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7號
上 訴 人 郭芳琪
訴訟代理人 陳家維
被上訴人 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鼎謙(即宗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戴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1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並與本院113年度上字第97號合併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