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26號
反訴原告 黃世
莊榮兆
反訴被告 吳淑敏
上列反訴原告於本院112年度上字第26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肆萬捌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反訴原告於本件訴訟中具狀提起反訴,依「反訴聲明」及「附帶反訴聲明」所載,其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2,000萬元,且係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價額應合併計算,合計為2,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00元,惟未據反訴原告等繳納。爰依首揭規定,命反訴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反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黃義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孟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