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上易字第7號
上 訴 人 觀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紫琦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複 代理 人 鄭安妤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陳乃慈律師
被 上訴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育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羅珮寧