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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張國偉
訴訟代理人 林祈福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萱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陳怡妃律師
鄭凱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育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珮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