年8月1日至108年12月18日營業所得
 29,227,561元
全部
19
倪蔡美華盜領被繼承人倪慶祥臺灣土地銀行學甲分行及合作金庫銀行民權分行共6筆存款
 3,500,540元
全部
20
倪蔡美華在98年12月至100年期間領取臺南漁塭客戶所匯入其陽信銀行龍江分行帳戶內貨款,轉付提取存款8筆,結匯美金共355,000元
 10,861,175元
全部
 
合計
166,986,4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